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14歲少年為父慶生飲酒后,情緒激動爬上窗臺跳下身亡 父母起訴房屋出租人索賠68萬被駁回)
為父親慶祝生日,14歲少年小葉與家人聚餐飲酒,此后出現情緒激動、打砸東西等行為,其家人撥打120急救電話等。醫生到場后,小葉抗拒就醫,后自行爬上客廳窗臺并從窗戶跳下,后死亡。事后,小葉父母認為案涉房屋窗戶未安裝防盜網,且窗臺高度只有1.01米,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遂起訴房屋出租人索賠各項損失共計68萬余元。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4月3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駁回小葉父母上訴,維持原判。此前,一審法院認為,某公司作為出租人已履行提供符合安全標準房屋的義務,其對損害的發生無過錯。本案悲劇系由小葉自身的不當行為及其監護人的嚴重監護失職共同導致,一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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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窗臺(資料圖/圖文無關)
少年為父親慶生與家人飲酒
情緒激動拒絕就醫,后從窗戶跳下死亡
一審法院查明:葉某、黎某向某公司承租位于白云區某小區20棟4樓的房屋。2024年8月22日晚,葉某、黎某的兒子小葉(出生于2009年9月)與家人一起飲酒后,小葉出現情緒激動、打砸東西行為。小葉家人撥打120急救電話等。急救醫生到場后,小葉抗拒就醫,后自行爬上客廳窗臺并從窗戶跳下,后死亡。
葉某、黎某主張案涉房屋窗戶未安裝防盜網,且窗臺高度只有1.01米,并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某公司確認其窗臺高度1.01米,認為該高度未違反國家規定。
葉某、黎某主張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372866元,請求由某公司承擔50%的賠償責任,即686433元。某公司不同意賠償,認為死者“自殺行為”與房屋本身沒有關系。
一審法院調取了事發后公安對小葉的親屬所作的詢問筆錄。小葉哥哥在接受公安詢問時陳述:“2024年8月22日18時許,我跟我媽、我弟弟小葉、堂哥、姑姑在房內幫我爸慶祝生日,吃飯期間我們全部人都有喝酒,開始喝的是白酒,后面喝啤酒。”席間,小葉喝了兩杯一次性杯的白酒,還與他人一起喝半打瓶裝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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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飲酒(資料圖/圖文無關)
“我跟我堂哥吃飽了,就去沙發上坐著,他自己(小葉)還在飯桌上坐,他好像意猶未盡想叫我們跟他猜拳喝酒,我們就沒理他,他就突然去廚房拿刀。”小葉哥哥陳述,母親看著不對勁就去攔住他,堂哥搶了他手上的刀并抱住他,但他還是拿起廚房的東西到處摔,還拿了水果刀,“我媽就又把水果刀搶了過來,我們幾個人攔不住他,還被他摔爛的東西劃傷,我想著控制不住他就打120急救電話。”120工作人員到場后,說小葉只是喝醉了。“我們抓著他都有點累了,就松開了他,他就立馬往陽臺上跑,縱身一躍在4樓跳下去了……”
法院:房屋出租人無過錯
駁回家屬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某公司作為出租人,其主要合同義務在于提供適宜居住且符合安全規范的房屋。案涉房屋窗臺高度為1.01米,未違反國家相關規范要求。現行法律法規并無強制性規定要求普通住宅窗戶安裝防盜網。反之,從消防安全角度,全封閉防盜網可能阻礙緊急逃生。
其次,出租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核心在于保障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隱蔽瑕疵或不合理危險,并對已知的重大風險進行提示。該義務并不延伸至對居住者自身故意、重大過失行為所引發風險的防范,否則將不合理加重社會一般主體的責任負擔,有違公平原則。
第三,本案事發時小葉已滿14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飲酒可能導致的后果及從高處跳下的致命性,應具備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認知能力。小葉不顧危險主動跳樓,是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最后,葉某、黎某作為監護人,不僅未履行禁止未成年人飲酒的監護責任,反而與其共飲,直接誘發了小葉后續的情緒和行為失控。在小葉已經明顯處于危險狀態時,監護人亦未采取充分有效的看管和約束措施。監護人的上述重大過失,是損害得以發生的關鍵因素。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某公司作為出租人,已履行提供符合安全標準房屋的義務,對損害的發生無過錯,其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本案悲劇系由小葉自身的不當行為及其監護人的嚴重監護失職共同導致。葉某、黎某的訴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遂駁回葉某、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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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駁回家屬全部訴訟請求,圖為法槌(資料圖/合肥在線)
葉某、黎某提起上訴后,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遂于今年4月27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