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朝陽區紀委監委對朝陽區常營鄉黨委原書記李興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興泉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將應當由本人支付的費用交由下屬單位支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騙取公共財物;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李興泉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然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朝陽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朝陽區委批準,決定給予李興泉開除黨籍處分;由朝陽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審核:鄧煒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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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自聰_NB36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