一家歐洲船用設備公司,因為第三國把中國合作伙伴列入了制裁清單,就中止支付1186萬美元尾款,還切斷了所有溝通渠道。在他們看來,這不過是跟著“老大”的節奏走,天經地義。
可他們沒想到,中國有一部叫《反外國制裁法》的法律,第十二條寫得明明白白——“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我國公民、組織采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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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這一條,侵害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中國公民、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翻譯成大白話就是:你跟著美國制裁中國公司?行,那你就等著賠錢吧。要么賠錢,要么坐牢,這條法律,正在讓越來越多的跨國巨頭睡不著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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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正式施行。當時很多人以為這只是一部“表態性”的法律,就跟外交部發言人表態一樣,說說而已。
可2026年回過頭看,這套法律已經走完了從立法到司法實戰的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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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的核心就兩句話。第一句: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我國公民、組織采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
第二句:違反這一條、侵害我國公民和組織合法權益的,我國公民和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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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執行或者協助執行”?一個歐洲公司,因為美國把中國公司列入了制裁清單,就拒絕支付合同尾款——這就是“執行”外國歧視性限制措施。
一家航運公司,因為美國把中國托運人列入了制裁清單,就拒絕簽發提單、拒絕交付貨物——這也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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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跨國企業做這種事毫無心理負擔,反正中國法律管不著,美國那邊高興了就行。現在不一樣了。中國法院可以直接受理這類侵權訴訟,而且一旦認定違法,賠償金額可能是天價。
2026年5月2日,中國商務部還發布了首份阻斷禁令,明確不得承認、不得執行、不得遵守美國對5家中國企業的制裁措施。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雙管齊下,這套組合拳打出來,跨國企業再想裝糊涂,可就沒那么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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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第一個案例。
2023年,中國某海洋工程公司與歐洲S船用設備公司簽訂了一份船舶建造分包合同,合同金額約1945萬美元。中方公司負責建造設備模塊,2024年6月7日按約完成建造和總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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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呢?第三國把中方公司列入了制裁清單。S公司立刻以“執行第三國行政令”為由,中止支付1186萬美元尾款,并且切斷了所有對話渠道。
按以前的劇本,中方公司只能吃啞巴虧——合同約定爭議解決方式是境外仲裁,適用外國法律,人家拿制裁當擋箭牌,你一點辦法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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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這次不一樣了。中方公司依據《反外國制裁法》第十二條,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8600余萬元人民幣。法院依法受理。
S公司慌了。他們向第三國申請支付許可后,支付了9974.3萬元反擔保金解除船舶扣押。在南京海事法院向S公司釋明中國法下協助執行外國單邊制裁的法律后果后,S公司主動放棄境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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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立案到調解結案,只用了39天。和解款項通過執行程序從反擔保金中直接劃撥給中方公司。
39天,8600萬。這不是什么“司法調解”的客套話,這是在告訴全世界的跨國企業,你跟著美國的制裁走,代價就是真金白銀往外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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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后來入選了最高人民法院等機構主辦的“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
該案成功突破了合同約定的境外仲裁和外國準據法,確立了中國法院對涉制裁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實質上是對抗外國“長臂管轄”有力的司法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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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第二個案例。2022年10月,香港某公司向新加坡某船務公司訂艙,將一批價值499萬余元的電子產品從上海港運往巴拿馬。
新加坡船務公司接收貨物并裝船出運后,以香港某公司被某國列入制裁清單為由,拒絕簽發提單,并在貨物運抵目的港后拒絕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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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依法發出海事強制令后,新加坡船務公司雖依照強制令簽發了提單,卻在強制令案件處理期間擅自將貨物退運回上海港。香港公司遂提起訴訟。
上海海事法院判決新加坡船務公司賠償香港公司貨款損失499萬余元及利息,并駁回其全部反訴請求。各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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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中國法院首次以判決方式明確《反外國制裁法》的強制適用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發布這個案例時明確指出,該判決確立了“外國對中國公民、組織的非法單邊制裁不得作為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抗辯事由”的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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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過來就是:你拿美國的制裁當借口不履約?法院不認。不但不認,你還得賠錢。
一個判決,把跨國企業過去最愛用的“擋箭牌”直接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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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前兩個案例還只是“開胃菜”,那聞泰科技這個案子,才是真正讓跨國巨頭睡不著覺的。2026年6月5日,聞泰科技向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安世荷蘭,法院已立案。
這是聞泰科技依據《反外國制裁法》提起的反制裁訴訟,核心訴求是要求確認行為違法,恢復核心資產控制權,并提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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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金額是多少?80億。安世半導體是總部位于荷蘭奈梅亨的芯片制造商,有中資背景。2025年9月開始,荷蘭通過司法手段凍結股權和更換管理層。
聞泰科技被卷入這場控制權爭奪戰,被迫依據《反外國制裁法》第十二條在中國境內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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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意義早已超越了個案。有分析指出,它將為《反外國制裁法》的司法適用提供重要案例參考。一旦聞泰科技勝訴,80億的賠償額將刷新跨國企業在華被索賠的天花板。
一個安世荷蘭案,足以讓所有在中國有業務、同時又跟著美國制裁節奏走的跨國企業重新算一遍賬,跟著美國走,到底值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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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案子拼在一起,跨國企業面臨的困境已經非常清晰了。
過去,美國一聲令下,跨國企業乖乖配合制裁中國公司。理由很充分——不配合美國,你在美國的業務就完了,美元結算通道就斷了,在美國的資產就可能被凍結。
可現在,中國這邊也有了法律武器。你配合美國制裁中國公司,中國法院就可以判你侵權,讓你賠錢。賠多少?8600萬只是開胃菜,80億才是正餐。
而且《反外國制裁法》第十二條有一個很特殊的地方——它是“私人執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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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不光是國家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反制措施,中國企業自己也可以依據這條法律去法院起訴。跨國企業面對的不再是“國家行為”,而是成千上萬可能提起訴訟的中國企業。
以前跨國企業的算盤是:我跟著美國制裁中國公司,美國高興,中國拿我沒辦法。現在這個算盤打不通了。你跟著美國走,中國就拿法律收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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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么賠錢,要么坐牢,這已經不是威脅,是正在發生的現實。說到底,《反外國制裁法》第十二條不是擺設。
從首例反制裁侵權訴訟39天拿下8600萬賠償,到上海海事法院判決499萬貨款賠償,再到聞泰科技索賠80億——中國正在用自己的法律體系,為跨國企業劃出一條清晰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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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在中國做生意,就別跟著美國的制裁節奏走。你跟著走了,就要承擔后果,每一件事都在告訴跨國企業:
這條法律不是說說而已,它是真的會執行、真的會判你賠錢、真的會讓你睡不著覺的。那些還在猶豫“要不要跟著美國制裁中國”的跨國巨頭,該醒醒了。賬本攤在這兒,自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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