薩克塞納的論點建立在一個直接而鮮明的判斷上:印度本著誠意談判,并為此付出了65年的代價。按照他的說法,巴基斯坦對世界銀行1954年方案的接受推遲了4年,在此期間持續在西部河流上開發新的用途,最終獲得了整個水系80%的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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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印度又支付了6200萬英鎊,用于建設使巴基斯坦配水方案得以運轉的基礎設施。在薩克塞納看來,沒有哪個上游國家會讓出一整套河流系統中更大份額的水量,還反過來出資讓下游國家使用這些水。
他的現實層面的不滿同樣直接。印度在西部河流上的每一個大型水電項目——巴格利哈爾、基申甘加、帕卡爾杜爾、圖爾布爾——都遭到巴基斯坦長期挑戰。薩克塞納稱,巴基斯坦私下承認這些項目具有防洪調節效益,卻在公開場合加以阻撓,隨后又把這種阻撓包裝成“水戰爭”敘事,在國際上針對一個65年來、包括經歷3次戰爭期間都未曾違反條約的國家進行傳播。
薩克塞納最后得出結論:如果一方承擔全部義務,另一方卻拿走全部利益,這樣的條約不可能維持下去。讓條約進入中止狀態,并非在錯誤時間作出的錯誤決定,而是賬面計算所允許的唯一決定。沙阿的反駁在法律層面十分尖銳,其核心修正可以概括為一句話,而且他反復強調了5次:薩克塞納從眾所周知的事實出發,卻得出了錯誤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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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比20的分配比例確實存在,但由此得出的推論是錯誤的。巴基斯坦并不能在西部河流進入本國領土之前控制這些河流。《印度河水條約》之所以存在,是因為1948年4月,印度曾在一個對農業至關重要的時刻切斷了對巴基斯坦的供水。該條約用具有約束力的法律義務,取代了上游國家原本擁有的這種自由裁量權。
因此,巴基斯坦獲得80%的水量并不是饋贈,而是一項受到保護的權利,正是為了防范薩克塞納如今主張“中止”時重新喚起的那種威脅。對于巴基斯坦4年的拖延,沙阿認為那是審慎核查,而非蓄意阻撓。巴基斯坦當時正在放棄對東部河流的歷史性依賴,因此必須確認西部河流在物理上是否能夠承擔相應負荷。如果紙面上的分配最終讓運河無水可用,那就不能算是一項解決方案。
在他看來,印度的資金貢獻也不是慈善行為,而是印度為獲得東部河流不受限制的使用權所支付的代價;巴基斯坦還承擔了從零重建整套灌溉系統的成本。談到工程設計限制時,沙阿給出了這場交鋒中最直接的回答。上游國家可以操縱下游水流,下游國家卻無法反過來這樣做。因此,對調蓄容量、泄洪設施和蓄水的限制并不是懲罰,而是讓下游權利在現實中真正成立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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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所謂“阻撓”,2025年8月關于一般問題的裁決,以及2026年5月關于調蓄容量的補充裁決,已經說明了問題:條約約束優先。一個項目并不會因為符合印度需要就自動合法,它必須符合印度自己簽署的條約。仲裁法院確認,巴基斯坦的反對意見有法律依據,而非出于政治動機。
巴基斯坦每次都曾致函印度。此后,印度又宣布將杰納布河水改道引入比亞斯河。巴基斯坦對“將水武器化”的擔憂,已不再只是理論上的假設,而是有記錄可查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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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反駁在法律論證上占了上風。每當薩克塞納把歷史性主張直接推導為法律結論時,沙阿都拆解了這種跳躍,強調《印度河水條約》是對相互競爭的權利和生存脆弱性的制度性安排。自2023年以來,國際法院和仲裁機構也一直在持續表達類似看法。不過,贏得法律爭論,并不自動意味著贏得政治爭論。如今,政治層面的較量正轉向國際各國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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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真正應該討論的,是如何讓這份條約具備抵御氣候變化的能力。討論必須從一個不同的前提出發:印度河流域是一個共享的生態系統,邊界兩側大約3億人的糧食安全都依賴于它,而這個系統正承受著任何單方面條約修訂、仲裁裁決或中止聲明都無法解決的物理壓力。
其三,應當接受這樣一個事實:整個流域不斷累積的三角洲退化、地下水枯竭和泥沙流失,是共同負擔,而不是雙邊爭端中的彼此指責。氣候變化是第三位專員。它不參加會議,不提交異議,也不遵守任何裁決。但它實際上已經在改寫這份條約。現在唯一的問題是,雙方會不會在這一過程完成之前采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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