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湛江政府網
國家數據局綜合司關于印發
《數據產權登記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國數綜政策〔2026〕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數據管理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數據基礎制度的決策部署,落實數據產權制度,國家數據局制定了《數據產權登記工作指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參照落實,積極推動構建全國統一的數據產權登記制度,促進數據安全合規高效流通使用。
國家數據局綜合司
2026年7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數據產權登記工作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數據產權制度,構建全國統一的數據產權登記體系,降低數據流通交易成本,培育開放共享安全的全國一體化數據市場,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的數據產權登記活動及其管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參照本指引進行。
本指引適用于數據資源、數據產品和服務等各類形態數據的數據產權登記及其管理。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數據產權,是指權利人對特定數據享有的財產性權利,包括數據持有權、數據使用權、數據經營權等。
本指引所稱數據持有權,是指權利人自行持有或委托他人代為持有合法獲取的數據的權利。
本指引所稱數據使用權,是指權利人通過加工、聚合、分析等方式,將數據用于優化生產經營、形成衍生數據等的權利。
本指引所稱數據經營權,是指權利人通過轉讓、許可、出資或依法設立擔保等有償或無償的方式對外提供數據的權利。
本指引所稱數據產權登記,是指數據產權登記機構按照本指引對數據的描述、來源、權利內容等進行審查,記載數據權利歸屬等信息,并出具登記憑證的行為。
本指引所稱登記機構,是指由國家數據管理部門遴選確定,納入全國數據產權登記機構目錄,開展數據產權登記活動的法人。
本指引所稱登記申請人,是指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數據產權登記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指引所稱衍生數據,是指數據處理者對其享有使用權的數據,在保護各方合法權益前提下,通過利用專業知識加工、建模分析、關鍵信息提取等方式實現數據內容、形式、結構等實質改變,從而顯著提升數據價值,形成的數據。
第四條 開展數據產權登記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規范統一、公平誠信、便捷高效、安全有序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國家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全國數據產權登記相關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包括: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數據產權登記制度;指導和監督全國的數據產權登記活動;建設和管理國家數據產權登記服務系統;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省級數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數據產權登記相關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包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數據產權登記活動,對本行政區域內登記機構進行日常管理,協同開展跨區域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省級數據管理部門可委托市級數據管理部門開展具體工作。
第六條 國家數據產權登記服務系統匯集登記結果等,面向全國提供統一的數據產權登記公示、登記結果查詢核驗等服務,支撐登記機構管理等事宜。
第二章 登記機構
第七條 登記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運營狀況良好的企事業單位法人,其中企業法人的實繳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一億元,事業單位法人應當具備與其開展登記業務相適應的經費保障;
(二)有固定辦公場所及滿足業務需求的基礎設施;
(三)有二年以上數據登記或數據流通相關服務經驗;
(四)有完善的治理結構、登記業務管理制度、登記審查人員管理制度、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數據安全風險處置預案和服務退出保障預案;
(五)配備專職審查團隊,專職審查團隊成員應當具備數據、法律等相關領域的專業能力和三年以上工作經驗;
(六)建成支撐數據產權登記業務的信息系統,完成信息系統網絡安全等級保護三級或以上備案,具備與國家數據產權登記服務系統對接的基礎條件;
(七)近三年內無不正當競爭、經營異常等行為,且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八條 登記機構經省級數據管理部門推薦,由國家數據管理部門遴選確定。遴選確定的登記機構,納入全國數據產權登記機構目錄,向社會公開,并接入國家數據產權登記服務系統。
第九條 省級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按下列要求開展推薦工作:
(一)組織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法人進行申報;
(二)進行材料初審、專家評審、集體決策等,確定推薦名單,并提交至國家數據管理部門。
經國家數據管理部門遴選確定為登記機構的,由省級數據管理部門組織其在國家數據產權登記服務系統提交登記機構信息。
第十條 登記機構可異地執業,在全國開展登記業務。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開展登記業務:
(一)公開、公平、公正地開展數據產權登記;
(二)妥善保存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三)及時、準確公開數據產權登記流程、收費標準、投訴渠道等,定期披露登記業務辦理情況、專職審查團隊建設情況等,接受社會監督;
(四)運營和維護支撐數據產權登記業務的信息系統,做好與國家數據產權登記服務系統的對接;
(五)建立信息報送制度,按照數據管理部門要求及時報送登記有關情況;
(六)對登記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承擔保密義務,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保護商業秘密,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七)不得開展影響登記公正性、獨立性的活動,不得利用登記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作為登記申請人在本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八)應努力提高登記服務能力,降低登記成本,為登記申請人提供價格合理的登記服務,不得強制捆綁其他收費項目。
第十一條 省級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登記機構的管理,可基于監督管理需要,以督導、約談等方式指導登記機構依法依規開展數據產權登記業務;對登記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數據產權登記業務的情況,應會同相關部門予以核查,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置;對涉嫌犯罪的線索,應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登記機構住所地省級數據管理部門對登記機構進行日常管理,接受并處理社會公眾對登記活動提出的意見。登記機構異地執業時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執業地省級數據管理部門商住所地省級數據管理部門協同管理。存在不同意見且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由國家數據管理部門指導解決。
國家數據管理部門制定登記機構年度考核標準,對考核情況進行檢查。登記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其住所地省級數據管理部門報告上一年度數據產權登記業務開展情況,并確保所報資料真實、準確、完整。登記機構住所地省級數據管理部門對登記機構進行年度考核,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將考核結果和相關材料報送國家數據管理部門,對于考核發現有潛在風險的,應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提前五個工作日報省級數據管理部門:
(一)名稱、住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或企業法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的;
(二)涉及影響本指引第七條、第十條所列的條件或要求,以及其他可能影響登記業務正常開展的重大事項。
以上變更經審核確認后,于五個工作日內在國家數據產權登記服務系統更新。變更后不符合登記機構基本條件要求的,住所地數據管理部門應及時指導登記機構整改或退出登記業務。
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退出數據產權登記業務的,應當提前六個月以上向其住所地省級數據管理部門報告,提交退出方案。登記機構住所地省級數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登記機構的報告及退出方案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退出方案作出決定;同意退出的,應當自同意退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送國家數據管理部門。國家數據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登記機構應當將其保存的全部數據產權登記資料及相關數據,完整移交至省級數據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存續登記機構。
登記機構退出后,其開展數據產權登記業務期間所核發的數據產權登記憑證不受影響,其在執業期間因登記行為產生的法律責任依法不予免除。因登記機構執業期間的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存續的法人主體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法人已終止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十四條 數據產權登記按照申請、受理、審查、公示、異議處理、信息存證、憑證核發等程序開展。
第十五條 涉及公共數據資源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黨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以及基于履行職責需要,委托或授權其他企事業單位代為收集的數據,不進行數據產權登記;
(二)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后,對于開發形成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在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平臺完成登記后,可開展數據產權登記;
(三)供水、供氣、供熱、供電、公共交通等公用企業,對其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數據,除另有規定外,可進行數據產權登記。
第十六條 登記申請人根據自愿原則,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登記機構申請數據產權登記,應提交登記申請表,以及數據來源、數據產權歸屬等佐證材料。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十七條 登記機構收到數據產權登記申請材料,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辦理,并于三個工作日內告知受理結果:
(一)申請材料錯誤、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及補正期限;登記申請人未按期補正的,視為未提出申請;
(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登記申請人。
登記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受理登記申請的時間為登記機構告知登記申請人受理之日。
登記機構未按照前述規定書面告知登記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告知期限屆滿后的第一個工作日視為受理登記之日。
第十八條 登記機構受理數據產權登記申請后,應當對數據描述的準確性、數據來源的合規性、數據產權的明確性等進行合理審慎的審查。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登記申請人補充佐證材料,必要時可以向利害關系人或其他有關主體核實。登記申請人無法補充佐證材料且登記機構無法通過合法渠道核實的,可終止登記。
第十九條 登記機構審查數據描述準確性時,應重點審查數據名稱是否簡潔、準確、無歧義。數據名稱原則上包含時間、地域、行業、內容、數據類型等。
第二十條 登記申請人對違法違規獲取的數據不享有數據產權。登記機構審查數據來源合規性時,應審查以下情況:
(一)對于采集生成的數據,應審查采集行為是否合法合規;
(二)對于協議取得的數據,應審查相關協議中是否約定登記申請人享有相關數據產權,對于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請登記申請人補充約定或結合實際情況合理審慎判斷;
(三)對于通過自動化程序收集的公開數據,應審查登記數據是否屬于公開數據,登記申請人收集數據的手段、方式是否合法合規;
(四)對于衍生創造的數據,首先審查登記申請人是否享有原始數據的使用權;其次審查相關協議中是否約定衍生數據的產權歸屬,若無明確約定,則審查與原始數據在內容、形式、結構等方面是否存在實質性差異,是否具有顯著高于原始數據的價值;
(五)對于涉及個人信息、重要數據等的數據,應審查獲取數據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要求。
第二十一條 登記機構應按下列要求審查數據產權明確性:
(一)數據處理者對其在自身或共同參與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不違反法律法規、合同約定前提下采集生成的數據,可登記持有權、使用權、經營權;
(二)各類主體基于民事合同授權他人采集由其促成產生數據的,有權獲取相關數據,對獲取的數據可登記持有權、使用權、經營權;
(三)自然人對其合法采集、生成、獲取的數據,可登記持有權、使用權、經營權;
(四)數據處理者落實國家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要求,對在不非法侵入他人網絡、不干擾網絡服務正常運行、不破壞有效技術措施、不損害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前提下通過自動化程序收集的公開數據,可登記持有權和使用權;對在不實質性替代被收集方產品和服務等的前提下形成的數據產品,可登記持有權、使用權、經營權;
(五)多個數據處理者合作推進數據融合開發的,應按照合同約定登記相關權利;對已融合數據,合同對數據產權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各參與方均可登記持有權、使用權,在征得其他參與方同意的前提下可登記經營權;
(六)數據處理者對其享有使用權的數據,在保護各方合法權益前提下,通過利用專業知識加工、建模分析、關鍵信息提取等方式實現數據內容、形式、結構等實質改變,從而顯著提升數據價值,形成衍生數據的,可登記該衍生數據的持有權、使用權、經營權;
(七)委托他人處理數據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受托人對委托處理的原始數據、過程數據、結果數據等,不可登記持有權、使用權、經營權。
持有權、使用權、經營權互相獨立,同一權利人可全部享有,也可享有其中一項或多項權利;對于同一數據的同一權利,不同權利人可同時享有且互不排斥。
第二十二條 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登記申請人:
(一)數據登記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
(二)數據來源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三)存在尚未解決的數據權屬糾紛;
(四)登記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的,應當以備注的方式予以記載:
(一)數據產權的行使期限、行使條件等有約定的;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其他有權機關依法實施的查封等保全措施;
(三)行政主管部門因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做出的臨時管制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記載的事項;
(五)登記機構認為有必要記載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不存在第二十二條情形的,登記機構應當將登記申請人信息、數據名稱、數據概述、權利限制的記載等在國家數據產權登記服務系統進行公示。有正當理由的,登記申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不公示,由登記機構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自國家數據產權登記服務系統發布公示內容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 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異議理由和相關材料。登記機構自收到異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異議進行調查,可以要求登記申請人解釋說明,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發現不應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登記機構應當在國家數據產權登記服務系統中對登記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登記結果進行存證,包括但不限于登記申請人基本信息、數據基本情況、權利內容、權利限制等,確保登記信息不可篡改、登記過程可追溯、登記內容可查驗。登記申請人可自愿提供數據水印、數據指紋等,供登記機構進行存證。登記事項自登記信息存證時完成登記。數據產權登記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五年,自登記信息存證之日起算。需要續期的,應當辦理續期登記。
第二十七條 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時,應當按照國家數據產權登記服務系統提供的統一樣式、統一編碼要求制發憑證,并加蓋登記機構的登記專用章(憑證樣例及編碼規則見附件6)。登記憑證內容與國家數據產權登記服務系統中存證的信息不一致的,以后者為準。
第二十八條 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辦結數據產權登記手續。因數據來源復雜、數據規模巨大等需要延長的,可適當延長,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鼓勵登記機構優化創新登記服務,提高登記效率,縮短登記時限。
登記過程中補充佐證材料、公示、異議處理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
第二十九條 異議申請人認為數據產權登記存在權屬爭議或登記錯誤的,可通過國家數據產權登記服務系統向登記機構提出異議。提出異議需要提交異議申請書、初步證據等材料。
登記機構審查異議材料是否齊全,材料齊全的,應于收到材料后的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登記申請人。
登記申請人認可異議內容的,登記機構應當按程序變更登記內容或注銷登記。
登記申請人不認可異議內容的,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相關說明材料,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登記申請人、異議申請人配合開展調查,并提出異議處理結論。登記申請人、異議申請人認可處理結論的,登記機構應當根據處理結論相應處置。
登記申請人、異議申請人對登記機構的處理結論不認可的,可以按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登記機構應當根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進行處置。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數據管理部門提供調解服務。
第三十條 登記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必要的數據產權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數據產權登記資料。
查詢、復制數據產權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說明查詢、復制目的,不得將獲得的登記資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獲得的登記資料。
第三十一條 在以下活動中,數據產權登記憑證可以作為數據產權歸屬和內容的證明:
(一)在數據流通交易中,將數據產權登記憑證作為數據產權的證明;
(二)開展數據資產入表、融資擔保、作價入股等活動時,將數據產權登記憑證作為合法擁有或控制數據的證明;
(三)在數據相關爭議及糾紛的解決中,將數據產權登記憑證作為權屬認定的證據;
(四)在數據企業培育認定等支持政策中,將數據產權登記憑證作為判斷企業數據情況的證明。
鼓勵登記機構在不影響登記公正性、獨立性的前提下,加強數據產權登記與數據質量評估、價值評估等的業務協同,為市場提供全流程服務。
數據流通服務機構在提供服務時,應當采信按照本指引核發的登記憑證,無正當理由,不得重復審查、重復收取費用。
第四章 登記類型
第三十二條 數據產權登記包括初次登記、轉讓登記、變更登記、續期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初次登記是指登記申請人在登記機構對特定數據的數據產權進行的第一次登記。
申請辦理初次登記的,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初次登記申請表(參考模板見附件1)、登記申請人身份佐證材料、數據產權合法取得的佐證材料,以及數據樣例和數據描述等材料。
對同一數據,辦理初次登記后才可以辦理其他類型登記,其他類型登記原則上由辦理初次登記的機構辦理。
第三十四條 轉讓方已進行初次登記,享有數據持有權、使用權、經營權,擬將全部或部分數據產權轉移給受讓方,且自身不再保留的,轉讓方、受讓方共同申請轉讓登記。
申請轉讓登記的,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轉讓登記申請表(參考模板見附件2)、轉讓合同、數據產權登記憑證等材料。登記機構受理轉讓登記并審查通過的,應當相應調整轉讓方的數據產權登記憑證。
第三十五條 不涉及權利主體變更、數據來源等事項的重大變更,有以下情形的,登記申請人可以申請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身份信息,如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變更;
(二)數據描述信息、數據時間跨度等情況有誤或發生變化。
申請變更登記的,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變更登記申請表(參考模板見附件3)、數據產權登記憑證、變更內容佐證材料等。
第三十六條 數據產權登記憑證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至屆滿前一日,登記申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續期登記。數據產權登記憑證的有效期屆滿且未申請續期登記的,登記憑證自動失效。
申請續期登記的,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續期登記申請表(參考模板見附件4)、數據產權登記憑證等。
第三十七條 有以下情形的,登記機構對已登記數據產權進行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人申請注銷;
(二)因數據銷毀等導致原權利人的數據產權消滅;
(三)按照異議處理結果等,應當注銷;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注銷登記的,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注銷登記申請表(參考模板見附件5)、數據產權登記憑證以及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登記機構發現登記憑證應當注銷的,可以主動注銷,并書面告知原登記申請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登記機構對登記結果的準確性依法承擔責任。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由登記機構住所地省級數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暫停其在國家數據產權登記服務系統發布登記信息;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移出全國數據產權登記機構目錄;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登記錯誤的;
(二)篡改、毀損、偽造數據產權登記信息和登記憑證的;
(三)泄露數據產權登記資料、登記信息等,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登記機構實施上述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登記機構承擔責任后,有其他責任人的,可以依法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三十九條 登記申請人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采用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騙取登記的;
(二)故意通過重復登記,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四十條 數據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管理數據產權登記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承擔相應的處罰或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在本指引施行前,已完成其他類型數據登記,有關審查事項與本指引要求一致的,登記機構可結合具體情況簡化程序,并保存相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 本指引所稱“以上”“以內”,包含本數。
附件1
初次登記申請表(參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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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轉讓登記申請表(參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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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變更登記申請表(參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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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續期登記申請表(參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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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注銷登記申請表(參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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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數據產權登記憑證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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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產權登記憑證編碼規則
憑證編碼共15位,由字母及數字構成。編碼規則為:按從左至右的順序,由固定標識(2位)、地域(2位)、數據產權登記機構(1位)、數據產權賦碼日期(6位)、數據產權登記流水號(4位)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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