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有人堵路耽誤工作,于是將路打開。沒想到,堵路之人上門將其打傷,男子反擊。事后,該男子被公安局罰款500元,拘留5日。男子不服,將公安局起訴至法院。
(案例來源:通遼中院)
男子翟某是某太陽能廠區安裝隊的負責人,主要工作就是到各處安裝太陽能板,調試相關設備,需要經常外出。
事發當日,翟某帶幾個工人準備出門,到達廠門后發現門被堵了。經了解,他們發現是負責廠區土建的王某所為。
原來王某從廠方承接了該廠的土建工程,但是工程完工后,業主方沒有錢支付工程款。
可是王某手下幾十名工人整天找他要錢,無奈之下王某將土方堆積在廠區門口堵住門,要求廠方付款。
了解原因后,翟某認為王某雖然事出有因,但是這樣堵住門會耽誤他們的工作,于是找推土機推出了一條路。
王某知曉后持棍棒找到翟某。雙方交涉期間發生爭吵,繼而發生肢體沖突。
先是王某用棍棒毆打翟某,跟隨王某的張某也動手毆打翟某,翟某還擊。后來,有人報警。
派出所經過調查認定,雙方是互毆,給予翟某拘留五日,并處罰款500元。
翟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復議維持。
此后,翟某被行政拘留,并繳納了罰款。拘留結束后,翟某將公安局起訴至法院。
在法庭上,翟某陳述其訴訟理由:
翟某表示,本起案件挑起事端的引起者是王某,因其與其業主發生工程款糾紛,采取不正確的手段把門堵上,并毆打不相識的。
他在王某等人的棍棒毆打下,出于本能去阻攔抵抗。是正當防衛,不應該被處罰。
不僅如此,后來王某的弟弟王某1開車將其撞倒,致使他多處受傷,后經家屬將其送至市醫院骨科治療。
警方應該對王某等強勢、無理、野蠻、不計后果行為理應受到嚴懲,但是卻認定雙方互毆,處罰認定的事實存在極大的錯誤。
綜上所述,警方作出的行政處罰在程序實施上嚴重違法,在事實調查中無中生有,在情節認定上處理過當,完全背離了行政處罰所應遵循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必須予以撤銷。
翟某表示,他不是當地人,而對方是。警方的處罰令人心寒,外地人怎么在本地做生意呢?
而公安局則辯稱,他們的處罰事實清楚,程序正當適用法律正確。
原審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本案被告公安局,具有處理本行政區域內治安案件的法定職權。《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下五百元以下罰款;”
本案中,王某作為勞動者,在依法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受到損害時,采取極端的錯誤的方式制造事端,并毆打翟某,致其多處受傷,違法情節與后果均比較嚴重,理應從重處罰。
翟某在其自身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未能正確處理,未采取有效的避免措施,而是主動與對方廝打,并持棍棒毆打對方,雖然其在打架過程中處于劣勢狀態,但不能以此認定翟某毆打他人的違法事實不能成立。
公安局在受案后,依法進行了調查詢問,向翟某告知相應權利,并聽取翟某陳述和申辯后,對翟某作出相應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法定程序。
翟某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依法應予駁回。一審判決:駁回翟某。
翟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對翟某作出拘留五日,并處500元罰款。
首先,翟某在公安局2對其所做的詢問筆錄中承認其與王某“廝打在一塊”并“拿了個木棒打了禿頂男子”。
其次,翟某的姐姐在公安局三次對其所做的詢問筆錄中也承認“那名男子與翟某動手互打了對方”、“翟某與那名男子帶來的十來個人互相毆打了起來”、“穿西服的男子與翟某在廝打”。因此,翟某存在毆打他人的行為。
公安局對于互相廝打的王某與翟某均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且對王某拘留十日,并處500元罰款。公安局對王某的行政處罰比對翟某的行政處罰重,體現了對王某引發糾紛的從重處理。
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翟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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