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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借出去一大筆錢收不回來,你幫債務人“借”錢還給自己,這算經濟糾紛還是詐騙罪?
有人認為這是經濟糾紛,但有人卻被判十二年半。
這是怎么回事兒呢?
一、真實案例
王大膽借給周愣子近兩千萬,周愣子無力償還,導致王大膽也背負巨額債務。情急之下,王大膽想出一條“妙計”:
她冒充周愣子的妹妹聯系上被害人,謊稱周愣子開立股票賬戶需要500萬元“過橋資金”,承諾一天后歸還。被害人信以為真將錢打入周愣子賬戶。
但被害人不知道的是,錢款到賬前一天,王大膽已提前通知法院執行局。500萬一進周愣子的股票賬戶,法院立即扣劃,發還給了王大膽。被害人錢款落空,憤而報案。
二、被告人辯解
王大膽認為,自己只是通過合法強制執行程序實現債權,沒有詐騙故意,這是經濟糾紛。
周愣子則辯稱,自己受王大膽脅迫才配合,對法院扣劃不知情,沒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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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決理由
法院認定二人構成詐騙罪,裁判理由有三點:
(一)名為借款實為轉嫁損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王大膽并非幫周愣子融資,而是明知其無力償還,仍設計騙局用被害人錢款填補自己虧空。周愣子對此明知并配合,二人均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隱瞞了足以影響出借決策的關鍵事實
二人以“過橋資金”為名借款,隱瞞了資金將被立即劃扣的真實用途。如果被害人知道這筆錢會被法院劃走,絕不會出借。這已超出民事欺詐范疇,構成刑事詐騙。
(三)借助法院執行不影響詐騙罪成立
“借款”和“執行”是一個完整的詐騙鏈條,不能割裂看待。公權力執行只是王大膽和周愣子實現非法占有目的的手段,不能因此否定詐騙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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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辯護?
面對這類詐騙案,辯護律師通常有兩個辯護方案:
方案一:無罪辯護
若案件具備無罪辯護的條件,首選做無罪辯護。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辯護:
(一)打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證明王大膽未參與策劃借款事由,對周愣子向被害人借款的用途不知情,且對后續法院劃扣不知悉、未推動,則王大膽缺乏詐騙的共同故意,不構成詐騙罪。(二)論證屬于民事欺詐而非刑事詐騙
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的核心區別在于:是否達到“足以使被害人產生根本錯誤認識并處分財產”的程度。
如果證明王大膽未參與虛構借款用途,且不知曉、未推動法院扣劃,同時對周愣子具備還款能力有合理信賴,則其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詐騙罪。
(三)證明周愣子具有還款能力
如果證明周愣子當時具備足夠還款能力,則周愣子本人缺乏轉嫁損失的必要,可主張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王大膽是否構罪仍需單獨評價,若其主導策劃騙局,即便周愣子有還款能力,王大膽仍可能構成詐騙罪。
方案二:有罪罪輕辯護
如果無罪辯護空間有限,做有罪罪輕辯護:
(一)退賠爭取獲得諒解
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即主動退賠被害人損失,爭取被害人出具的書面諒解書,能爭取從輕處罰。
(二)自首與坦白
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被動到案后如實供述,僅能認定坦白,從輕幅度有限,但仍是重要酌定情節。
(三)爭取認定從犯
若債務人能證明自己完全被安排、未參與策劃、未從中獲利,可爭取認定從犯,大幅降低刑期。
五、律師提醒
債權人:嚴禁伙同債務人以虛構借款用途的方式向第三方借款,更嚴禁隱瞞資金將被法院扣劃以抵債的關鍵事實,合法路徑只有一條:起訴、保全、正常執行。
債務人:如債權人要求你配合虛構用途借款,務必直接拒絕,并保留聊天記錄、錄音錄像等證據,切勿淪為共犯。
出借方:放款前務必核查借款人涉訴、被執行記錄,對資金去向約定共管賬戶或專項監管,防止錢款被第三方截留。
不要以為“我只是拿回自己的錢”“對方欠我錢,我采取點手段很正常”,一旦手段違法,目的再正當也無法改變行為性質。
我是濟南刑事律師王玉琴,若你或家人遇到文中的類似案情,如果你需要幫助,隨時聯系我;若覺得本文對你有幫助,請轉發給有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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