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葉某初中輟學后,由于沒有工作,為謀取非法利益,從他人處購買毒品電子煙彈后,通過微信轉賬交易的方式售賣給他人牟利。2026年1月19日至22日之間,葉某先后四次向他人販賣含有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彈,共非法獲利405元,其中三次向未成年人出售。2026年1月29日,公安機關將葉某某抓獲,并在其居住處搜出電子煙彈9顆,經鑒定,9顆電子煙彈均含有依托咪酯成分。
![]()
法院判決
云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葉某違反毒品管理法規,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葉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但其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應當從重處罰。綜上,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葉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405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電子煙煙彈及煙桿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法官說法
自?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正式列入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非法吸食、走私、販賣、運輸、制造依托咪酯一律按涉毒違法犯罪處理。依托咪酯常被一些不法分子添加進電子煙彈中出售,吸食這種電子煙輕則出現頭暈嘔吐、精神恍惚、幻覺等反應,重則休克窒息甚至猝死。長期吸食可能導致生理和心理成癮且戒斷癥狀嚴重,包括焦慮、失眠、肌肉疼痛、抽搐等癥狀,對身體造成不可逆的嚴重損害,甚至導致死亡。
本案中,被告人葉某明知其販賣電子煙彈含有依托咪酯成分,仍向未成年人群體出售,云安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六款的明確規定:“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從重處罰。”對葉某予以從重處罰,體現了人民法院對侵害未成年人群體毒品犯罪行為堅決從重懲處的鮮明立場。
新型毒品往往偽裝成“奶茶”“電子煙”等形態,抱著“找一下感覺”“抽著玩玩”的念頭去嘗試的心態要不得。切記“上頭電子煙”是“毒”而不是“煙”,不要輕易嘗試所謂“上頭”“刺激”的物質。毒品一旦沾上,毀掉的不僅是一張錄取通知書、一份工作、一段感情,而是整個人生。在此,法官呼吁,家庭、學校與社會應當共同關注未成年人禁毒宣傳教育,加強法治教育與價值觀引導。只有家庭、學校、社會與司法形成合力,才能最大限度預防毒品犯罪對未成年人的侵害。廣大青少年要牢固樹立“健康人生、綠色無毒”的禁毒理念,明辨是非、遠離毒品,絕不因貪圖一時之快而毀滅自己的未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供稿:云安法院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
![]()
![]()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