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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訊問犯罪嫌疑人。
無業且有盜竊、尋釁滋事前科的殷某,從母親口中得知鄰居73歲的老人駱某有一筆40萬元的存款后,動起了歪心思,先以借款為名騙取錢款,后又盜取存折支取剩余資金。經江蘇省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下稱“江寧經開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詐騙罪、盜竊罪判處殷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辦案同時,該院為被害人積極追回退賠款,同時申請司法救助。近日,檢察官將司法救助金交到了駱某手里。
2024年4月,殷某以做工程缺資金為由,讓母親向鄰居老人駱某借錢。當時駱某的兒子已經確診得了癌癥,這40萬元就是兒子的救命錢和她的養老錢。礙于情面,駱某出借10萬元。后駱某兒子得知此事,擔心母親再次借錢給別人,便將從殷某處要回的10萬元現金交給母親使用,并將30萬元存折自行保管。
殷某并未就此作罷,再次虛構做工程需要錢的事實,以給利息為誘餌,再次讓母親向駱某借錢。駱某同意出借現金4萬元,還答應另從存折支取10萬元。得知存折在駱某兒子手里后,殷某哄騙駱某帶著身份證到銀行辦理存折掛失,并以代理人身份取走約定出借的10萬元;后又在駱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偷走存折,取走了剩余的20萬元。直到當年底,駱某兒子病情惡化,治療急需用錢時,駱某才發現存折中的20萬元不翼而飛。
震驚之下,駱某向公安機關報警。經偵查,殷某的犯罪事實很快暴露,公安機關隨后將該案移送江寧經開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在仔細梳理證據時,辦案檢察官發現被害人對34萬元款項的交付意愿并不一致,不能簡單以詐騙罪起訴。檢察官通過逐頁核對銀行流水、訊問筆錄和被害人陳述,發現其中的14萬元是殷某虛構做工程事實,隱瞞自己早已離職、無業的真相,致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主動交出錢款,構成詐騙罪,另外20萬元是殷某利用掛失代理的便利秘密支取,符合盜竊罪構成要件。
到案后,殷某一口咬定20萬元是駱某為了賺取利息主動提出借給他的。面對殷某的辯解,辦案檢察官通過走訪銀行工作人員、梳理存取款信息,還原了殷某帶駱某到銀行掛失存單并代為取現的經過。這些證據證明,殷某取走20萬元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竊取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應當數罪并罰。同時,殷某的盜竊行為是不是屬于法律規定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情形,成為檢察官審查的另一個重點。
社區出具的證明證實,駱某老伴前幾年因病去世,其無固定收入,日常起居需兒子照料,已喪失勞動能力。這份證明足以認定,殷某盜竊20萬元的行為還侵害了喪失勞動能力人的權益,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月23日,經江寧經開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詐騙罪、盜竊罪判處殷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11萬元。
案件宣判時,涉案贓款已被殷某揮霍殆盡。“每次見到老人一家,我們都很揪心。辦案中,我們多次聯系殷某父母,經過釋法說理,最終他們退賠駱某4萬元。”辦案檢察官介紹,他們還將駱某的家庭情況、治療憑證等材料移交本院控申檢察部門,啟動司法救助,最終為駱某申請到司法救助金。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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