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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云律師學習研究黃某與某有機食品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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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與某有機食品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20)京0105民初47130號
原告:黃某,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樸某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有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臨沂市沂水縣東一環路。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辦公室主管。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某某,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漢族,某有機食品有限公司副總。
原告黃某與被告某有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稱鼎味康公司)肖像權、姓名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黃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樸某某及鼎味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黃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鼎味康公司立即刪除所有涉嫌侵權的廣告,停止侵權行為;2、要求鼎味康公司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黃某公開賠禮道歉,致歉內容應包含判決書案號及具體侵權情節,致歉版面面積不小于6.0cm*9.0cm;3、要求鼎味康公司向黃某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維權成本5萬元。事實和理由:2020年3月,黃某得知,鼎味康公司未經黃某授權擅自在其經營銷售的“鼎味康”品牌日式小圓餅、小米煎餅、日式小黑餅等多款產品的外包裝顯著位置使用黃某的肖像、姓名,并附有“電影《101次求婚》(主演:黃某)”的文字。此外,鼎味康公司還擅自使用黃某肖像、姓名制作了廣告宣傳物料分發給各地團購商、分銷商,高達40多個主體,并附有“品牌代言人:黃某”、“著名影帝黃某也愛的小零食”、“黃某代言小米煎餅”、“黃某代言的日式小黑餅”等文字。黃某并未授權鼎味康公司使用其肖像進行商業宣傳,也未曾與鼎味康公司存在任何合作關系。鼎味康公司擅自使用黃某肖像對其經營的鼎味康品牌進行宣傳的目的在于利用黃某的影響力和商業價值吸引公眾關注,達到廣告宣傳的效果,具有明顯的商業性營利目的,系以營利為目的濫用他人肖像、姓名的行為,涉嫌侵犯黃某的肖像權、姓名權。黃某作為影視演員,曾主演《斗牛》、《殺生》、《人再囧途之泰囧》、《心花路放》等知名影視劇;曾獲“臺灣電影金馬獎最佳男主角”、“北京大學生電影節最佳男主角”、“中國電影導演協會年度男演員”等殊榮。據此,黃某的肖像、姓名已具有一定的公眾辨識度和商業價值,黃某擔任過諸多知名品牌的形象代言人。鼎味康公司的行為嚴重侵犯了黃某的肖像權和姓名權,并影響了黃某的正常商業代言工作,給黃某造成了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
鼎味康公司辯稱,1、鼎味康公司是接受上海亨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稱亨彥公司)委托加工及銷售涉訴產品,鼎味康公司對版權授權事宜不知情。亨彥公司基于對黃某的喜愛,基于影視版權方授權并支付影視版權授權費用,獲得電影《101次求婚》的DVD光盤及電影的影視版權聯合宣傳權利,亨彥公司通過售賣品牌商品獲得贈碟的方式進行電影《101次求婚》及商品的共同宣傳工作。宣傳過程中,亨彥公司為了避免形成代言關系,使用表述為“電影《101次求婚》(主演:黃某)攜手助力【小熊】品牌推廣”,并未使用代言人黃某或其他類似的誤導性字眼進行宣傳,且注明“購買產品有機會獲贈電影《101次求婚》DVD光盤”,不存在誤導消費者、惡性侵權的情形;同時亨彥公司支付對價后,取得影視版權方電影《101次求婚》的影視版權使用,即使存在侵權,其影響范圍也非常有限。2、鼎味康公司在收到本案訴訟材料當日,即已開展撤下相關廣告、回收相關包裝產品的工作,至本案開庭前,鼎味康已停止涉嫌侵權行為。3、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但鼎味康公司對涉嫌侵權行為給黃某造成的影響深感愧疚,同意向黃某書面致歉,黃某要求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致歉損罰過當,沒有必要且容易引起公眾另類關注。4、關于黃某主張的經濟損失100萬元,不予認可,鼎味康公司侵犯肖像權的范圍有限,不可能給黃某造成100萬元的經濟損失。鼎味康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從成立開始就遇上疫情,經營基礎很弱,且鼎味康公司也是受亨彥公司委托后,開始生產銷售使用電影版權宣傳的產品,銷售時間不到兩個月,也沒有創造什么利潤,而且召回和銷毀的包材也達10萬多元,故鼎味康公司確實沒有能力支付如此高額的賠償。但為了表達歉意,鼎味康公司愿意向黃某支付3萬元作為賠償金。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黃某系影視演員。
被告系以企業管理咨詢、商務信息咨詢、銷售及網上銷售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等為經營范圍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鼎味康商標的權利人為山東康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稱康柏公司),康柏公司授權鼎味康公司在產品生產、銷售事項中使用鼎味康商標。
黃某主張鼎味康公司未經黃某同意擅自在其生產的鼎味康產品外包裝顯著位置使用黃某肖像和姓名進行宣傳推廣,并制作宣傳物料分發給線上各大團購商、分銷商,就此黃某提交IP360取證數據保全證書及相應的錄像和截圖,顯示:
1、登錄淘寶搜索“鼎味康日式小圓餅”,搜索結果出現外包裝印有黃某肖像的日式小餅產品(涉及的店鋪有“小食光”和“微兒家網紅美食鋪”),點擊進入產品詳情,顯示產品品牌為鼎味康,名稱為日式小餅,包裝右上角注明“幸運小熊”,產品價格為39.9元,規格為408克*2箱;手機號為189XXXX****的用戶在“微兒家網紅美食鋪”店鋪中下單購買了鼎味康日式小圓餅兩箱,付款金額為38.71元。
2、在微信公眾號“優智優選素材號”上發布有題為《【黃某推薦鼎味康小米鍋巴】吃過都會買,脆脆甜甜超上癮。》的文章(發布時間為2020年3月27日),文章中附有鼎味康小米煎餅的外包裝圖片(外包裝上印有黃某肖像)、黃某的肖像圖片(旁邊注明“品牌代言人:黃某”)及小米煎餅的實物圖片,部分宣傳圖片上載有文字“黃某代言小米煎餅”。
3、在微信公眾號“肉團仙女團隊”上發布有題為《每日團品⑥:鼎味康小米煎餅/小黑餅》的文章(發布時間為2020年3月),文章中附有鼎味康小米煎餅和日式小黑餅的外包裝圖片(外包裝上印有黃某肖像)、黃某的肖像圖片(旁邊注明“品牌代言人:黃某”)及小米煎餅和日式小黑餅的實物圖片,部分宣傳圖片上載有文字“黃某代言小米煎餅”、“黃某代言的小黑餅”。
4、在微信公眾號“肉團素材號”上發布有題為《肉團團品⑥:鼎味康小米煎餅/小黑餅》的文章(發布時間為2020年3月23日),文章中附有鼎味康小米煎餅和日式小黑餅的外包裝圖片(外包裝上印有黃某肖像)、黃某的肖像圖片(旁邊注明“品牌代言人:黃某”)及小米煎餅和日式小黑餅的實物圖片,部分宣傳圖片上載有文字“黃某代言的小黑餅”。
5、在微信公眾號“愛分享的黃小卷”上發布有題為《鼎味康小米煎餅/小黑餅》的文章(發布時間為2020年3月24日),文章中附有鼎味康小米煎餅和日式小黑餅的外包裝圖片(外包裝上印有黃某肖像)、黃某的肖像圖片(旁邊注明“品牌代言人:黃某”)及小米煎餅和日式小黑餅的實物圖片,部分宣傳圖片上載有文字“黃某代言的小黑餅”。
6、在微信公眾號“可愛豬爆款批發基地”上發布有題為《黃某代言小米煎餅》的文章(發布時間為2020年3月19日),文章中附有鼎味康小米煎餅的外包裝圖片(外包裝上印有黃某肖像)、黃某的肖像圖片(旁邊注明“品牌代言人:黃某”)及小米煎餅的實物圖片;手機號為189****7461的用戶在該公眾號內下單購買了小米煎餅2箱,付款金額為35元。
鼎味康公司對該組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證明目的,該組證據中顯示的商戶不是鼎味康公司的一級經銷商,應該是一級經銷商下屬的分銷商,而且各銷售平臺上的宣傳語不是鼎味康公司寫的。
為證明涉訴產品的具體情況,黃某提交其購買的產品照片(經公證),顯示產品包括日式小餅(有牛乳黑糖味和清新海鹽味)和小米煎餅,產品外包裝上印有黃某肖像,并附有文字“電影《101次求婚》(主演:黃某)攜手助力幸運小熊品牌推廣購買本產品將可能獲贈電影《101次求婚》DVD高清典藏電影光盤”,產品委托制造單位為鼎味康公司。
鼎味康公司對該組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真實性認可,但鼎味康公司系受亨彥公司委托加工和銷售涉訴產品,亨彥公司授權鼎味康公司在涉訴產品上使用幸運小熊的商標。
黃某主張其就鼎味康公司的侵權行為曾于2020年4月1日向鼎味康公司寄送過律師函,但鼎味康公司在收到律師函后并未停止侵權行為,網絡中仍存在大量鼎味康公司或鼎味康公司授權的銷售商發布的涉訴產品售賣信息,侵權后果進一步擴大。就此黃某提交律師函、快遞單及簽收記錄、經公證的網絡上售賣涉訴產品的視頻,其中視頻顯示:
1、在抖音上,名稱為“一宸科技”的用戶在銷售鼎味康小米煎餅、日式小黑餅等產品。
2、在淘寶上,名稱為“臨沂鑫安食品供應鏈”的店鋪在銷售小饞仔米花酥,產品宣傳圖片顯示外包裝上印有黃某的肖像。
3、在淘寶上,名稱為“吃貨的糾結”的店鋪在銷售小饞仔小米煎餅、日式小餅、小黑餅,產品宣傳圖片顯示外包裝上印有黃某的肖像。
4、在拼多多上,名稱為“參芝堂”的店鋪在銷售小饞仔米花酥,產品宣傳圖片顯示外包裝上印有黃某的肖像。
鼎味康公司對該組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證明目的,鼎味康公司早已停止銷售涉訴產品了,并和相關商戶溝通下架涉訴產品,目前已無法購買到涉訴產品,即使能購買到,也是生產日期在收到律師函之前的產品。
為證明黃某的商業代言價值,黃某提交上海正新食品有限公司(甲方)與上海瀚納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乙方)簽訂的《廣告代言合同》和《咨詢服務合同》、發票,其中:
1、《廣告代言合同》顯示:甲方聘請乙方藝人黃某作為甲方“正新雞排”產品的形象代言人,代言期間自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代言費為***萬元。
2、《咨詢服務合同》顯示:甲方委托乙方為甲方提供正新雞排品牌的推廣策劃服務、形象創意咨詢服務,包括但不限于代言人咨詢、代言人適配、廣告方案策劃、代言人形象策劃等;服務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服務費為***萬元。
鼎味康公司對該組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真實性無法確認,關聯性和證明目的不予認可,鼎味康公司成立時間短,銷售涉訴產品時間短,沒有創造很多利潤,且鼎味康公司只是使用了黃某的肖像,與代言的權利義務不同,不能按代言費的標準確定賠償數額。
為證明維權成本,黃某提交公證費發票,顯示黃某共支出公證費2820元。鼎味康公司表示由法院依法核實發票的真實性即可。
鼎味康公司主張其在涉訴產品上使用黃某肖像和姓名的權利來源如下:廣州盛世寰宇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稱盛世公司)授權亨彥公司使用電影《101次求婚》的音像制品成品及宣傳圖片、海報,亨彥公司可選用為“幸運小熊”品牌做隨機贈品碟宣傳之用;亨彥公司授權鼎味康公司銷售宣傳使用“幸運小熊”商標的產品。就此鼎味康公司提交盛世公司與亨彥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和《補充協議》、盛世公司出具的節目版權證明、亨彥公司向鼎味康公司出具的授權書。
黃某對該組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真實性、關聯性和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黃某從未授權亨彥公司和鼎味康公司使用黃某肖像和姓名,鼎味康公司使用的肖像圖片并非黃某在電影《101次求婚》中的形象,而是黃某為新東方品牌代言所拍攝的照片。
鼎味康公司主張其整體銷售收入很低,在產品包裝上使用黃某肖像前后其收入相差不大,使用前銷售了25萬元,使用后兩個月內銷售了28萬元,就此鼎味康公司提交賬戶流水明細。
黃某對該組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證明目的,不能確定該證據系鼎味康公司違法使用黃某肖像和姓名所獲得的全部收入。
經詢,鼎味康公司稱其自2020年3月底開始在產品外包裝上使用黃某的肖像。黃某稱其購買的生產日期為2020年3月5日的小米煎餅外包裝上已經使用了黃某肖像。
本院認為,自然人的肖像權、姓名權受法律保護,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可知,鼎味康公司未經黃某許可,擅自在其生產、銷售的多款食品外包裝中使用黃某的肖像和姓名,并授權多個經銷商通過多種渠道對其產品進行宣傳推廣和銷售,鼎味康公司的行為具有以營利為目的使用肖像和姓名的明顯特征,構成對黃某肖像權和姓名權的侵害。
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的肖像權和姓名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關于黃某的第一項訴訟請求,鼎味康公司表示其已停止生產、銷售涉訴產品,黃某亦未舉證證明鼎味康公司目前仍在生產、銷售涉訴產品,故本院對黃某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若黃某發現此后鼎味康公司仍有生產、銷售涉訴產品的行為,可另行主張權利。
關于黃某的第二項訴訟請求,黃某的肖像權、姓名權受到侵害,其有權要求鼎味康公司公開賠禮道歉,具體賠禮道歉方式由本院根據本案侵權情節和影響范圍等因素確定。
關于黃某的第三項訴訟請求,其中關于經濟損失,黃某作為演藝人員具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其肖像和姓名已具有一定商業化利用價值,鼎味康公司對黃某肖像權和姓名權的侵害,必然導致黃某肖像和姓名中包含的經濟性利益受損。就具體賠償數額,鼎味康公司使用黃某肖像和姓名的方式極易使一般公眾誤以為黃某與鼎味康公司之間存在品牌代言關系,綜合考慮黃某的職業身份、代言酬勞、鼎味康公司的具體侵權情節、過錯程度等因素,本院認為黃某主張的經濟損失數額并無不當,故對該項請求予以支持。關于維權成本,黃某采取必要措施進行證據保全屬合理與必要,且其提交了發票予以佐證,故對公證費2820元予以支持。黃某主張的其他維權成本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有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向原告黃某賠禮道歉的聲明,致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核,刊登費用由被告某有機食品有限公司負擔;
二、被告某有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黃某經濟損失100萬元、維權成本2820元;
三、駁回原告黃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50元,由原告黃某負擔236元(已交納),由被告某有機食品有限公司負擔531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黃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柯 巖
審判員  劉 鵬
審判員  李 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徐夢橋
王某與某百貨商行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互聯網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網 (2024)京0491民初某號
原告:王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舒某。
被告:某百貨商行。
經營者:侯某。
原告王某與被告某百貨商行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百貨商行經本院依法公告送達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某百貨商行停止使用原告肖像、姓名的侵權行為,停止對原告肖像權、姓名權的侵害;2.判令被告某百貨商行在涉案淘寶店鋪“**甄選官營店”首頁置頂位置及《人民法院報》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要求:致歉內容應包含本案判決書案號以及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權、姓名權的具體細節,網絡致歉持續時間不少于30日,報紙致歉版面面積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非中縫位置)且致歉次數不少于10次;3.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合計100000元。庭審過程中,原告撤回第一項訴訟請求,明確經濟損失為90000元,維權合理開支包括律師費5000元,取證費5000元,共計100000元整。
事實與理由:原告系中國內地男演員,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2023年12月,原告王某得知,被告某百貨商行在其運營的涉案淘寶店鋪“**甄選官營店”中使用原告肖像、姓名對外宣傳、銷售商品“【湖*行】**魚抗菌襪子7a男防腳氣防臭襪冬季官方旗艦店可選色”,肖像旁注有“形象代言人”顯著字樣。原告王某從未將其肖像、姓名的使用權授權給被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商務合作關系,故被告上述未經授權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及姓名的行為旨在利用原告的形象價值為其經營的涉案侵權商品進行廣告宣傳,提高商品銷量,具有明顯的商業宣傳屬性。原告王某作為影視演員,具有一定的公眾影響力,其肖像、姓名具有較大的商業價值,被告某百貨商行未經許可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為相關商品進行宣傳與推廣,該行為已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權、姓名權。
被告某百貨商行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視為放棄相應訴訟權利。
本院經審理查明:
原告王某為演員,具有一定知名度。
被告某百貨商行,為本案涉案淘寶店鋪“**甄選官營店”的運營主體。
原告于2023年12月6日使用IP360取證數據保全進行取證,取證視頻內容顯示,被告在其運營的涉案淘寶店鋪“**甄選官營店”中,在商品“【湖*行】**魚抗菌襪子7a男防腳氣防臭襪冬季官方旗艦店可選色”的產品宣傳頁面使用原告肖像4次,使用原告姓名及宣傳語“形象代言人王某”4次,用以銷售棉襪商品。原告提交“**魚”品牌官方聲明,載明被告某百貨商行并非原告代言品牌“**魚”品牌旗下經銷商。原告主張被告所售涉案侵權產品非原告代言商品,被告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姓名的行為未獲得原告王某或“**魚”品牌方的授權。
庭審中,原告確認被訴侵權行為已經停止。
就公證費和律師費,原告未提供票據予以佐證。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侵權內容截圖、淘寶店鋪詳情頁截圖、原告百度百科截圖、原告微博平臺關注度截圖、原告抖音平臺關注度截圖、被告淘寶店鋪運營者信息、被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取證視頻、保全證書等證據及庭審錄音錄像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自然人的肖像權和姓名權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本案中,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可以印證涉案內容中圖片與原告肖像的同一性。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涉案淘寶店鋪“**甄選官營店”中發布涉案鏈接并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和姓名,構成了對原告肖像權和姓名權的侵犯,被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的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關于原告要求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道歉方式應與侵權具體方式和所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本院根據本案案情酌情確定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
關于經濟損失,原告王某作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演藝人士,其肖像及姓名具有一定商業價值,被告在涉案淘寶店鋪產品鏈接中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進行涉案產品的商業宣傳,極易使消費者誤認原告代言了該產品,其侵權主觀過錯明顯。本院綜合考慮涉案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原告知名度、圖片及姓名使用數量、侵權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經濟損失酌情確定。就維權費用,原告未提交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被告某百貨商行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了相應的訴訟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條、第一千零一十二條、第一千零一十四條、第一千零一十八條、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某百貨商行在涉案淘寶店鋪“**甄選官營店”首頁刊登道歉信,向原告王某公開賠禮道歉,道歉持續時間72小時(致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核認可,若被告逾期不履行,將依原告王某申請,由本院依法在人民法院公告網上刊登本判決主要內容,費用由被告某百貨商行負擔);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某百貨商行賠償原告王某經濟損失10000元;
三、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被告某百貨商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公告費(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200元、后續費用以實際發生為準),由被告某百貨商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交納上訴案件的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 雅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  云晨陽
關某與某科技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互聯網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24)京0491民初某號
原告:關某。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在涉案天貓店鋪“某旗艦店”首頁置頂位置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要求:致歉內容應包含本案判決書案號以及侵犯原告肖像權姓名權的具體侵權情節,網絡致歉持續時間不少于30日;
2.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00元,維權成本5000元,以上共計305000元。
答辯意見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答辯稱,因原告與深圳市某實業有代言協議,故原告在其天貓店鋪“某旗艦店”售賣某品牌部分商品時使用原告肖像與姓名,后由于店鋪經營不善關店,對于超出原告與深圳市某實業有代言期限未及時下架某品牌部分商品的事實認可,認可使用原告肖像與姓名的事實,表示對原告歉意,但并未有侵權故意,在收到起訴通知后已及時撤下原告涉及姓名和肖像圖片,并未對原告形象造成不利影響,且過期使用原告肖像與姓名期間銷售額僅為1800元左右,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
主要事實
權利所有人:關某。
主張權利:肖像權、姓名權。
侵權取證時間:天貓店鋪取證時間為2023年12月15日。
侵權平臺:天貓店鋪“某旗艦店”。
使用方式: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官方認證的天貓店鋪“某旗艦店”于原告代言期限結束后繼續在店鋪某品牌部分商品的銷售頁面中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并在原告肖像旁標注“某按摩儀代言人:關某”的宣傳語。
其他事實:原、被告均確認,涉案鏈接均已刪除。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撤回對被告深圳市某實業有限公司、被告鄭某的起訴,原告主張的其余25家店鋪因與本案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無關,原告撤回在本案中的主張,另行處理。
簡要裁判
理由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尤其不得用于經營性行為。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尤其不得用于經營性行為。肖像權人對自己肖像的商業使用價值享有支配權,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其肖像。本案中,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可以印證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天貓商鋪中使用的圖片與原告肖像具有同一性。被告于原告代言期限結束后多次使用原告的肖像與姓名與經營的商品進行捆綁,對其商品進行宣傳,并配文“某按摩儀代言人:關某”,已構成對原告肖像權和姓名權的侵犯,并構成營利性使用。公民的肖像權、姓名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關于停止侵權,本案庭審過程中,經雙方當事人確認,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已將店鋪中涉及原告姓名和肖像的圖片刪除,本院不再處理。
關于損害賠償責任,考慮到原告具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其肖像具備商業化利用價值,故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應對其侵犯原告肖像權的行為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本院結合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數量、方式、時間、過錯程度以及原告知名度對被告銷售業績的影響程度等情節,酌定被告賠償原告包含維權支出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30000元。
關于賠禮道歉,原告要求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賠禮道歉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具體道歉內容及方式由本院結合侵權行為影響范圍予以確定。
裁判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九百九十八條、第一千條、第一千零一十二條、第一千零一十四條、第一千零一十八條、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主文
一、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涉案天貓店鋪“某旗艦店”刊登致歉聲明向原告關某賠禮道歉,致歉聲明內容均至少保留72小時(致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核,如逾期未履行,本院將根據原告關某申請,選擇在人民法院公告網刊登本判決主要內容,費用由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二、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鄭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關某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0000元;
三、駁回原告關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受理費分擔
案件受理費983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關某負擔824元,由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8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告知事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武 欣
書 記員  劉晗儀
陳某訴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9)滬民申18號
【關鍵詞】
民事/股權轉讓/第三人裁決/合同解除/法律效力/解除條件/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裁判要點】
.1.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裁決雙方糾紛的條款無效,第三人作出的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裁決糾紛,第三人裁決合同解除的,不符合約定解除合同條件,不發生解除合同的效果。.2.應履行非金錢債務的違約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案件中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等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其請求判決解除合同、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3、580條(本案適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110條).
.一審: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2民初19872號民事判決(2018年3月28日).二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1民終10243號民事判決(2018年10月30日).再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滬民申18號民事裁定(2019年1月28日).【基本案情】
.陳某訴稱:由于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聲稱其擁有經營管理幼兒園的專業團隊,具有多年經營管理幼兒園的經驗。因此在見證方陸某的介紹下,2016年7月28日,上海某教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某投資有限公司)、上海閔行區某幼兒園(以下簡稱上海某園)、見證方陸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由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對上海某園進行經營管理,并約定轉讓上海某投資有限公司49%股權給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同時,各方在合同第八條約定,如因任何一方嚴重違約,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1,000,000元;第九條約定,如因本協議產生爭議和糾紛的,按雙方另行簽訂的《合作爭議解決規則》處理。根據合同約定,應當履行的義務如下:1.乙方根據標的公司名下現有上海某園情況,發揮自身招生、運營方面專業優勢,全權力爭使幼兒園業績取得更大進步;2.乙方單獨職責為:投資、收益(分攤50%),幼兒園日常運營管理,幼兒園招生管理;雙方交叉管理職責為:幼兒園總體運營情況監督,校址選定及建設,品牌打造、宣傳,公共關系維護;3.由乙方制定近三年工作規劃與近一年工作具體計劃,再由認可后配合一切工作的可能性,來全力以赴;4.協議各方應對協議所涉其他方面商業資料予以保密;5.本協議須以陳某向范某所講的原意為原則,雙方堅持承擔所有榮辱患難與共為永遠的工作原則,任何一方決不可為任何一方設下有害或欺騙或不利的陷阱而造成整個團隊工作分崩離析。合同簽訂后,逐漸發現被告不具有經營管理幼兒園的團隊,也從無管理幼兒園的經驗,根本不具備履約能力。到2016年9月初,被告明確表示其無經營管理幼兒園的團隊,更加沒有時間,也不會負責幼兒園的經營和管理。根據《合作爭議解決規則》第5條,要求見證人陸某進行裁決。因為完全不了解的真實情況,但非常相信介紹見證人,故為了防止受騙上當或落入陷阱,三方共同簽署《合作爭議解決規則》,如果沒有此爭議規則存在,絕不會簽署系爭《股權轉讓協議》。詳細了解各方合同履行情況后,陸某裁決應當解除《股權轉讓協議》,因此2016年9月7日,退還全部款項,即股權轉讓款5,290,000元和運營資金300,000元。然而,被告既不遵守《合作爭議解決規則》,也不遵守裁決人的裁決,反而以違約為由無理起訴,這本身也構成違約。由于見證人裁決應當解除系爭合同,因此根據約定,解除合同條件已經成就。同時,由于被告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推誠相見的合作基礎和多項合同約定,虛假宣傳、惡意欺騙,不具備履行合同能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也已達成。請求判令:1.確認與被告于2016年7月28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于2016年9月7日解除;2.被告支付違約金1,000,000元。.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辯稱:不同意訴請。股權轉讓協議不能因為擅自解除而解除,沒有任何違約事實,所以不承擔違約責任。.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某系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2016年7月28日,轉讓方(甲方)、股權代持人吳某、受讓方(乙方)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上海某投資有限公司(丙方)、上海某園(丁方)、見證方陸某共同簽訂一份《股權轉讓協議》,約定鑒于合同各方確認并同意:1.甲乙雙方經由見證方引薦從認識到認可,并基于共同的教育理念展開合作;2.本次股權轉讓標的公司上海某投資有限公司(該公司為上海某園唯一股東,該幼兒園也系該公司唯一投資對象)。關于上海某投資有限公司和上海某園,其現有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財務資料,股權登記和股權代持資料、資產、相應產權證、負債、已有勞動關系解除情況、涉及的不利訴訟等基本情況,乙方已經全部知悉,無任何異議。甲方對上海某投資有限公司及上海某園投入資金情況以附件一和上海某投資有限公司及上海某園財務資料為準。關于2016年5月31日之前,甲方出借給上海某投資有限公司及上海某園的借款8,580,000元,甲方同意不予計算利息;3.甲方系上海某投資有限公司的現有股東,總計占有100%股權,現由吳某代持100%股權,代持人同意配合辦理本次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等相關事宜(甲乙雙方商定在本協議生效后六個月完成股權變更登記,股東變更為兩人:吳某和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吳某繼續代甲方持51%股權,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持有49%股權)。據此,甲、乙雙方經協商,就轉讓股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甲方將其擁有的上海某投資有限公司49%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應向甲方支付5,290,000元作為對價,此價為甲方到手價。具體操作方式如下:(1)乙方將5,290,000元拆分成980,000元、4,310,000元兩部分款項,于本協議生效之后8個工作日內,分別匯入上海某投資有限公司賬戶;(2)上述款項支付完畢,即為甲乙雙方股權轉讓款項支付完畢;(3)上海某投資有限公司或其名下幼兒園分別向雙方開出借據類文件,原則上,借據應為相同數額(即為4,290,000元),加上甲方另外向上海某園投入的300,000元。除此之外,上海某投資有限公司及其名下幼兒園在本協議生效之前不存在向甲乙任何一方或其他第三方的任何其他借款;(4)上述款項系甲乙雙方對上海某投資有限公司及其名下幼兒園的投入,而非純粹的借貸關系,雙方皆不可在公司未有盈利的情況下主張還款或主張超出公司盈利的還款。每一次還款的額度及期限等以甲乙雙方共同商定為準;……甲方在6月1日已經投入運營金額300,000元,乙方也須在2016年7月31日前對等投入運營金額300,000元,否則構成嚴重違約。甲方以及代持人吳某承諾在本協議簽訂生效之日起協助辦理標的股權的變更過戶手續。乙方根據標的公司名下現有上海某園情況,發揮自身招生、運營方面專業優勢,全權力爭使幼兒園招生業績取得更大進步。由乙方制定近三年規劃與近一年工作具體計劃,再由甲方認可后配合一切工作的可能性,來全力以赴。上述規劃與計劃為雙方本次合作主要對價與承諾,應按約執行。甲乙雙方應在今后的上海地區幼兒園項目工作項目合作中捆綁發展,未經對方書面同意,雙方在上海地區皆不能單獨開設或與任何第三方再合作其他幼兒園教育項目。一經發現上述行為,即應視為嚴重違約。交接過渡期指本協議生效及相應轉讓款項支付完畢之后至乙方一年內逐步全面接管上海某投資有限公司及名下上海某園等實體運營事務的期間。甲乙雙方約定交接過渡期為3個月至1年。一方產生違約,如情節嚴重并造成守約方較大損失的,或情節雖輕微暫未造成對方較大損失者,但經守約方催告三個工作日內暫未有效整改者,即視為嚴重違約。如因任何一方嚴重違約,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1,000,000元。如果違約行為造成對方實際損失大于違約金,按實際損失賠償,不得逃避責任。如因本協議產生爭議和糾紛的,按雙方另行簽訂的《合作爭議解決規則》處理。本協議的成立、生效與解釋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落款處甲方由陳某簽名,股權代持人處由吳某簽名,乙方由范某簽名并加蓋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公章,丙方由法定代表人吳某簽名并加蓋上海某投資有限公司公章,丁方由法定代表人吳某簽名并加蓋上海某園公章,見證方由陸某簽名。.同日,甲方陳某、乙方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和見證方陸某共同簽訂一份《合作爭議解決規則》,約定甲乙雙方在上海地區共同努力發展“幼兒園項目”并展開捆綁式合作,合作標的公司現為上海某投資有限公司,為合理表述雙方合作伊始之初心及有效調整今后可能出現之紛爭,制作規則如下:1.雙方合作的最高原則為:合作初期及至有始有終,勠力同心、分工互補;合作有成,同享榮華、共擔風雨;如有分歧,對等措置、平權相處;如遇外侵,互不拆臺、共御外侮;2.雙方日常的合作,依據雙方現有的其他各類有效文件操作,如出現該各類文件無法有效調整雙方的合作關系及在產生爭議而危及任何一方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本規則即為適用;……5.如任何一方在合作過程中違背上述原則,任何一方皆可將該事宜交由見證人裁決,見證人做出的最終裁決將作為雙方應共同遵守的解決方案;6.如出現見證人在合理期間內無法裁決等僵局情況,任何一方可依據本規則之原則,開啟合作解除程序;7.如見證人裁決一經做出,任何一方忽視見證人的裁決而自行其是,則自然說明該方違約,雙方的合作關系視為破裂,守約方有權至見證人處提取本規則原本,并直接追究對方之違約責任。落款處甲方由陳某簽名,乙方由范某簽名并加蓋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公章,見證方由陸某簽名。.2016年8月3日。甲方陳某與乙方吳某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書》,明確甲方作為代持股權的實際出資者,對上海某投資有限公司享有實際的股東權利并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乙方僅以自身名義代甲方持有該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東權益,而對該等出資所形成的股東權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或處分權。落款處甲乙雙方分別由陳某和吳某簽名。.2016年7月29日。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向上海某園轉賬300,000元,摘要注明“借款”。.2016年8月8日,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向上海某投資有限公司轉賬4,310,000元。摘要注明“借款”。同日,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向上海某投資有限公司轉賬980,000元,摘要注明“投資款”。.2016年7月至2016年8月,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與陳某通過電子郵件就外教、百度推廣、錄取通知書設計和印制、收費調整等事項進行了溝通。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通過其微信等平臺對上海某園開展了宣傳推廣活動。.2016年9月7日,上海某園向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轉賬300,000元,摘要注明“還款”。.同日,上海某投資有限公司向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轉賬980,000元和4,310,000元,摘要均為“還款”。.2016年9月7日晚,陳某和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通過見證人陸某聯系見面,協商轉讓股權善后事宜,但協商未果。.2016年9月23日,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委托律師向陳某發出關于要求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的律師函。函件主要內容: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依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梳理幼兒園招生工作流程、培訓招生團隊、重新設計制作各類招生文件材料、建立的招生方式與渠道;利用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自有資源、渠道范圍內最大限度推廣宣傳等工作。需要提請注意的是,上述工作的工作人員調配、渠道拓展活動等運營成本皆由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單獨承擔,尚未計入上海某投資有限公司成本。但陳某于2016年9月7日在未經任何事先溝通或告知的情況下,將5,290,000元以轉賬方式匯回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賬戶,當晚雙方面談過程中,陳某承認此系其單方面作出解除協議的意思表示。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認為協議合法有效,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已依約履行了合同項下相應義務,請陳某在收函后五日內辦理上海某投資有限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根據《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將49%股權登記至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名下,逾期未辦理的,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將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其合法權益。.另查明,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訴陳某、吳某股權轉讓糾紛案,立案號為(2016)滬0112民初31460號。本案與該案合并審理,該案中陸某出庭作證,表示2016年8月份陳某和范某各自向陸某反映合作爭議,范某認為開始合作后陳某對幼兒園的經營、人員使用、資費使用等方面放手不夠,陳某則希望范某全身心投入幼兒園工作,范某本人沒有來幼兒園不符合其心理預期。到2016年8月底陸某已經很煩了,覺得這個合作沒有必要,在2016年9月初與雙方講,應該終止合作。2016年9月7日晚,陳某和范某見面后開始爭執,當時陸某覺得他們爭執的問題不是其能解決的。.又查明,2017年8月14日,法院對陳某于2017年5月18日起訴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NAE諾某教育網站首頁(網址為www.na-edu.org)對使用陳某肖像一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陳某經濟損失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律師費3,000元、公證費6,500元及交通費500元。該判決已生效。.再查明,2018年2月28日,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陳某發出行政處理告知書,對陳某于2016年12月14日舉報關于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網頁上宣傳內容涉嫌虛假不實等情況作出處理結果告知: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施行)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的行政處罰。.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7)滬0112民初19872號民事判決:一、陳某和上海某咨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解除;二、駁回陳某的其余訴訟請求。宣判后,陳某以系系爭《合作爭議解決規則》第五條合法有效等為由,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滬01民終1024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宣判后,陳某以系系爭《合作爭議解決規則》第五條合法有效等為由,申請再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滬民申18號民事裁定:駁回陳某的再審申請。.【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原告陳某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陳某在本案中以香港居民身份參與經濟活動,以香港居民身份提起訴訟,故本案系涉港合同糾紛。本案系爭《股權轉讓協議》對法律適用約定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訴訟中,原、被告雙方均確認該約定適用法律系指中國內地法律,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故確認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法律處理。.原、被告雙方于2016年7月28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悖法律規定,系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關于該協議產生爭議和糾紛的解決方式,雙方另行簽訂了《合作爭議解決規則》,該規則第5條約定:“如任何一方在合作過程中違背上述原則(合作初期及至有始有終,勠力同心、分工互補;合作有成,同享榮華、共擔風雨;如有分歧,對等措置、平權相處;如遇外侵,互不拆臺、共御外侮),任何一方皆可將該事宜交由見證人(陸某)裁決,見證人做出的最終裁決將作為雙方應共同遵守的解決方案。”該“最終裁決”的表述違反了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權利的法律原則,應屬無效。.對于原告要求確認原告與被告于2016年7月28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于2016年9月7日解除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首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見證人陸某并非履約當事人,其無權作出本案系爭股權轉讓協議終止履行的決定,故即便見證人陸某告知雙方系爭股權轉讓協議應當解除,也不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其次,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被告作為股權受讓方按約將股權轉讓款5,290,000元和運營資金300,000元如數匯入上海某投資有限公司和上海某園賬戶,并參與了上海某園的運營管理工作,積極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雖然協議約定被告制定近三年規則與近一年工作具體計劃的義務,但并未限定提交時間,鑒于雙方約定了交接過渡期為3個月至1年,被告在簽約后1個多月的期限內未提交上述文件并不構成違約;再次,原告提出被告存在侵犯其肖像權、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根據現已查明事實,原告已經通過肖像權訴訟、工商行政舉報等方式主張了相關權利,相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對原告反映的事實也已審查處理,被告的上述違法行為已經得到了相應法律制裁,但被告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的主要合同義務是交付股權轉讓款,被告的上述違法行為不能否定被告已經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故也不能因此認定被告違約。.綜上分析,原告于2016年9月7日聽信見證人陸某的“裁決”將股權轉讓款和運營資金全部退還被告的行為,屬于不當解約,并不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此后經被告書面催告,原告拒絕辦理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原告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再履行股權轉讓協議,構成嚴重違約。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原告不具有法定解除權,但原告轉讓給被告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部分股權,有限責任公司以人合性為基礎,從原告陳某此后發給被告的函件、提起肖像權訴訟、虛假宣傳舉報可知,雙方的人合性基礎已經喪失,股權轉讓事實上已經無法履行。考慮到本案實際情況,本院認為因無法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協議,該協議應當予以解除。因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系原告陳某違約造成,故原告無權要求被告承擔支付違約金1,000,000元的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7次會議《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
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當事人舉證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條 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
第五條 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除授權委托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
當事人在場對訴訟代理人的自認明確否認的,不視為自認。
第六條 普通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或者數人作出的自認,對作出自認的當事人發生效力。
必要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或者數人作出自認而其他共同訴訟人予以否認的,不發生自認的效力。其他共同訴訟人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仍然不明確表示意見的,視為全體共同訴訟人的自認。
第七條 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條件予以承認的,由人民法院綜合案件情況決定是否構成自認。
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事實,不適用有關自認的規定。
自認的事實與已經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銷自認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一)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
(二)自認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撤銷自認的,應當作出口頭或者書面裁定。
第十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基本事實;
(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六項、第七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一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第十二條 以動產作為證據的,應當將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當事人可以提供復制品、影像資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動產或者替代品后,應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現場查驗。
第十三條 當事人以不動產作為證據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該不動產的影像資料。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進行查驗。
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十五條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第十六條 當事人提供的公文書證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關系的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第十七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
第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份數和頁數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二、證據的調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名稱或者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以及明確的線索。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或者復制件。是副本或者復制件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取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物。被調查人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品或者影像資料。提供復制品或者影像資料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原始載體。
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提供復制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經過。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可能需要鑒定的證據,應當遵守相關技術規范,確保證據不被污染。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的,申請書應當載明需要保全的證據的基本情況、申請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種保全措施等內容。
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司法解釋對訴前證據保全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標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對證據持有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擔保方式或者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保全措施對證據持有人的影響、保全標的物的價值、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爭議的訴訟標的金額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具體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等方法進行證據保全,并制作筆錄。
在符合證據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證據持有人利益影響最小的保全措施。
第二十八條 申請證據保全錯誤造成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證據保全措施后,當事人向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保全的證據及時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認為待證事實需要通過鑒定意見證明的,應當向當事人釋明,并指定提出鑒定申請的期間。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委托鑒定。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并預交鑒定費用。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的,視為放棄申請。
對需要鑒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準許鑒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的,可以在詢問當事人的意見后,指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
人民法院在確定鑒定人后應當出具委托書,委托書中應當載明鑒定事項、鑒定范圍、鑒定目的和鑒定期限。
第三十三條 鑒定開始之前,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簽署承諾書。承諾書中應當載明鑒定人保證客觀、公正、誠實地進行鑒定,保證出庭作證,如作虛假鑒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等內容。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退還鑒定費用,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鑒定的根據。
經人民法院準許,鑒定人可以調取證據、勘驗物證和現場、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
第三十五條 鑒定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完成鑒定,并提交鑒定書。
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期提交鑒定書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鑒定人進行鑒定。人民法院準許的,原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一)委托法院的名稱;
(二)委托鑒定的內容、要求;
(三)鑒定材料;
(四)鑒定所依據的原理、方法;
(五)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六)鑒定意見;
(七)承諾書。
鑒定書應當由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并附鑒定人的相應資格證明。委托機構鑒定的,鑒定書應當由鑒定機構蓋章,并由從事鑒定的人員簽名。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收到鑒定書后,應當及時將副本送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鑒定書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對于當事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作出解釋、說明或者補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鑒定人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內容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收到鑒定人的書面答復后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通知有異議的當事人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并通知鑒定人出庭。有異議的當事人不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的,視為放棄異議。
雙方當事人對鑒定意見均有異議的,分攤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
第三十九條 鑒定人出庭費用按照證人出庭作證費用的標準計算,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因鑒定意見不明確或者有瑕疵需要鑒定人出庭的,出庭費用由其自行負擔。
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時已經確定鑒定人出庭費用包含在鑒定費用中的,不再通知當事人預交。
第四十條 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一)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對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
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四十一條 對于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托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或者理由足以反駁并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四十二條 鑒定意見被采信后,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撤銷鑒定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退還鑒定費用,并可以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鑒定人進行處罰。當事人主張鑒定人負擔由此增加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人民法院采信鑒定意見后準許鑒定人撤銷的,應當責令其退還鑒定費用。
第四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勘驗前將勘驗的時間和地點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不參加的,不影響勘驗進行。
當事人可以就勘驗事項向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和說明,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驗中的重要事項。
人民法院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應當制作筆錄,記錄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的經過、結果,由勘驗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對于繪制的現場圖應當注明繪制的時間、方位、測繪人姓名、身份等內容。
第四十四條 摘錄有關單位制作的與案件事實相關的文件、材料,應當注明出處,并加蓋制作單位或者保管單位的印章,摘錄人和其他調查人員應當在摘錄件上簽名或者蓋章。
摘錄文件、材料應當保持內容相應的完整性。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的,申請書應當載明所申請提交的書證名稱或者內容、需要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及事實的重要性、對方當事人控制該書證的根據以及應當提交該書證的理由。
對方當事人否認控制書證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習慣等因素,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對于書證是否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實作出綜合判斷。
第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交書證的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辯論。
當事人申請提交的書證不明確、書證對于待證事實的證明無必要、待證事實對于裁判結果無實質性影響、書證未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規定第四十七條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當事人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七條 下列情形,控制書證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書證:
(一)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曾經引用過的書證;
(二)為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制作的書證;
(三)對方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查閱、獲取的書證;
(四)賬簿、記賬原始憑證;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書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書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者存在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開質證。
第四十八條 控制書證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書證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主張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為真實。
三、舉證時限與證據交換
第四十九條 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第五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
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等內容。
第五十一條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存在客觀障礙,屬于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情形。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能力、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的原因等因素綜合判斷。必要時,可以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
第五十三條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但法律關系性質對裁判理由及結果沒有影響,或者有關問題已經當事人充分辯論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并通知其他當事人。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于其他當事人。
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的,舉證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確定:
(一)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舉證期限中止,自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復計算;
(二)追加當事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新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確定舉證期限,該舉證期限適用于其他當事人;
(三)發回重審的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發回重審的原因,酌情確定舉證期限;
(四)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新確定舉證期限;
(五)公告送達的,舉證期限自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第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通過組織證據交換進行審理前準備的,證據交換之日舉證期限屆滿。
證據交換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第五十七條 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并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收到對方的證據后有反駁證據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應當再次組織證據交換。
第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逾期提供證據的當事人處以罰款的,可以結合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主觀過錯程度、導致訴訟遲延的情況、訴訟標的金額等因素,確定罰款數額。
四、質證
第六十條 當事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過程中發表過質證意見的證據,視為質證過的證據。
當事人要求以書面方式發表質證意見,人民法院在聽取對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準許。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書面質證意見送交對方當事人。
第六十一條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第六十二條 質證一般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審判人員對調查收集證據的情況進行說明后,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與對方當事人、第三人進行質證。
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由審判人員對調查收集證據的情況進行說明后,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
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
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場,就案件的有關事實接受詢問。
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到場接受詢問的,應當通知當事人詢問的時間、地點、拒不到場的后果等內容。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詢問前責令當事人簽署保證書并宣讀保證書的內容。
保證書應當載明保證據實陳述,絕無隱瞞、歪曲、增減,如有虛假陳述應當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捺印。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宣讀保證書的,由書記員宣讀并進行說明。
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拒不簽署或宣讀保證書或者拒不接受詢問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案件情況,判斷待證事實的真偽。待證事實無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不利于該當事人的認定。
第六十七條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接受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時陳述證言的,視為出庭作證。
雙方當事人同意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
申請書應當載明證人的姓名、職業、住所、聯系方式,作證的主要內容,作證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以及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第七十條 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應當向證人送達通知書并告知雙方當事人。通知書中應當載明證人作證的時間、地點,作證的事項、要求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等內容。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或者沒有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當事人的申請。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在作證之前簽署保證書,并在法庭上宣讀保證書的內容。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證人的除外。
證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宣讀保證書的,由書記員代為宣讀并進行說明。
證人拒絕簽署或者宣讀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證人保證書的內容適用當事人保證書的規定。
第七十二條 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語言。
證人作證前不得旁聽法庭審理,作證時不得以宣讀事先準備的書面材料的方式陳述證言。
證人言辭表達有障礙的,可以通過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第七十三條 證人應當就其作證的事項進行連續陳述。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或者旁聽人員干擾證人陳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制止,必要時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十四條 審判人員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審判人員許可后可以詢問證人。
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證人之間進行對質。
第七十五條 證人出庭作證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證人出庭作證費用。證人有困難需要預先支取出庭作證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證人的申請在出庭作證前支付。
第七十六條 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作證,申請以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載明不能出庭的具體原因。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七十七條 證人經人民法院準許,以書面證言方式作證的,應當簽署保證書;以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方式作證的,應當簽署保證書并宣讀保證書的內容。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證人的詢問與待證事實無關,或者存在威脅、侮辱證人或不適當引導等情形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制止。必要時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證人故意作虛假陳述,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妨礙證人作證,或者在證人作證后以侮辱、誹謗、誣陷、恐嚇、毆打等方式對證人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第七十九條 鑒定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審理三日前將出庭的時間、地點及要求通知鑒定人。
委托機構鑒定的,應當由從事鑒定的人員代表機構出庭。
第八十條 鑒定人應當就鑒定事項如實答復當事人的異議和審判人員的詢問。當庭答復確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庭審結束后書面答復。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書面答復送交當事人,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再次組織質證。
第八十一條 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人民法院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組織對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予以處罰。
當事人要求退還鑒定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裁定,責令鑒定人退還;拒不退還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執行。
當事人因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八十二條 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詢問鑒定人、勘驗人。
詢問鑒定人、勘驗人不得使用威脅、侮辱等不適當的言語和方式。
第八十三條 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申請書中應當載明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基本情況和申請的目的。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申請的,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八十四條 審判人員可以對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經法庭準許,當事人可以對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當事人各自申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對質。
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參與對鑒定意見質證或者就專業問題發表意見之外的法庭審理活動。
五、證據的審核認定
第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根據依法作出裁判。
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對于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于口頭遺囑或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與訴訟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項有關的事實,人民法院結合當事人的說明及相關證據,認為有關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較大的,可以認定該事實存在。
第八十七條 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第八十八條 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對認可的證據反悔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十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三)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陳述的證言;
(四)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五)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
第九十一條 公文書證的制作者根據文書原件制作的載有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的副本,與正本具有相同的證明力。
在國家機關存檔的文件,其復制件、副本、節錄本經檔案部門或者制作原本的機關證明其內容與原本一致的,該復制件、副本、節錄本具有與原本相同的證明力。
第九十二條 私文書證的真實性,由主張以私文書證證明案件事實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私文書證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捺印的,推定為真實。
私文書證上有刪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其證明力。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第九十四條 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
(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
(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
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
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書中表述。
六、其他
第九十八條 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護。
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偽造、毀滅證據,提供虛假證據,阻止證人作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打擊報復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十九條 本規定對證據保全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法律、司法解釋關于財產保全的規定。
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對當事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詢問參照適用本規定中關于詢問證人的規定;關于書證的規定適用于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存儲在電子計算機等電子介質中的視聽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第一百條 本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樓某某訴杜某峰肖像權糾紛案
杭州互聯網法院
【關鍵詞】
民事/肖像權/未成年人/網絡輿情/精神損害賠償/嚴重精神損害
【裁判要點】
.未經許可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圖片,在信息網絡中以杜撰事實、散布造謠等方式炮制話題,引發網絡輿情等不良社會影響的,可認定構成對未成年人的嚴重精神損害。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要求行為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95條、第1019條、第118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條、第4條、第5條..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7日,杜某峰未經未成年人樓某某(女,時年3周歲)監護人許可,從樓某某母親的小紅書賬號分享頁中下載樓某某的肖像圖片(內容為樓某某乘坐地鐵的情形),在此基礎上配以文字內容“日本地鐵上的小乘客,一個人上學,那眼神里充滿自信和勇氣,太可愛了”,并于微博平臺用實名注冊的賬號(@西*隆)公開發布。后迅速引發輿情和網絡爭議,網民意見反映強烈,且有多名網友在該條微博下留言指出是中國地鐵。杜某峰無視陳述分辨事實的留言內容,并對貶低民族形象的留言跟風作負面評論,繼續引導言論發酵,事后仍拒絕刪除案涉微博。2021年7月8日,樓某某母親在微博發布辟謠帖。原告樓某某訴至法院稱:杜某峰盜用未成年人樓某某肖像圖片,在信息網絡中杜撰事實、炒作話題,行為嚴重侵害樓某某肖像權,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請求法院判令杜某峰公開登報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合理維權費用損失等。被告杜某峰未發表答辯意見。另經法院查明,案涉微博圖片中樓某某乘坐的地鐵位于我國浙江省杭州市,杜某峰擅自盜用圖片并虛構了主體身份和場景環境后,在網絡中予以發布。.杭州互聯網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民事判決:一、被告杜某峰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通過在《法治日報》刊登道歉聲明的形式向原告樓某某進行賠禮道歉(道歉聲明內容須經法院審核確定);逾期不履行,法院將本判決書主要內容在《法治日報》予以刊登,所需費用由被告杜某峰負擔。二、被告杜某峰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樓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合理維權費用損失5000元。三、駁回原告樓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被告杜某峰是否侵害原告樓某某的肖像權;(二)若被告杜某峰案涉行為構成侵權,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第一,杜某峰以在網絡中傳播虛假信息的方式,侵害了樓某某的肖像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杜某峰發布的案涉微博中使用的圖片含有一小女孩的清晰面部特征、體貌狀態等外部身體形象,能夠清楚地辨認出微博圖片中的肖像人物為樓某某,故樓某某對該肖像圖片享有肖像權。由于樓某某系未成年人,且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他人使用樓某某肖像依法應獲得監護人的同意。杜某峰在瀏覽網頁時發現案涉照片,在未經樓某某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從樓某某監護人小紅書賬號分享頁中擅自下載,并以杜撰事實、炮制話題等方式對肖像圖片進行了編輯、使用,虛構該肖像圖片的主體身份和場景環境,屬于非法使用他人肖像,構成對樓某某肖像權的侵害。.第二,杜某峰的侵權行為可認定對樓某某造成嚴重精神損害,依法應承擔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等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受到法律保護,人民法院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人格決定了個人的行為方式、認知方式和價值觀念,對青少年成長發展尤為重要;而個人的民族意識、國家認同和愛國情操是形成健全人格的重要組成部分。兒童、青少年時期是建構自我認同、培育健全人格的關鍵階段,因此,對未成年人特別是兒童人格權利的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后果往往具有潛在性和長期性,負面影響可能會伴隨一生。樓某某在事件發生時是年僅3周歲的兒童,心智尚不成熟,正處于建立自我認同感和社會、國家歸屬感的重要時期,其權利依法應受到特殊保護。杜某峰在七七事變紀念日,為吸引眼球、炒作話題,通過信息網絡惡意捏造事實、炮制話題并拒不改正,經過網絡發酵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對樓某某產生了不良的國家身份認同影響,損害了未成年人人格的圓滿狀態,應依法認定對樓某某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后果。杜某峰在網絡中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樓某某的肖像權,樓某某訴請判令杜某峰公開登報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合理維權費用,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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