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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偷開大伯的電動車搭載同學,騎行過程中與前車同向行駛的大爺發生刮碰,造成大爺多處骨折及創傷性濕肺。未成年人騎電動車違法嗎?誰該承擔這起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車主和未成年人的父母需不需要擔責?近日,象山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因為未成年人騎行電動車引發的糾紛案件。
未成年人騎電動車釀事故
秦某杰與鄭某系同學,事故發生時二人均為15歲未成年人。2022年4月,秦某杰趁家中大伯睡午覺間隙,偷偷拿走其放置于鞋柜的電動車鑰匙,并騎著該電動車載乘鄭某外出,騎行過程中想超越前車,因速度過快,將前車正常行駛的69歲大爺曾某某撞倒在地,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曾某某受傷。交管部門事后認定,秦某杰負事故全部責任;曾某某無責。事故發生后,曾某某被送往醫院治療,診斷為鎖骨骨折(左)、左側肋骨骨折、創傷性濕肺,肇事方為曾某某墊付了部分醫藥費后便不再支付相關費用。經鑒定,曾某某本次損傷構成十級傷殘。
受害人提起訴訟
要求未成年人父母及相關人擔責
曾某某將秦某杰及其父母和大伯秦某強訴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賠償曾某某醫藥費等合計8.4萬余元。
秦某杰的母親則認為,事故當天已帶曾某某就醫并墊付醫療費,不應當再賠償,且另一方面,秦某杰的父母已于早年辦理離婚登記,秦某杰由父親撫養,父親作為秦某杰的主要監護人,應對秦某杰造成他人損害承擔責任。
法院:
騎電動車須年滿16周歲
電動車所有人對電動車管理不當需承擔過錯責任
監護人需承擔責任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法官表示,本案中,秦某杰在駕駛電動車過程中與前車的曾某某相撞,造成曾某某受傷等損害后果,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實際情況,依法認定秦某杰承擔本次事故全部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之規定, 駕駛電動車須年滿16周歲,本案中秦某杰駕駛電動車時未滿16周歲,違反了上述規定。由于秦某杰在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屬于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秦某杰的父母雖然已經離婚,但其與孩子的關系并不因離婚而消除。結合秦某杰的年齡、事故發生時秦某杰的生活狀況等因素,依法確定秦某杰的父母共同對曾某某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涉案電動車所有人秦某強對其電動車管理不善,多次放任未成年人秦某杰駕駛電動車行駛在道路上,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和損害后果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后,根據當事人意愿,依法組織各方開展庭上調解,最終各方達成調解協議:扣除已墊付的2.5萬元醫藥費,秦某杰的父母、大伯還需賠償曾某某醫療費、鑒定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8萬元,秦某杰的父母承擔70%的賠償責任,秦某強(大伯)承擔30%的賠償責任。目前,該案已履行完畢,曾某某也撤回了訴訟請求。
隨著城市發展,交通安全形勢日益嚴峻。未成年人因心智和安全意識相對不成熟,駕駛電動車風險較高。16周歲是駕駛電動車不可跨越的紅線。家長們要加強對未成年人安全意識的教育,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確保出行安全。同意的請在文末點個在看!
來源: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桂林夜屎佬扯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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