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海口市五公祠管理處發布通報,對某博物館展出的一尊銅像疑似該管理處于2000年失竊文物這一線索,已配合上級文物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啟動核查程序,正在開展相關核驗工作。
此前,有網友在社交網絡發文稱,觀復博物館(北京)展覽的一尊佛像與海南海口市五公祠于2000年被盜的文物宋末元初鑄銅佛像相似。觀復博物館在社交網絡發表聲明稱,其所展出的這尊古代銅羅漢像,為2005年于廈門市合法古玩市場征集文物展品時購得,已在北京的觀復博物館展出二十年之久。7月2日,觀復博物館查看網絡信息獲悉,鑄銅普庵祖師坐像于2000年海口五公祠失竊,系國家重要文物,與該館這尊羅漢造像近似,已第一時間核查并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
新黃河記者從文博業內人士處獲悉,無論是依法購買文物還是接受捐贈,博物館既要鑒定文物的真假,也要理清文物的來源。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章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文物收藏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對擬征集、購買文物來源的合法性進行了解、識別。《博物館條例》中也有相關規定,博物館可以通過購買、接受捐贈、依法交換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來源不明或者來源不合法的藏品。該條例中,博物館包括國有博物館和非國有博物館。
有網友提出疑問,如果觀復博物館的這尊羅漢造像確實為海口市五公祠被盜文物,那么觀復博物館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是否有銷贓之嫌?
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敏濤分析表示,這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博物館2005年于廈門古玩市場收購時,確實不知該造像為失竊贓物,且完整履行文博機構法定審查義務,不構成銷贓,即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博物館作為專業收藏機構,審查義務包含:核驗賣家身份、文物流轉記錄、傳承檔案、是否為國有館藏流失文物;完整留存交易合同、付款憑證、賣家信息、入藏專家鑒定記錄。若全部檔案齊全、交易價格符合同期市場公允價、交易場所為合規古玩市場,無任何反常交易特征,僅因年代久遠、信息閉塞無法知曉失竊事實,無主觀過錯,不涉及刑事銷贓。但如果收購時明知該造像為失竊文物,或應當知曉卻刻意忽略風險、未盡專業審查義務,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這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銷贓行為。博物館作為專業文博機構,對國有館藏流失文物具備高于普通民眾的識別能力;若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同類文物市場價、賣家無法提供合法來源、未留存完整交易檔案、刻意不核查館藏失竊公示信息,司法機關可推定主觀明知,可追究法定代表人、藏品征集負責人、采購經辦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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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為中國被盜(丟失)文物信息發布平臺上的宋末元初鑄銅佛像 右為網友貼出的觀復博物館所藏古代銅羅漢像
另外,也有網友提出疑問,觀復博物館是否知情不報?譚敏濤分析,當博物館通過網友爆料、媒體信息,知曉館藏文物疑似當年警方懸賞追查的失竊國有文物,立刻產生雙重法定義務:第一,向屬地文物局、國家文物局書面上報;第二,同步向海口警方、屬地公安機關報案,配合文物鑒定、溯源偵查。事件曝光后,觀復博物館第一時間發布聲明、主動上報文物主管部門、申請聯合鑒定、全程配合公安偵查,不構成知情不報,僅需履行民事返還義務。
譚敏濤解釋,國有館藏文物屬于國家禁止私自買賣范疇,私下流轉交易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買賣合同無效。國有館藏失竊盜贓文物永久排除善意取得,無論流轉多少次、流轉多少年、買受人是否支付對價,原所有權人海口市五公祠、國家文物主管部門均有權無償追回,不受26年時間限制,博物館必須無條件返還文物,經濟損失僅能向當年廈門古玩市場出售方追償,無權向文物原所有權人主張補償。并且,博物館嚴禁取得來源不明、來源不合法藏品;收購失竊國有館藏文物,本身屬于行政違法,即便不涉刑,也要承擔行政處罰責任。
新黃河客戶端記者 江丹
(來源:新黃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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