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海洋的兒子被拐案在社會各界引起了廣泛關注,并于昨天下午在深圳市南山區法院進行了一審宣判。被告人因拐騙兒童罪和包庇罪分別被判處五年和兩年徒刑。對于這一判決結果,雙方當事人的態度截然不同:被告方沒有提出上訴,而受害者孫海洋難以接受這一判決,他的兒子被拐賣了14年,而判決卻僅為五年,他堅決要求上訴。然而,根據刑事訴訟規則,只有被告人有權上訴,被害人及其家屬只能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
一、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的區別。關于本案,首先有爭議的是,應當定性為拐賣兒童罪還是拐騙兒童罪。這兩個罪名之間只有一字之差,但刑罰差異極大。拐賣兒童罪在特別嚴重的情況下可判處死刑,而拐騙兒童罪最高刑期為五年。拐賣兒童罪的目的是出售兒童,將兒童當作商品進行販賣;而拐騙兒童罪的目的通常是為了收養。考慮到案件發生了十多年,法院可能是基于“疑罪從無”的原則作出了判決,沒有確鑿證據證明有出售的目的,但至少有收養的目的和意圖可以被查實。盡管法律對拐賣和拐騙有所區分,但這兩種行為對孩子和家庭造成的傷害是相同的,希望本案能引起社會對拐騙兒童罪的關注,并促進法律的改變。有人提議,每拐騙一年,刑期增加一年。
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拐騙兒童罪指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具體四大區別如下。
1、侵犯的權益不同
拐賣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即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拐賣兒童罪與拐騙兒童罪的五大區別
2、拐賣拐騙的人不同
拐賣兒童罪的對象范圍廣,既可以是成年婦女,也可以是兒童。拐騙兒童罪的對象只限于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3、拐賣拐騙的方式不同
拐賣兒童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其中,拐騙和販賣是拐賣兒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見的客觀表現。拐騙兒童罪的在客觀上表現為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手段多樣,可直接對兒童實行,也可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實行。
4、犯罪目的不同
拐賣兒童罪,直接故意,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目的,是為了貪圖錢財,販賣牟利。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兒童罪。至于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拐騙兒童罪,直接故意,主觀上主要是為了收養或者使喚、奴役,也有因喜歡兒童或將其收養為自己的子女而實施拐騙的。
5、刑罰不同
根據《刑法》240條的規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根據《刑法》第262條的規定,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拐騙兒童罪的追訴時效。有觀眾提問,案件發生十多年后,為什么沒有超過追訴時效?根據刑法第88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逃避偵查的情況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理論上,如果拐騙兒童是一種繼續犯罪,那么追訴時效應從行為終止之日開始計算。繼續犯罪狀態一直在持續,因此不存在追訴時效問題。孫海洋及受害者的父親對量刑的不滿意,他們申請提起抗訴,這是他們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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