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姚箬君
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遭受暴力傷害,是否都屬于工傷?7月3日,封面新聞記者獲悉,近日,大邑法院審結一起工傷保險資格或待遇認定案,明確劃定工傷認定邊界,厘清群眾認知誤區。
小王、小李在工作期間,因工作糾紛處理不當引起私怨,導致二人相互打斗,致小王受傷。事后,小王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該局經調查核實后作出決定,對小王的情形不予認定為工傷,小王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或者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小王所受傷害屬于因私怨導致暴力升級,與同事打斗所致,其在糾紛過程中亦存在主動挑釁行為。他雖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受到暴力傷害,但可以明確的是,傷害并非因工作原因或者因履行工作職責所致。小王的行為已經超出維護公司利益的范圍,甚至存在違反公司工作紀律或者制度,危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法律規定,亦不符合立法目的,最終駁回小王的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在此提示,工傷保險保障的是勞動者履職過程中的職業風險,因私人恩怨引發的職場沖突受傷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勞動者應理性處理職場矛盾、依規履職行事。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