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強奸上訴庭審周二開庭。在開庭之前,加拿大外交官員申請旁聽庭審,但被拒絕。對此我們應如何認識?
這里我們應該明白兩點:
第一,加拿大外交官有權申請旁聽吳亦凡的庭審,主要原因是:吳亦凡擁有加拿大的國籍,加拿大外交官員或領事官員有權對其加以探訪等。這個是有條約依據的。
《維也納領事關系公公約》第36條是有關派遣國領事與派遣國國民通訊及聯絡的規定,全文規定為:
一、為便于領館執行其對派遣國國民之職務計:
(一)領事官員得自由與派遣國國民通訊及會見。派遣國國民與派遣國領事官員通訊及會見應有同樣自由。
(二)遇有領館轄區內有派遣國國民受逮捕或監禁或羈押候審、或受任何其他方式之拘禁之情事,經其本人請求時,接受國主管當局應迅即通知派遣國領館。受逮捕、監禁、羈押或拘禁之人致領館之信件亦應由該當局迅予遞交。該當局應將本款規定之權利迅即告知當事人。
(三)領事官員有權探訪受監禁、羈押或拘禁之派遣國國民,與之交談或通訊,并代聘其法律代表。領事官員并有權探訪其轄區內依判決而受監禁、羈押或拘禁之派遣國國民。但如受監禁、羈押或拘禁之國民明示反對為其采取行動時,領事官員應避免采取此種行動。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各項權利應遵照接受國法律規章行使之,但此項法律規章務須使本條所規定之權利之目的得以充分實現。
根據前述規定,依據根據國際法院對此規定的解釋,一方面,派遣國領事有探訪被逮捕、羈押的派遣國國民的權利,另一方面,被逮捕、羈押的派遣國國民也有權要求派遣國領事探訪的權利。換言之,第36條所規定的權利既屬于派遣國領事,也屬于派遣國國民。
我國作為《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當事國,當然要在程序上保障加拿大外交官員探訪吳亦凡的權利,即使吳亦凡被逮捕和在羈押狀態。
第二,盡管如此,基于法律規定的理由,我國也有權拒絕加拿大外交官員旁聽庭審。吳亦凡本次庭審涉及到的是強奸指控,由于強奸涉及到受害者的隱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8條規定,是決定不公開審理的。既然不公開審理,意味著公眾不得申請旁聽,即使是他國外交官員也不例外。而且,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第36條的規定, 領事探訪權的行使應遵照接受國法律規章進行。既然我國法律規定非常明確,領事探訪當然需要遵從我國法律的規定。
因此,一方面,我國在程序上應保障加拿大外交官員基于《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第36條規定所享有的探視權,我國在庭審之前也確實通知了加拿大駐我國使館,但在實體上,受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是有權拒絕其提出的旁聽請求的。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