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普寧政法)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依法嚴懲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普寧市人民法院“依法懲處涉麻精藥品毒品犯罪——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販賣毒品案”成功入選。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涉及跨國走私毒品、販賣新型毒品、利用實驗室制毒、非法販賣麻精藥品、制售摻毒飲品等案件,體現了廣東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對毒品犯罪全鏈條打擊、零容忍嚴懲的堅定決心,以及深度參與毒品問題綜合治理的司法擔當。
廣東法院始終對毒品犯罪保持高壓嚴打態勢,針對毒品犯罪手段不斷翻新、新型毒品迭代更新快等新的毒情形勢,開展“凈源2026”禁毒專項行動,加大對新型毒品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危害農村地區及涉黑惡毒品犯罪的懲處力度,不斷強化案件精準定罪量刑和類案裁判規則統一,健全司法建議跟蹤反饋和落實整改的閉環機制,推動前端治理落地見效。2026年以來,全省法院共審結一審毒品犯罪案件1287件,收案數同比下降14%,重刑率上升5%,涉依托咪酯等新型毒品案件數同比下降39%,毒品犯罪打擊治理成效顯著,毒情形勢持續穩中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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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懲處涉麻精藥品毒品犯罪
——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販賣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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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三人為牟利,明知復方磷酸可待因糖漿咳嗽水(以下簡稱“磷酸咳嗽水”)系國家管制的精神類藥品,仍多次販賣。其中陳某甲累計賣給陳某丙400瓶,共牟利1.2萬元。陳某丙累計賣給陳某乙360瓶,共牟利1.98萬元。陳某乙向多名吸毒人員累計賣出280瓶,共牟利約2.9萬元。三人歸案后,公安機關在陳某乙、陳某丙的家中分別查獲含有可待因成分的“磷酸咳嗽水”一批。
裁判結果
本案經普寧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乙、陳某甲、陳某丙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販賣,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陳某乙、陳某甲、陳某丙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至三年二個月不等,均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醫療用麻精藥品具有藥品和毒品的雙重屬性,使用得當是可以治病救人的“藥”,非醫療目的的濫用就是“毒”,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一旦用于非醫療目的,不僅對個人身心健康造成損害,也嚴重破壞社會的安全和穩定。人民法院依法對非法販賣麻精藥品的行為定罪處罰,體現了依法打擊涉麻精藥品毒品犯罪的堅定立場。同時,也讓公眾清楚地認識到,任何違規買賣麻精藥品的行為,均可能觸碰法律紅線,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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