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發生交通事故后直接駛離現場,辯稱當時因醉酒當時不知道發生事故,是否被認定為肇事逃逸?6月30日,人民法院案例庫公布一則參考案例:鄭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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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某醉駕撞車致人死亡后逃逸
辯稱因醉酒不知發生了事故
2024年12月24日21時47分,被告人鄭某飲酒后駕駛小型新能源汽車在浙江省三門縣境內沿S316省道某路段行駛時,與駕駛二輪摩托車同向正常行駛的孫某華發生碰撞,致使孫某華及其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倒地。
事故發生后,鄭某未停車、駛離現場。在事發地馬路旁一商鋪內休息的羅某宗聽到車輛碰撞聲音后,發現孫某華倒地受傷,遂撥打110報警、撥打120急救。孫某華經搶救無效死亡。同月25日1時許,鄭某被公安民警抓獲。經鑒定,鄭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39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鄭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孫某華無責任。
根據在案證據,事故發生時,所處路段無路燈,被告人鄭某和被害人車輛的車燈均正常開啟。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鄭某駕駛的車輛明顯減速,繼續行駛約幾百米后,在一拐彎處停車并下車查看車輛碰撞部位,后駕車前往三門縣某皇酒店。到某皇酒店樓下后,在被朋友問及汽車副駕駛車門處刮痕時,鄭某謊稱系刮到了樹上。
案發后,被告人鄭某與孫某華家屬就民事賠償達成調解協議。到案后,鄭某對事故發生事實無異議,但是辯稱因醉酒當時不知道發生了事故,在公安階段對認定其構成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有異議,后在審理階段又表示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2025年5月28日,浙江省三門縣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鄭某屬于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結合車輛照明、碰撞聲響等
排除其在肇事時“未察覺碰撞”
本案被告人鄭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致1人死亡、2車損毀,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對此沒有爭議。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為:在被告人辯稱因醉酒當時不知道發生事故的情況下,如何綜合全案證據認定被告人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3號)第三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交通肇事后逃逸”應當具備兩個條件:主觀上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且具有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目的;客觀上實施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
本案中,綜合案發時的車輛照明情況、碰撞聲響、剎車痕跡以及被告人鄭某停車查看等行為可以認定其明知發生交通事故。
一是本案事故發生于晚上,雙方車輛的照明正常,具備通過燈光辨識車輛存在的條件。
二是報案人在馬路旁商鋪內聽到事故的較大聲響,表明碰撞瞬間沖擊力較強,可以印證碰撞事故足以引起駕駛人的感知。
三是被告人在事故發生后剎車減速,繼續行駛至拐彎處停車檢查,隨即駕車離開,符合發現異常而停留確認損害的情形;此后其又向朋友謊稱車輛刮痕是刮到樹上所致。
綜合被告人上述違背常識常理的行為,可排除其在肇事時“未察覺碰撞”的情形。經綜合全案證據以及被告人鄭某認罪認罰、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諒解且已部分賠償等情節,法院依法認定鄭某構成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北京日報
編輯丨胡元媛 實習生 楊曉娟
一審丨胡元媛
二審丨薛琳
三審丨彭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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