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南非向國際法院遞交了請求書,指稱以色列針對加沙地帶哈馬斯所采取的行動涉嫌違背了其基于《滅種罪公約》所承擔的義務。在啟動訴訟程序的同時,南非還請求國際法院指示某些臨時措施。根據南非的請求,國際法院在2024年1月26日的命令中指示了一定的臨時措施,要求以色列予以遵守并執行;由于相應措施效果有限,或者以色列“無視”相關措施,南非隨后又在2024年2月12日指示更多措施,在3月6日請求國際法院指示某些措施并修正此前所發布的有關指示臨時措施的命令。針對2月12日的請求,國際法院除了要求以色列繼續遵守此前所發布的臨時措施命令,還指示了額外的臨時措施,要求以色列遵守和執行;針對3月6日的請求,國際法院在其發布的臨時措施命令中也確實對此前的命令予以了相應的修正,發布了要求以色列應予遵守和執行的新的措施。從臨時措施這一附帶程序角度而言,本案中的臨時措施是值得研究的,有其獨特的程序性特點。
然而,這并非本文關注的重點。本文關注的是與本案有關的另一程序性特點,即部分國家基于《國際法院規約》第62條和第63條而請求參加本案方面。
截止到目前為止,本案請求參加國共六個,分別是尼加拉瓜、哥倫比亞、利比亞、墨西哥、巴勒斯坦和西班牙。其中,最早請求參加的國家是尼加拉瓜,其是在今年1月23日請求參加到本案中來的,最晚的是西班牙,其是在剛剛過去的6月28日向國際法院遞交了聲明,聲明參加到本案中來。
總體說來,本案中的參加程序,具體如下三個重要特點,值得關注和研究:
第一個特點就是,本案中的參加既不同于烏克蘭訴俄羅斯“《滅種罪公約》項下宣稱滅種案”,也不同于岡比亞訴緬甸“《滅種罪公約》適用案”:烏克蘭訴俄羅斯案中的參加具有典型的“群毆”性質,參加的32個國家都是站在烏克蘭一邊,所闡述的有關公約的解釋也有利于烏克蘭,岡比亞訴緬甸案中的部分參加同樣具有此性質,從加拿大、丹麥、法國、德國、荷蘭和英國聯合遞交參加聲明即可見一斑,本案則并非如此。由于西班牙既參加了烏克蘭訴俄羅斯案,又參加了本案,對比分析其參加意見,本身就比較有意思,值得玩味;
第二個特點就是:本案中的參加國,既有基于《國際法院規約》第62條而請求參加的,也有基于《國際法院規約》第63條而宣告參加的,從而迥異于此前的相關參加案。由于基于第62條的參加是請求,是否同意,應由國際法院決定,而基于第63條的參加是國家的權利,國家是“宣布”參加,參加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下才不具有可接受性,如烏克蘭訴俄羅斯案中美國的參加即不具有可接受性。在同時有兩類國家參加的情形下,意味著國際法院需要分開考慮。而且,即使從第62條的角度來看,由于基于該條的參加又可以進一步分為“當事國形式的參加”和“非當事國形式的參加”,至少從目前的態勢來看,相關國家并沒有明確自身的參加請求到底屬于何種類型,這同樣值得后續關注和研究。
第三個特點就是:本案中巴勒斯坦的參加特別有“講究”。一方面,巴勒斯坦的參加具有“復合性”,其既基于《國際法院規約》第62條而請求參加,也基于《國際法院規約》第63條而宣布參加;另一方面,巴勒斯坦的參加具有相應的“功利性”:參加的主要目的,還是聚焦于自身的“國家”身份。在巴勒斯坦訴美國“美國使館移遷耶路撒冷案”中,巴勒斯坦起訴的目的之一,其實也是聚焦于解決自己的“國家”身份;但由于美國“洞悉”到了其企圖,提出了其是否享有“訴諸法院的權利”問題,因此,盡管該案是于2018年9月28日啟動程序的,但目前國際法院發布的命令依然聚焦于法院的管轄權和巴勒斯坦請求的可接受性問題階段。顯然,巴勒斯坦指望通過訴美國案解決自己的“國家”身份,短期內恐怕是無望的。在此背景下,通過參加程序打“擦邊球”,或許能有所斬獲,這,大概就是巴勒斯坦同時援引《國際法院規約》第62條和第63條的主要原因。因此,僅僅就巴勒斯坦而言,其在本案中的參加策略和參加目的等就值得單獨研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