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精神疾病的婦女,對于自身權利的保護難度極大。實踐中經常出現具有精神疾病的婦女或自愿或被迫與他人發生性關系。此種與精神病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是一刀切為強奸,或是要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分析呢?
允道刑事團隊根據辦案經驗總結,與具有精神疾病的婦女發生性關系,并不意味著一定會涉嫌強奸罪。
首先,分析與患有精神病先天癡呆癥的婦女發生關系的情況。
此種情況,由于患有精神病先天癡呆癥的婦女缺乏正常的認識能力與意志能力,其承諾無效。所以,行為人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程度嚴重的癡呆者而與之性交的,即使對方“同意”,也屬于以“其他手段”強奸婦女。但如果行為人確實無法知曉或確實不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者,也未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的,則不構成強奸罪。
其次,分析與患有間歇性的精神病的婦女發生關系的情況。
此種情形,由于患有間歇性精神病的婦女會處于精神正常狀態與精神不正常狀態兩種情形,所以需要分別討論。如行為人與婦女發生關系時,婦女處于精神不正常狀態,則婦女屬于缺乏正常認識能力與意志能力的狀態,其承諾無效,行為人與其發生關系,將會涉嫌強奸罪。但如果婦女處于精神正常狀態,此時婦女不屬于缺乏正常認識能力與意識能力的狀態,其愿意發生性行為的承諾與正常婦女的承諾并無區別,所以此時經過婦女本人同意與之性交,不會涉嫌強奸罪。
最后,分析與患有精神病的婦女結婚后發生關系的情況。
此種情況,并不要求行為人與婦女存在法律婚姻,只需要行為人與婦女存在事實婚姻即可。存在婚姻關系,行為人與婦女共同生活,雖然與婦女發生關系,但實際上由于行為人的照顧,婦女在社會上生存的能力大大增強,此種情況不應當以強奸罪論處。不過如果行為人僅與婦女具有性生活而沒有其他方面的共同生活,仍應當認定為強奸罪。
杭州刑事律師葉斌簡介
葉斌 律師 浙江允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伙人
截至2023年,葉斌律師已執業15年,一直專注于刑事辯護與研究,法學理論功底深厚,法律實務和訴訟技巧嫻熟,在詐騙犯罪、新型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等刑事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已成功辦理400多件取保、緩刑、無罪、罪輕等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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