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城法院蔡集法庭成功調解一起因美容服務與承諾不符引發的消費糾紛,通過柔性調解與精準釋法,既為消費者挽回了損失,也引導經營者規范經營,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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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有面部抗皺的消費需求,通過微信向某美容店經營者咨詢,詢問門店是否可提供肉毒素注射項目,店家明確作出肯定答復。基于對商家承諾的信任,朱某前往該門店支付2000元服務費,希望通過注射項目達到抗皺效果。項目完成后,朱某不僅未感受到預期的除皺效果,臉部還出現了泛紅、腫脹等不適癥狀。
后經核實,該門店根本未開展肉毒素注射操作,全程僅為其做了常規的護膚品導入護理,朱某當即要求商家全額返還消費款項。雙方多次自行協商均未能達成一致,朱某遂訴至法院,除要求退還2000元服務費外,還主張了誤工費、交通費以及精神撫慰金等多項損失。
當庭調解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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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梳理全案證據,查實該美容店鋪并未取得醫療美容執業資質,不具備開展注射類醫美項目的資格。經營者在前期溝通中刻意以肉毒素注射為噱頭吸引客源,實際交付的服務與事前承諾完全不符,已構成誤導消費。
調解初期,雙方對立情緒嚴重。美容店經營者辯稱已向原告提供了面部護膚服務,付出了人工與產品成本,拒絕退還費用,明確表示不同意調解。面對雙方較大的分歧,承辦法官對雙方開展釋法說理與情緒疏導,一方面向美容院經營者厘清法律邊界:普通生活美容與醫療美容有著嚴格的資質門檻,以虛構的醫美項目誤導消費者到店消費,屬于虛假宣傳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依法應當承擔退款及賠償責任;若違規開展醫療美容項目,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另一方面耐心安撫原告情緒,結合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定,引導其理性主張損失,明確合理的賠償范圍。
經過法官的溝通與耐心勸說,美容店經營者逐漸認識到自身經營行為的過錯與法律風險,態度發生轉變,愿意協商處理本次糾紛。最終,雙方自愿達成一致調解協議:被告當庭一次性向朱某給付2200元賠償款,案涉糾紛一次性了結,矛盾糾紛得以徹底化解。
法官提醒
醫美有風險,消費需謹慎。醫療美容作為新興行業,消費者對醫美領域法律風險缺乏認識。消費者在接受醫美機構服務前,有權要求醫美機構出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相關醫師資質證明,同時與醫美機構簽訂服務合同,對夸大項目可能獲得的效果進行甄別,提高警惕,避免落入美麗陷阱。醫美有風險,消費需謹慎。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注:圖片由AI輔助生成
來源:宿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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