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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賈特律師
本文共計1848字,閱讀需耗費6分鐘
前 言
在民間借貸實踐中,有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出借人擔心債務人沒錢還,所以在寫欠條的時候留了一個心眼,讓借款人找人擔保。以為多一個簽名就多一份保障,實際上,光簽名按手印可能沒用,起不到擔保的效果,這是為什么呢?本文將通過真實案例,為您簡要解讀。
一、案例故事
大聰明與同住一個小區的大漂亮約定:大聰明從銀行貸款50萬元借給大漂亮使用,大漂亮承諾半年后歸還。
貸款到賬當天,大漂亮向大聰明出具了借條和收條。借條上寫著“借款人:大漂亮”,下方緊跟著寫著“連帶擔保人”、老王的簽名和手印。老王是大漂亮在工地上的同事,應大漂亮的要求在借條上簽了字。
借款后,大漂亮僅償還了2.8萬元便不再履行還款義務。大聰明將大漂亮和老王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大漂亮還款,并要求老王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法庭上,老王堅稱自己只是“見證人”,不是“保證人”。他提交了與大漂亮的電話錄音,錄音中大漂亮承認“連帶擔保人”五個字是自己事后私自添加的,并非老王所寫。
法院經審理查明,借條上“連帶擔保人”五個字確實不是老王所寫,是借款人事后自己添加的。最終,法院認定老王沒有為本案借款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駁回大聰明要求老王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
二、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條規定確立了三個核心要點。
第一,簽名不等于保證。僅僅在借條、欠條等債權憑證上簽名或蓋章,并不自動意味著簽字人就是保證人。保證關系的成立,需要明確的意思表示。
第二,保證意思必須明示。簽字人必須在債權憑證上明確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明確表示愿意“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可通過其他事實推定。即使沒有在紙面上寫明“保證人”字樣,但如果通過其他事實,如電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能夠推定簽字人為保證人的,保證關系仍然成立。
民間借貸中經常出現的一個誤區,是把“保證人”和“見證人”混為一談。
保證人又稱擔保人,是借貸關系的當事人,需要對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保證責任。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債務人還債。
見證人則完全不同。見證人不是借貸關系的當事人,不享有實體上的權利,也不承擔實體上的義務。見證人的作用僅僅是在借款人與出借人發生糾紛時,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證明借貸事實的存在。
一字之差,天壤之別。“保證人”要替人還錢,“見證人”只需要如實作證。實踐中,許多人在借條上簽字時并未注明身份,既沒寫“保證人”,也沒寫“見證人”。一旦發生糾紛,出借人主張其為保證人,簽字人主張其為見證人,爭議由此產生。
三、實務建議
如果你是借款人,找了第三人作為保證人,請務必要求保證人在借條上明確寫明“保證人:×××”或“擔保人:×××”字樣,最好還能寫明保證方式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和擔保范圍。切忌僅讓他人僅在空白處簽名。另外,如果條件允許,最好簽訂單獨的保證合同。
律師提示大家,不要隨意在他人借條上簽名。首先,簽名即可能擔責,即便你沒有寫明“保證人”,但如果通過其他事實能夠推定你為保證人,你仍然要承擔保證責任。其次,簽名時必須明確身份。如果你只是見證人,務必在簽名前寫明“見證人:×××”,絕不要稀里糊涂地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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