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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智勇律師:掏空家底賠了錢,人卻沒放出來——退賠≠免責
接觸各類詐騙案件這么久,幾乎每一位家屬都會問同一個問題:只要把涉案的錢全部退還給受害人,是不是就能先把人取保出來,最后開庭不用坐牢,刑期也能大幅縮短?
很多人下意識覺得退錢是萬能的,只要補齊全部贓款,案件所有不利局面都能扭轉。但同類的案件反差可能很大,有的家庭全額退賠后順利變更強制措施、最終適用緩刑;也有人掏空家底還清錢款,當事人自始至終被羈押,宣判后依舊要進監獄服刑。
退賠確實是貫穿偵查、起訴、審判全流程里,分量很重的悔罪情節,但它只是法官、檢察官綜合考量眾多條件里的其中一項,單憑退錢這件事,沒辦法直接決定能否取保、能否適用緩刑,更不能憑空大幅降刑期。下面張智勇律師就分開說說退賠對取保、緩刑、量刑以及服刑減刑分別能起到什么作用,同時說清楚哪怕足額退錢,也很難獲得從輕處理的幾類情形。
一、退賠對取保候審:能提升申請優勢,但沒法保證一定釋放
案件剛到偵查階段,家屬最迫切的訴求就是申請取保,主動退賠會直接改變辦案人員對當事人社會危險性的評估。如果當事人只是初次涉案、參與時間短、屬于團伙里僅做輔助工作的底層人員,不存在多次作案記錄,也沒有專門針對老人、學生、殘疾人這類弱勢群體實施詐騙,在主動全額返還錢款,同時拿到被害人出具的諒解材料后,公安、檢察院審查羈押必要性時,更容易作出不繼續關押的處理。簡單來說,足額退賠搭配諒解,能夠證實當事人愿意主動彌補受害人財產損失,大幅降低后續串供、隱匿贓款、再次實施侵財犯罪的風險,是提交取保申請時很有說服力的支撐材料。
但有幾類情形,哪怕一分不差全額退完贓款,取保的成功率依舊很低:第一類是電信網絡、跨境詐騙團伙的組織者、骨干主犯。這類案件是司法打擊重點,整體處理尺度從嚴,即便完成全部退賠,辦案機關也會顧慮當事人聯絡同案、銷毀證據,羈押標準會收緊很多;就算是團伙底層參與者,電詐案件的取保門檻也會高于普通線下借貸型詐騙。第二類涉案金額達到當地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標準,法定量刑起點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僅僅依靠退賠,很難改變持續羈押的狀態。第三類存在同類犯罪前科、構成累犯的,法律本身對這類人員變更強制措施限制嚴格,退賠只能輕微下調風險評估,基本無法實現取保。
另外還要分清兩種情況的差距:單純把贓款交到辦案單位,沒有和被害人溝通和解、拿不到諒解,和"全額退賠 + 書面諒解"對比,前者在取保審查中的加分效果會弱很多。同時要客觀看待,退賠只是加分項,能不能取保還要結合涉案層級、涉案金額、前科記錄、作案方式綜合判斷,不存在"只要退錢就能放人"的固定結果
這里補充一個容易忽略的點:被動被辦案機關追繳贓款,和家屬主動籌措資金賠付,兩者帶來的悔罪評價完全不同,被動追繳不會擁有同等的從寬優勢
二、退賠和緩刑:屬于重要從輕籌碼,但達不到適用緩刑的全部硬性條件
不少家屬誤以為,只要把所有錢款還清,法院就一定會判緩刑,不用去監獄服刑,這個想法其實比較片面。適用緩刑有一套完整的評判標準,法院會統一核查幾個關鍵點:宣告刑期能否控制在三年以內、整體犯罪情節輕重、當事人再犯罪可能性大小、當地社區矯正機構是否愿意接收矯正。退賠僅僅用來佐證當事人悔罪態度良好,不能單獨滿足全部條件。
實務中,單人小額詐騙、初次犯罪、團伙底層從犯,全額退賠并且取得被害人諒解,同時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全程沒有多次作案、沒有引發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綜合全案情節輕微,法院適用緩刑的比例會更高。結合量刑指導意見的統一梯度,主動賠償并拿到諒解,最高可以減少基準刑四成,能夠有效把刑期壓縮到三年以內,滿足緩刑最基礎的門檻
但下面這幾種情況,即便足額完成退賠,適用緩刑的可能性依舊微乎其微:
涉案金額巨大,法定量刑區間在十年以上,又沒有自首、從犯這類可以降檔的法定減輕情節,單純依靠退賠只能在十年以上區間內適度從輕,沒辦法把刑期降到三年以下,自然不具備適用緩刑的基礎
專門針對老年人、殘疾人、在校學生實施詐騙,社會負面影響突出,即便全額賠償,法院也會從嚴把控緩刑適用尺度;
多次外出流竄實施詐騙、受害人數眾多,法官會判定當事人再犯風險偏高,大多不會適用非監禁刑;
當事人屬于累犯,法律明確規定累犯一律不能宣告緩刑,無論退賠多少金額,都無法突破這條硬性規定
順帶區分梯度差距:僅主動退贓沒有取得諒解,和既退錢又拿到被害人書面諒解,兩者從輕幅度有明顯區分,后者更利于法庭考量適用緩刑。另外還要留意,如果諒解是通過脅迫、高額施壓、欺詐手段換來的,即便足額賠付,這份諒解文書法庭也不會采信,無法享受對應的從寬空間
三、退賠對當庭量刑、入獄后減刑,是兩套完全獨立的影響邏輯
很多家屬區分不開,開庭審理階段的從輕量刑,和判決送到監獄服刑后的減刑,退賠在兩個階段起到的作用完全不一樣
庭審量刑階段:退賠直接縮短最終宣告刑期
開庭前主動籌措資金全額退賠、達成和解,屬于法定酌定從輕情節,司法實踐分三檔梯度把握從輕比例:僅主動退贓但無被害人諒解,最高可減少基準刑30%;賠償到位且取得被害人諒解,最高可減少基準刑40%
如果家庭條件有限,只能拿出部分錢款賠付,法庭會結合客觀經濟困難證明、賠付金額占涉案總額的比例,酌情給予小幅從輕;完全沒有任何賠付行為,就會直接失去這一檔從寬空間,同等案情下宣告刑期會更高。如果是多名被害人的團伙案件,僅部分受害人出具諒解,從輕幅度只對應該部分涉案金額,不能覆蓋全部詐騙總額
服刑階段:退賠履行情況,直接左右減刑、假釋審核
很多家庭覺得判決結束、人送入看守所,退賠這件事就到此為止,其實并非如此。判決書會清晰寫明責令退賠的全部金額,后續申報減刑、假釋時,監獄、審理減刑案件的法院,都會重點核查財產判項的履行進度。已經全額完成退賠,手里留存完整轉賬、諒解憑證的,減刑審核流程會更加順暢;名下明明有可處置資產,卻刻意隱匿、只賠付極少一部分,減刑幅度會大幅壓縮,甚至直接暫緩減刑申請的審核。如果家里確實經濟困難,能提交低保、重病醫療票據、大額負債證明等材料佐證無力全額賠付,同時持續按期分期還款、留存轉賬記錄,后續申報減刑時也會酌情考量。
四、實務里很容易踩的認知誤區,別白白賠錢卻達不到預期
誤區一:直接把錢交到辦案單位,就算完整完成退賠
不少家屬直接將錢款存入公安指定賬戶,沒有同步聯系被害人協商、出具諒解文書。單純上交贓款只能算作退贓,缺少被害人諒解這一環,不管是取保、緩刑,還是量刑從輕的力度都會大打折扣。能夠聯系到受害人的,優先直接賠付并簽訂諒解文書;被害人長期失聯、無法溝通的,再通過司法機關統一上繳,這種情形僅能適用單純退贓的從輕梯度,拿不到諒解對應的更高從寬比例。
誤區二:全額退賠就能直接不起訴,不留犯罪記錄
檢察機關作出酌定不起訴有多重硬性門檻,不能只靠退賠實現。需要同時滿足涉案金額剛達到立案標準、整體情節輕微、初次犯罪、參與作用極小、未獲利、全額退賠取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全部條件,才存在不起訴的可能性。涉案金額巨大、團伙骨干、多次作案的案件,即便全部退清錢款,檢察院大多還是會正常移送法院起訴,沒辦法直接終結案件。
誤區三:先取保放人,后續開庭前再慢慢賠錢也來得及
這種操作可能存在不小風險。前期沒有完成退賠順利取保,庭審之前依舊沒有賠付到位,法庭可能會認定當事人悔罪態度不徹底,原本可以爭取的從輕、緩刑空間會直接收縮;只有法院評估當事人人身危險性上升、存在串供、隱匿證據風險時,才有可能在審判階段變更強制措施重新收押,并非一定會逮捕,但不利影響客觀存在。如果賠付資金本身是其他違法犯罪所得,即便全額交付,法庭也會降低對當事人悔罪程度的評價。
誤區四:部分退賠和全額退賠,法庭給出的從輕力度沒有區別
兩者在法官心中的評判標準差異明顯,主動拿出家里全部可支配積蓄一次性足額賠付,和僅拿出少量錢款象征性賠付,對應的刑期縮減幅度會拉開差距。經濟實在困難、沒辦法一次性付清的,盡量拿出自身全部資金先行賠付,同時準備完整家庭困難佐證提交給法庭,盡可能彌補無法全額賠付帶來的不利影響。
主動退賠從來不是可以抵消詐騙犯罪事實的"免責籌碼",只是當事人彌補受害人財產損失、展現悔過態度的一種方式。它只能在現有案件基礎上爭取從寬處理,沒辦法單獨改變案件定性,也不能直接突破法律規定的量刑區間
打算籌措資金退賠之前,也可以先梳理清楚當事人在團伙里的層級、涉案總金額、有無前科、受害人群類型,綜合預判退賠能夠帶來的實際幫助,再規劃賠付方案,避免盲目舉債,最后達不到心里預期。如果實在沒辦法一次性全額結清,也可以當庭提交書面分期還款承諾,后續按期履行,能適度緩和無法全額賠付帶來的負面評價。
整個刑事流程里,想要拿到相對有利的處理結果,需要把退賠、認罪認罰、自首、從犯等各類從輕情節結合在一起綜合運用,單純依靠退賠這一個情節,很難同時實現取保、緩刑、大幅從輕的全部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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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伙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余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并在律所內部十余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余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網關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通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于打破復雜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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