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發布《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辦法》規定的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貨交易以外的,互換合約、遠期合約和非標準化期權合約及其組合的交易。《期貨和衍生品法》將衍生品交易納入法律調整范圍,并授權中國證監會對相關內容作出具體規定。《若干意見》提出穩慎有序發展期貨和衍生品市場,要求完善對衍生品等重點業務的監管制度。制定本辦法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具體舉措,是推進《期貨和衍生品法》相關規定落地實施的要求。
《辦法》對衍生品交易和結算、衍生品交易者、衍生品經營機構、衍生品市場基礎設施、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明確調整范圍。二是明確衍生品市場管理風險、配置資源、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定位。三是明確參與衍生品交易及相關活動的各方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實施違法違規行為。四是規范衍生品交易及其結算。五是加強交易者保護,明確交易者適當性標準,對衍生品交易提出賬戶實名制要求。六是加強衍生品經營機構監管,明確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要求,規定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申請開展衍生品交易業務應當符合最近6個月凈資本持續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等行政許可條件,同時規定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調整凈資本最低限額,為根據監管需要對相關機構提出更高要求預留空間。七是加強衍生品市場基礎設施監管。八是明確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辦法》將自2026年11月16日起施行。自《辦法》施行之日起,各相關主體開展衍生品交易及相關活動,應當符合《辦法》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新增業務,存量業務到期了結;衍生品交易業務行政許可的具體實施安排,中國證監會將另行予以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