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車超時充電導致自燃,還殃及充電樁,物業公司將車主夫婦訴至法院索賠充電樁損毀及創收損失共24229元。容縣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車主夫婦謝某、陳某賠償6100元給物業公司。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充電超時車自燃
2023年7月,容縣某物業公司購入交流充電樁2臺,安裝在小區一處露天停車場,為需要充電的新能源車車主提供有償充電服務。2臺充電樁購買費及安裝費共計10885元。
2024年5月的一天中午,謝某將掛在其妻陳某名下的新能源車開到小區露天停車場充電。他自行掃碼操作,給車充上電后便回家了。
當天21時53分,充電中的新能源車冒出白煙之后發生火災,事故造成車輛尾部、動力電池及充電線路燒損,車輛后輪燒損,前輪完好;充電樁正面燒毀,背面殘存,起火時在充電的充電樁線路熔斷,連接充電樁與電表的部分電線燒損。
2024年6月,消防救援大隊認定:起火部位為小型轎車車尾,起火點為動力電池;火災由小型轎車動力電池過充引起。
火災責任在誰?
物業公司認為,因謝某、陳某的新能源車充電時發生火災,導致充電樁損毀,無法正常營業創收,造成公司包括創收損失及充電樁損毀損失合計24229元,應由謝某、陳某予以賠償。雙方多次協商無果,物業公司將二人訴至容縣人民法院。
謝某、陳某辯稱,物業公司對充電樁的安裝、運營存在嚴重過錯,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物業公司不具備經營新能源充電項目的合法資質,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是導致本次火災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火災發生后,充電樁仍在繼續充電,未能及時緊急斷電,在安全設計和應急保護方面存在嚴重缺陷,未能有效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我們對火災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新能源車平時充電7至8小時即可充滿。當天的充電時間超出常用時間后充電樁系統沒有自動斷電,這才導致過充。”
車主承擔火災損失責任
法院查明,物業公司充電樁投入運營后一年,兩臺充電樁共收入12232.1元。
法院認為,謝某使用該充電樁為其新能源車充電后即離開現場,因其疏忽大意、放任車輛在無人看管的情況下充電長達11小時,明顯超過新能源車平時充滿電所需的時間,導致動力電池過充起火,造成物業公司的充電樁、電線、線管等燒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結合多方因素,法院酌定物業公司被燒毀的財產損失為5000元,創收損失為1100元。因此,謝某、陳某應賠償物業公司財產損失合計6100元。
謝某、陳某抗辯物業公司所有的充電樁存在瑕疵、安裝無資質、沒有備案驗收是發生火災的原因,但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相反物業公司能提供充電樁的合格證,且消防救援大隊也認定起火原因為新能源車的動力電池自身過充所導致。因此,對謝某、陳某的該辯稱,法院不予采信。
容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謝某、陳某連帶賠償經濟損失6100元給物業公司;駁回物業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雙方都沒有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廣西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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