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決離婚的標準:感情破裂
法院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何判斷感情是否破裂?《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了法定離婚事由,包括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等。
司法實踐中,因為舉證責任嚴格、當事人搜集證據能力不足等因素,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很難舉證證明。
因此,最常見的離婚理由是:因感情不和分居。
二、兩次訴訟加分居滿1年是更好的訴訟策略
以分居作為離婚理由,有兩種途徑:
第一,分居滿兩年,提起一次訴訟;
第二,第一次訴訟判決不準離婚,分居滿一年,第二次起訴離婚。
兩年分居加一次訴訟和兩次訴訟加一年分居相比,后者是更好的訴訟策略。為什么這么說?主要在于當事人舉證能力有限。如果等待兩年分居期限屆滿再起訴,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可能根本不足以證明“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實。比如,將分床、分房睡誤認為分居,將工作原因異地而居誤以為感情不和分居,提交的證據未達到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蓋然性標準等等。
因此,兩次訴訟加分居滿1年是更好的訴訟策略。感情不和,不需要無謂空等兩年,而可以第一時間提起訴訟,通過第一次訴訟,固定分居證據并記錄在案。等到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一年,再提起第二次訴訟,基本就可以判決離婚。
三、訴訟離婚冷靜期6個月是程序問題,分居1年是實體問題
民事訴訟法也有“訴訟離婚冷靜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自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生效6個月以后,當事人才能提起第二次訴訟。
這6個月的期限,是《民事訴訟程序法》的規定,是程序問題;分居滿1年,是《民法典》的規定,是實體問題。
也就是說,自第一次訴訟文書生效后,再隔6個月,只能啟動第二次訴訟程序,但是并不一定符合判決離婚標準。是否判決離婚,要看實體法的規定,即第一次訴訟后,是否分居滿一年。
四、分居滿1年的起止時間如何確定
大多數觀點認為,分居滿1年的起止時間,自第一次判決生效之日起,至第二次起訴之日止。
理由是,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我個人不太贊同這個觀點。分居滿一年,在《民法典》出臺之前的司法實踐中,早已有之。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已失效)第7條的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用語,分居滿一年的時間,自“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開始起算,并未明確規定分居滿一年的截止時間。
《民法典》第1079條是對上述規定的重申,對司法實踐的回應。但是,“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這樣的表述,很容易得出這樣的結論:分居滿1年的起止時間,自第一次判決生效之日起,至第二次起訴之日止。
個人以為,分居滿1年的起止時間,自第一次判決生效之日起,至第二次訴訟辯論終結時止,似乎更妥當一些。
五、程序法和實體法的沖突與協調
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次訴訟6個月以后,才能提起第二次訴訟。但是,當事人提起訴訟后,發現竟然不符合分居滿1年的離婚標準,起訴、撤訴、再起訴,來回折騰,徒增訴累。訴訟離婚冷靜期6個月和分居滿1年之間,存在沖突。
個人以為,可以考慮將實體法上1年的分居期限修改為6個月,或者將程序法上的6個月的離婚訴訟冷靜期修改為1年,實現程序法與實體法的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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