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多過去了,趙煥軍手里握著一份勝訴判決,卻發現走進了一座程序迷宮。
2019年,趙煥軍因股權轉讓糾紛將馬鴻霞訴至法院。歷時三年審理,2022年9月,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馬鴻霞返還股權轉讓款1730萬元。判決生效后,馬鴻霞分文未付。趙煥軍申請強制執行,以為追回款項只是時間問題。
然而,接下來的事情讓他逐漸意識到:勝訴判決與拿回錢之間,隔著遠比他想象更復雜的程序壁壘。
財產申報成“走過場”:1730萬債權遭遇“執行空轉”
執行程序啟動后,張家口中院向馬鴻霞發出《財產報告令》。
在財產申報表格中,馬鴻霞除填寫一輛皮卡車之外,將“銀行存款、股權、債權、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等所有欄目都填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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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馬鴻霞的財產申報表格)
法院后續查明的財產事實顯示:馬鴻霞名下有多張銀行卡;她還是崇禮區四臺溝礦業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股權由他人代持;此外,她丈夫名下有兩套房產,屬夫妻共同房產。
更為嚴重的是,馬鴻霞涉嫌財產轉移。
在趙煥軍起訴馬鴻霞的過程中,馬鴻霞通過其實際控制的礦業公司賬戶,將公司獲得的1200余萬元政府補償款轉移。證據顯示,在該筆款到賬當天或次日,馬鴻霞以“還款”“貨款”“工資”等名義迅速將款項轉入其年邁父母及其他個人賬戶。馬鴻霞僅轉入其母親吳某名下的款項就高達779萬元。銀行流水顯示,這些資金很快被消費、取現或再次轉移,公司賬戶被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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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涉案礦業公司部分銀行流水)
針對被執行人虛假申報財產的行為,2025年5月,趙煥軍向張家口中院提交了對馬鴻霞的拘留申請。但截至發稿,馬鴻霞未因此受到拘留處罰。同時,趙煥軍向張家口中院遞交申請,請求將馬鴻霞涉嫌拒執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據趙煥軍稱,執行法官曾口頭告知,案卷已于2025年7月移送給張家口市公安局橋東分局。
然而,趙煥軍向記者表示,公安機關對該案至今既未立案,也未向執行法院或趙煥軍出具不予立案決定書或告知書。負責此事的張家口市公安局橋東分局法制辦王姓警官婉拒了記者的采訪。
記者聯系張家口中院負責該案的執行法官,其也婉拒了記者的采訪。
補償款之爭:兩份裁定,兩級法院“打架”
在追索馬鴻霞個人財產無果后,趙煥軍發現了一條重要財產線索:馬鴻霞在崇禮區高家營鎮南地村磚廠享有投資權益,該磚廠因水庫建設被征遷,產生了一筆931萬余元的補償款。張家口中院依法凍結了該筆款項。
然而,案外人岳某出面主張該筆補償款全部歸其個人所有,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為證明馬鴻霞對拆遷補償款享有權利,趙煥軍向張家口中院提交了有馬鴻霞和岳某共同簽字的《房屋及附屬物勘察記錄表》、執行法院對岳某的執行談話錄音錄像等。岳某在談話中明確承認其將被拆遷的土地于2013年出租給馬鴻霞,此后馬鴻霞在此長期投資、建房并經營。執行法院一份談話筆錄也證明,馬鴻霞在此長期投資、建房并經營的事實。然而,執行法院僅憑岳某與鎮政府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裁定中止執行。
趙煥軍認為:“岳某提交的《安置補償協議》簽訂于法院凍結補償款之后,岳某與馬鴻霞涉嫌故意規避執行”。對上述執行裁定不服,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張家口中院一審判決駁回了趙煥軍的訴訟請求。
趙煥軍的律師認為,一審判決忽略了關鍵證據和事實:一是岳某與馬鴻霞共同簽字的拆遷勘察記錄表;二是岳某在執行談話中自認馬鴻霞在拆遷土地上建房經營、且補償款包含馬鴻霞份額的事實。趙煥軍不服上述判決,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6年4月27日,河北高院以“執行異議之訴與代位析產之訴構成重復起訴”為由,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并駁回趙煥軍的起訴。
為明確馬鴻霞在補償款中的具體份額,趙煥軍另向崇禮區法院提起債權人代位析產之訴。該訴訟是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針對被執行人與他人的共有財產,代位請求分割的法律手段,旨在將共同共有變為按份共有,為執行劃清財產邊界。
崇禮區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理由為:析產實質是對被拆遷房屋的權屬確認,而該財產已被凍結、屬于執行標的,不得由外院確權。趙煥軍上訴后,張家口中院于2026年3月30日作出二審裁定,認為執行異議之訴與代位析產之訴并行不悖,代位析產具有獨立價值,查封不排斥析產訴訟,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崇禮區法院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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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張家口中院與河北省高院兩個法院判決書的拼接圖)
更令趙煥軍及其代理律師困惑的是,兩級法院對同一問題的認定出現了根本性分歧:張家口中院明確認定兩種訴訟“并行不悖”,而河北省高院卻認定二者“構成重復起訴”。同屬河北省法院系統,卻就同一事實和法律問題作出完全相反的裁判。趙煥軍為此向河北高院書面申請判后答疑,記者獲取的證據顯示,承辦法官明確拒絕了其答疑請求。
目前,趙煥軍已就執行異議之訴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已受理,案件正在審理中。
債權懸在程序夾縫中:三條“戰線”,無一落地
“每一道程序都可能成為被執行人的拖延工具。”趙煥軍的律師直言,當多個救濟渠道交叉重疊、程序規則尚未統一時,債權人只能在法院與程序之間被迫“多線作戰”。
律師列舉了本案暴露的多重程序困境:法定制裁措施因法官裁量權而懸置;刑事移送因公安未立案而落空;案外人異議審查止步于形式;而執行異議之訴和代位析產之訴是否構成重復起訴這一核心問題,竟需等待最高法“一錘定音”。每一個環節,都為被執行人預留了“程序空轉”的縫隙,留給債權人的卻只有無休止的奔波。
三條戰線,至今無一落定——執行異議之訴進入再審,尚無結果;代位析產訴訟空轉一年后重歸起訴時的原點;拒執罪刑事線索移送近一年仍無音信。
1730萬元債權的命運,依舊懸在程序的夾縫之中。
來源:新黃河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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