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史憑
四川蒼溪中學校物理教師羅德根被任命為校辦印刷廠廠長19年,因被控通過空殼企業賬外走賬侵吞324萬余元利潤,一審以貪污罪、行賄罪獲刑十年。羅德根辯稱印刷廠系個人承包,上繳管理費后利潤應該歸己,未被法院采信。
羅德根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后,家屬及辯護人指出,關鍵證人旁聽首輪庭審、申請調取庭審錄音錄像被法院以技術故障原因回絕。對此,一審法院工作人員否認家屬及辯護人申請過庭審錄音錄像;二審法院相關人士則表示,系統出了問題,運維公司正在處理。
澎湃新聞從家屬處獲悉,廣元中院今年3月27日已經在蒼溪縣法院第一次二審開庭審理,因家屬及辯護人發現部分一審定案證據并未在一審中隨案移送、出示,法院在重新調取證據后定于7月10日第二次開庭審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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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德根被控任校辦廠長19年侵吞324萬
物理教師執掌學校印刷廠19年
蒼溪中學校是川北名校,也是四川首批重點中學。上世紀八十年代,在全國勤工儉學的政策浪潮下,蒼溪中學校開辦了多家校辦輔助企業,蒼溪中學校校印刷廠便是其中之一。工商資料顯示,印刷廠1984年以集體所有制校辦工廠名義成立,1991年經審批變更為全民所有制,2007年增資后營業執照又登記為集體所有制。產權性質的數次變更,為日后的爭議埋下了伏筆。
2000年3月,時年36歲的物理教師羅德根被學校任命為印刷廠廠長、法定代表人。
一審判決書載明,2004年至2010年間,蒼溪中學校與印刷廠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明確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承包經營制”,責任書中特別加注了“由羅德根同志承包經營”的表述。雙方約定,印刷廠需向學校繳納承包款,職工工資按財政標準計發。
2008年,羅德根代表印刷廠與學校派駐的3名正式員工簽訂崗位責任合同書,約定全民職工不再參與企業管理與財務監管,不承擔經營風險與法律責任。在羅德根看來,這份合同正是“個人承包”的有力說明:員工不擔風險,盈虧最終都由他自己兜底。
羅德根家屬稱,羅德根對印刷廠的業務十分上心,不僅承擔蒼溪中學校的日常作業本、試卷等文印工作,還積極開拓了不少市場,也購買機器設備擴充產能。
2013年至2018年,蒼溪中學校與印刷廠續簽的《協議》仍約定繳納管理費、計發職工工資,但刪去了“由羅德根同志承包經營”的表述。這一處細微的文字改動,后來成了法庭上控辯雙方角力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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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溪中學校與印刷廠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
直至2019年7月,印刷廠停產停業,羅德根擔任清算組組長,最終核定設施設備及耗材折價129萬余元,學校以此為底價對外招標轉讓。印刷廠注銷后,羅德根回到蒼溪中學校繼續任教。
被控侵吞印刷廠324萬元利潤獲刑十年
2024年3月26日,蒼溪縣紀委“廉潔蒼溪”發布的一條公告在當地教育系統引發關注:原四川省蒼中印刷廠法定代表人羅德根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接受監察調查。
公訴機關蒼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起,羅德根安排遠房侄女羅某某擔任出納,先后注冊成立文印部、廣告部兩家“空殼企業”,將印刷廠的業務收入通過空殼企業開票走賬,采取收入不入賬、賬外運轉的方式,將利潤轉入個人賬戶。2009年12月至2019年6月,共計侵吞印刷廠利潤324萬余元。
檢方認為,羅德根身為學校任命的廠長,代表學校行使管理職權,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構成貪污罪與行賄罪。
但羅德根自始至終不認可貪污罪的指控。羅德根在一審庭審中辯稱,印刷廠是他個人承包,自負盈虧,上繳管理費后的利潤本來就該歸自己所有。2004年的目標責任書已經明確了個人承包關系,2008年與職工簽訂的合同進一步落實了“他個人擔風險、其他人不監管”的模式,從2008年到2019年,本質都是個人承包。企業注銷申請書中載明的“企業屬集體或個人承包經營性質”,也被他視作承包關系的佐證。
一審法院沒有采納羅德根的這一說法。蒼溪法院認為,《目標管理責任書》是格式文書,同期學校其他下屬企業也都簽了同類文件,“由羅德根同志承包經營”的表述目的是強化廠長責任意識,雙方并無個人承包的真實意思表示。3名印刷廠工作人員也證實,學校從未同意過個人承包。
2025年11月27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行賄罪判處拘役四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罰金6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324萬余元返還學校。羅德根不服,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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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德根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圖為法槌 資料圖
關鍵證人否認曾旁聽審理
因案情復雜,羅德根案在一審中曾有兩個合議庭分三次進行公開審理,2024年11月29日首次進行的庭審,是由蒼溪法院刑庭庭長擔任審判長的三人合議庭,后法院另行組成由副院長擔任審判長的七人合議庭。羅德根家屬指控,后兩次庭審中出庭作證的蒼溪中學校總務主任曹某,曾旁聽了第一次開庭庭審,不具有作證資格。羅德根辯護人進而向二審法院廣元中院要求調取一審第一次開庭的庭審錄音錄像。羅德根弟弟羅德永告訴澎湃新聞,他們被告知一審庭審錄音錄像“因技術故障原因無法調取”。
羅德永認為,人民法院有明確的規定,正常庭審活動的錄音錄像不得人為中斷,相關錄音錄像文件也應當依照電子檔案保管辦法進行嚴格保存,“第一次庭審距離現在也不超過一年半,按照法律規定是至少要保存60年。”
作為證人的羅某是否旁聽過本案庭審?7月4日,羅某向澎湃新聞否認了這一說法,“怎么可能,絕對沒有,有監控錄像可以看”。
羅德根案的二審辯護人還發現,案件卷宗材料中還少了兩份筆錄,其中一份是經過一審庭審質證的關鍵證人證言。羅德根妻子周女士稱,辯護律師在閱卷中發現卷宗中出現了用鉛筆書寫的“抽出來”三個字,對應的筆錄未曾在卷宗中出現。另外一份學校工作人員楊某的筆錄,在一審中作為控方關鍵證據進行出示,但二審辯護人發現卷宗中根本不存在該筆錄。二審期間,廣元中院已將缺失筆錄等證據重新調取,但辯護人及家屬并不認可該做法,認為已影響一審審判程序的公正。
7月4日,針對羅德根家屬與辯護律師反映庭審錄像無法提取的問題,蒼溪縣人民法院相關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表示“家屬沒有申請過,其提供的信息不一定準確”,其他問題未作出回應。
“如果開庭前系統恢復,庭前與一審法院溝通好之后再觀看。”廣元中院相關人士解釋,曾一直催促蒼溪法院把視頻交上來,但他們稱系統出了問題,運維公司正在處理,不一定能提取出來。
本期編輯 徐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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