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市公司收購七年,還要花五年時間打多起官司才拿到錢,打官司的律師費、訴訟費2000萬元,提醒創始人注意五點。
上市公司科華數據,收購同一團隊的兩家公司,兩家公司都先后發生多起官司,下面介紹收購其中一家公司(天地祥云)的故事。
一、 被上市公司收購方案
1.1收購價格和付款方式
收購分兩步進行:
第一步,2016年11月先收購25%的股權,價格為9000萬元,已完成交易沒有發生問題。
第二步,2017年3月再收購75%股權,總價6.375億元,分三期付款:
第一筆付款,在協議生效10天內支付10%。
第二筆付款,在交割完成后支付20%。
第三筆付款,把密碼交給上市公司保管后支付70%,并在收款后6個月內全部用來購買科華數據的股票,鎖定并質押。
意味著有70%的價款至少三年后才能拿到,而且實際能拿到多少錢還要依賴上市公司股價變動情況。
1.2業績對賭和補償
2017年至2019年共三年,承諾凈利潤分別為5000萬元、7000萬元、9000萬元,累計凈利潤共2.1億元。
任一年度累計凈利潤達到承諾的95%的,暫時不需要進行業績補償。
三年到期后利潤總額低于承諾總額的,在審計報告出來后兩個月內一起支付業績補償。
三年利潤補償=[(2.1億-三年實際利潤)/2.1億*6.375億。
這是按照收購價補償,并不是按照利潤差額補償。
1.3減值補償
利潤不達標的,不僅要支付利潤補償,還要支付減值補償。
三年累計凈利潤超過90%則無需減值測試補償,不超過的要支付減值補償。
如果減值額>已支付的利潤補償金額,創始人需要支付減值補償。
減值補償金額=【(2.1億一三年實際利潤)÷2.1億】×9000萬元。
就是要雙重補償:業績補償+減值補償。
1.4公司控制權
賣給上市公司后,目標公司已由上市公司100%持股,創始團隊不再持股。
但為了完成業績承諾,約定三年內還是由創始團隊負責公司的經營。
目標公司董事會3人,上市公司派2人,創始團隊派1人。
總經理由創始人擔任,財務、人事、法定代表人由上市公司掌控。
相當于創始團隊變成職業經理人,但需要完成業績承諾,能做到嗎?
1.5賣入上市公司股票的解鎖條件
股權轉讓價款的70%要用來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作為完成業績承諾的擔保,股票解鎖條件如下:
第一期解鎖條件:
完成2017年利潤承諾或進行了足額補償,可解鎖股票總數的20%。
實際情況是,2017年完成利潤指標,但并沒有按此解鎖股票,具體情況后面介紹。
第二期解鎖條件:
完成2018年利潤承諾或進行足額補償后,可解鎖股票總數的30%。
實際情況是,2018年不用業績補償,但也沒按期解鎖股票,后面會介紹具體情況。
第三期解鎖條件:
完成2019年利潤承諾或進行足額補償,而且不用減值補償或已足額支付減值補償,可解鎖股票總數的50%。
所以一半的股票至少要三年后才能解鎖。
而實際情況是,并沒能按照約定解鎖,2019年業績還沒出來就已經開始打官司了。
除按上面約定解鎖以外,股票的解鎖期為最后一筆買入完成后36個月。
實際情況上,2017年6月完成股票的購入,最后解鎖時間應該是2020年6月?
但實際情況是2021年11月才解鎖完?
合同還約定:滿足股票解鎖條件后10個工作日內,被收購方有權按相關比例解鎖股票。
這句話是個大大的陷阱,導致上市公司晚解鎖股票卻不需要承擔責任。
二、業績和解鎖股票情況
第一期業績和股票解鎖
2018年4月12日出具2017年度審核報告,2017年凈利潤為5806萬元,超額完成業績承諾,按約定應該解鎖20%股票。
實際情況是:
管理團隊在2018年5月21日提出解鎖20%股票,但上市公司并沒給解鎖。
經過三個月溝通后,2018年8月22日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回復,人員的業績、客戶情況都有較大變化,請團隊對業績高度重視,并給予業績穿透方面的配合。
創始人石軍回復,好的,全力配合,建議盡快溝通。團隊真拿到手的只有10%,其中還有借錢,自己還墊付了,自己還沒從收購中拿到一分錢。
但后來并沒正常解鎖股票,最終鬧到打官司了。
問題:第一筆付款10%,第二次交割后付20%,難道沒有支付第二筆款項?交割的定義是什么?
公告顯示,目標公司的股權已在2017年5月5日過戶給上市公司。
第二期業績和股票解鎖
2019年4月25日出審計報告,2018年實現利潤5870萬元,比承諾的7000萬元要少。
由于2017年+2018年共完成業績承諾的97.3%,超過了95%,所以上市公司在2019年4月27日發公告說,2018年度不用業績補償。
此時本應可以解鎖2018年度30%股票,可是之前2017年的20%股票都還沒解鎖。
后來打官司時創始人說,為了讓上市公司同意解鎖2017年度股票,他不得已在2018年度審計報告出來的第二天,也就是2019年4月26日出具《聲明》:個人的30%股票不行使解鎖權,與2019年度完成業績承諾解鎖股票總數50%的時間相同。
但聲明并沒寫明,延期解鎖2018年股票是以解鎖2017年股票為前提,這又是一個坑。
為股票解鎖發生爭議
創始人自己承諾不解鎖2018年度的股票,但其他人還是要解鎖的。
他們在2019年5月31日給上市公司發文要求解鎖30%的股票,之后又兩次發文要求解鎖,但離2018年度審計報告出來兩個月還是沒能解鎖股票。
創始人決定掀桌子,2019年6月26日給上市公司發律師函,要求在2019年7月5日前解鎖2017年和2018年共50%的股票。
此時離管理團隊把目標公司股權過戶給上市公司已經過了兩年多,但還只拿到零頭的錢,大部分錢都拿去買上市公司股票被鎖定了。
搞了這么久之后,上市公司終于在2019年7月1日解鎖其他人的30%股票,但對于創始人的50%股票卻不給解鎖,創始人決定打官司。
創始人起訴上市公司要求解鎖股票,上市公司則起訴創始人等支付業績補償和違約金,由此開啟4年多的打官司之路。
三、股票解鎖問題
3.1為解鎖股票反復斗爭
2019年7月8日,創始人第一次起訴上市公司,要求解鎖股票。
創始人在后來的官司中說,收到法院傳票后,上市公司要求撤訴、并承諾解鎖2017年/2018年度股票,所以在2019年8月9日撤訴了。
上市公司還沒解鎖股票、也沒簽文件就撤訴,這又是一個坑。
應上市公司的要求,原持股平臺持股78人出具確認函,承諾股票解鎖后自行與創始人處理股票代持等事宜,與上市公司無關,不以此為由向上市主張任何實體或訴訟上的權利。
注:最后一句話又是一個大坑,后面會具體分析。
創始人撤訴和其他人出具確認函后,上市公司終于在2019年8月22日解鎖2017年度的股票。
但對于創始人2018年度的股票只解鎖小部分,創始人抗議無果后,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起訴,之后上市公司才在2019年12月27日解鎖2018年的全部股票。
到此時終于解鎖了2017年、2018年度的股票,比原定時間晚?能要求賠償嗎?
3.2解鎖股票的時間爭議
創始人認為:
2017年的股票在出具審計報告后,應在2018年4月27日解鎖20%股票,但實際到2019年8月23日才解鎖,就晚了一年零4個月?
2018年度的股票在出具審計報告后,應于2019年5月13日解鎖30%股票,但實際于2019年8月23日解鎖50萬股,2019年12月27日解鎖231萬股,就是晚了半年?
但上市公司認為:2017年股票在2018年5月21日之后已達成暫緩解鎖的口頭約定。
3.3逾期解鎖股票的賠償問題
創始人起訴要求:
(1)逾期解鎖2017年/2018年股票,不同時間點股票收盤價存在差價,差額共為2086萬元,利息按4倍LPR計算為1600萬元,所以上市公司應賠償創始人共3688萬元。
(2)要求立即解鎖2019年度的股票(共469萬股)。
法院判決:
(1)合同約定滿足股票解鎖條件后,被收購方有權按比例解鎖股票。
合同沒約定滿足解鎖條件后上由市公司主動解鎖,創始人不提出則上市公司就沒有義務主動解鎖。
(2)2017年的股票
創始人在起訴書中主張應在2018年4月30日前解鎖,后來又說應在2018年4月27日解鎖,不僅前后說法不一致,還與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不符,所以法院不支持。
創始人于2018年5月21日轉發郵件提出解鎖2017年度股票,所以上市公司應在10個工作日內即至遲于2018年6月4日解鎖。
(3)2018年度的股票
創始人于2019年4月26日出具《聲明》,表示對2018年的股票“不行使解鎖權”,應當認定其同意解鎖時間順延。
后又在2019年6月26日發《律師函》要求解鎖2017年/2018年度股票,所以應于2019年7月12日解鎖。
(4)逾期解鎖賠償問題
2019年8月中旬,78位合伙人向上市公司出具《確認函》,確認對關解鎖事宜再無異議,不以此為由向上市公司主張任何實體或訴訟上的權利。
應認視為78人已放棄要求上市公司賠償逾期解鎖損失的權利。
而且股票價格始終處于波動狀態,不給計算股票差價損失。
法院只支持利息損失,以應解鎖日收盤價為基數,到實際解鎖日之間,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4.35%的2倍計算,上市公司向創始人支付利息損失245萬元,創始人還要承擔訴訟費170萬元。
創始人請了兩個律所的律師來打這場官司,花三年時間打官司,扣除律師費后可能還要倒貼錢。不一定是打官司的律師水平問題,也與所簽的合同有很大的關系,打官司的律師水平再高也改不了以前簽過的合同了。
四、業績補償問題
上市公司認為,目標公司三年累計凈利潤1.9億元,比承諾利潤2.1億元低2000萬元,累計完成率為91.56%。
上市公司在2020年5月27日發函要求管理團隊支付補償金5380萬元。
不支付業績補償款就不能解鎖股票2019年度的股票,而2019年度占總額的50%。
所以有兩方已在2020年8月支付共1077萬元業績補償款,上市公司同意給他們兩家辦理股票解鎖手續。
創始人認為上市公司給目標公司強攤管理費、股票激勵費用等共1406萬元,計入后累計完成凈利潤的97%,應解鎖2019年股票。
4.1上市公司起訴要求支付業績補償
上市公司不認可創始人的說法,于2021年10月起訴所有人(包括已支付業績補償的兩方),要求:
(1)支付業績補償款4306萬元+違約金280萬元,2021年1月18日之后的違約金另外計算。
(2)賠償律師費等550萬元。
雙方的爭議如下:
(1)強推費用的問題
創始人認為,上市公司給目標公司強攤管理費、股票激勵費用等共1406萬元,計入后累計完成凈利潤為20384萬元,完成率達到97%。
但上市公司認為,管理費、股權激勵費用等的分攤,當時創始人等已認可同意分攤費用。
法院認為:2017年、2018年的審計報告出來后,創始人發的郵件,管理團隊出具《聲明》,仍表示對財務報表各項數據充分知悉并全部認可,無異議。
創始人與上市公司財務總監發微信時,仍對2017年至2019年的合并數據表示確認。
所以法院不支持創始人關于上市公司強攤管理費、股權激勵費用等的說法。
(2)上市公司干預團隊管理問題
創始人認為,上市公司從2017年下半年開始有預謀的破壞管理團隊穩定,解鎖其他人的股票卻不解鎖創始人的股票、惡意制造團隊矛盾;將核心管理人員調到其他單位任職,插手公司管理并轉移利潤等,管理團隊在雙方長期對立沖突的情況下完成如此業績實屬不易,不應再承擔業績承諾責任,無需進行業績補償。
即便產生業績補償,也應用買入上市公司股票按照買入價計算補償。
注:也就是上市公司股價下跌了?創始人寧愿賠股票?
但上市公司認為:當時安排管理團隊到其他單位任職時他們沒提出異議,上市公司委派董事、財務負責人也沒有違反合同約定。
法院認為,合同沒約定管理團隊脫離董事會獨立經營管理,上市公司委派董事、財務負責人沒有違反合同約定。
法院判決支持上市公司的請求。
(1)管理團隊支付業績補償款4306萬元,違約金280萬元+
(2)賠償上市公司律師費損失20萬元,還要承擔60萬的訴訟費。
4.3支付業績補償款
在一審判決后,其中一人不上訴,直接與上市公司達成和解,同意一次性支付388萬元,上市公司同意解鎖其股票,雙方不再主張其他權利。
而創始人等在支付4563萬元業績補償款后上訴,因為不付錢就無法解鎖股票。
但二審被駁回,換律師申請再審,也在2023年3月13日被駁回。
這起官司創始人雙請了三個不同律所的律師,但還是輸了。打輸官司不一定是打官司的律師水平不行,有可能是打官司之前的操作不當。
五、競業限制問題
按照協議約定,對核心團隊14人都有服務期限和競業限制要求。
可是雙方鬧矛盾,股票也沒解鎖,公司還不按時支付工資等,有人提前離職,并通過打官司拿到上市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其中有一人到競爭對手處任職,上市公司在2022年1月起訴要求:
(1)全體人員退還股權轉讓款(投資方除外)共5.5億元。
(2)賠償律師費600萬元,公證費、保險費等30萬元。
(3)返還離職人員經濟補償金88萬。
總金額共為5.56億元。
創始人認為:
(1)上市公司逾期解鎖股票,不應再要求管理團隊遵守競業限制承諾。
(2)上市公司采取違法手段逼迫部分創始團隊人員離職,所以無需遵守競業限制承諾。
(3)就算要遵守競業限制承諾,大部分人離職都是因為上市公司的過錯,離職人員通過打官司已拿到經濟補償金。
(4)只有一人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卻要求全體人員返還股權轉讓所得,相當于上市公司免費獲得目標公司100%股權,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則。
法院在2023年12月作出終審判決:
管理團隊賠償上市公司190萬元,律師費2萬元和保險費1千元。
上市公司承擔訴訟費520萬元。
六、凍結股票損失賠償問題
關于競業限制的官司,上市公司要求賠償金額高達5.56億元,并凍結了創始人等的股票、存款等5.56億元,時間長達兩年多,但這起官司法院最后只判決賠償190萬元。
打完競業限制官司后,創始人賣掉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于2024年4月起訴上市公司,要求賠償錯誤凍結他的股票造成的股價下跌和晚拿分紅的損失共11000萬元。
但法院認為:
在凍結期間股票數量沒有減少,股票價格波動有投機性和偶然性,不支持賠償損失。
2025年1月收到法院判決書,駁回起訴,創始人還要承擔120萬元訴訟費。
上市公司還收購了與同一個團隊有關的另一家公司,也是發生矛盾打官司。
上市公司起訴要求賠2.8億元,后來改了好幾次,最后改成120萬元。
七、股權律師特別提醒
在2017年5月已將全部股權過戶給上市公司,雖然賣股權的價格是6.375億元,但只拿到1.9億元現金,另有4.5億元變成上市公司的股票。扣除5700萬元業績補償后,實際到手的現金只有1.4億元。
另4.5億元購買上市公司股票,買入均價34.88元/股。創始人的股票解鎖后又因打官司被凍結,直到2024年1月才全部解鎖,相當于歷時6年半才拿到錢。而創始人賣出股票時還處于低價時期,也不知道4.5億股票最終實際能拿到多少錢?
我是股權律師盧慶華,通過這個案例給賣公司的創始人一些提醒:
7.1關于業績對賭
本案例利潤差2000萬元,卻要支付業績補償款和違約金約6000萬元,是利潤差額的三倍。
有兩個原因:
(1)利潤+減值雙重補償
從合理性的角度,支付利潤補償就應該視為已完成業績承諾,不再要求減值補償。
但從合法性角度,合同這么約定了,就要承擔責任。
建議創始人:利潤補償和減值補償二選一,不要兩個同時存在。
(2)按照收購價計算利潤補償
本案例是按照收購價計算補償,而不是按照利潤差額補償。
因為收購價是利潤承諾的近三倍,所以利潤不足的補償金額也是利潤的三倍。
建議:被上市公司收購,比較難避免業績補償。
建議按照利潤差額補償,而不是按照收購價計算補償款。
上面兩項加起來,可以少賠4000萬元。
7.2 成本計算影響利潤完成情況
創始人認為,上市公司給目標公司強攤管理費、股票激勵費用等共1406萬元,直接導致利潤減少1406萬元。
而法院認為,在審計報告出來后,創始人發郵件及團隊簽字的文件仍認可財務報表。
提醒創始人注意:需要業績對賭的,寫明僅計算目標公司本身的成本,不包含分攤上市公司體系內的其他費用。
往來文件、郵件等提成及與成本、財務報表等有關內容時,先請財務、法務專業人士把關,不要隨便同意或默認。
做到這些可以少賠3000萬元,如果花10%的錢就是300萬元可以請到非常專業的人幫你把關了。
7.3 合同內容問題
簽合同時很多人不在意,不舍得花錢請專業的人。但有時候差一丁點,就可能要付出幾千萬幾個億的代價。
(1)合同約定:滿足股票解鎖條件后,被收購方有權解鎖股票。
這句話的意思是,如果管理團隊不提出解鎖股票的請求,上市公司就沒有義務解鎖股票。解鎖股票本來是上市公司的義務,但這么寫就變成發出解鎖請求是管理團隊的義務了。
(2)創始人起訴要求上市公司賠償逾期解鎖股票的損失,損失額按照股票差價計算,但花170訴訟費打官司后并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如果合同有寫,逾期解鎖股票,則由上市公司按照差價賠償,這樣九成都會得到法院支持。
所以這句話在本案例中就值2000多萬元,可惜合同并沒有這么寫,再花錢打官司也無力回天了。
(3)創始人認為,上市公司逾期解鎖股票,不應再要求管理團隊遵守競業限制承諾。
但合同沒有這么寫,所以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7.4往來文件問題
創始人說,第一次起訴后撤訴是因為上市公司承諾解鎖2017/2018年股票,但上市公司沒出書面文件就撤訴了。
創始人還說,上市公司同意解鎖2017年度股票,他才出《聲明》同意延續解鎖2018年度股票。但聲明也沒寫明,延期解鎖2018年股票是以解鎖2017年股票為前提。
持股平臺持股78人出具確認函,承諾不向上市主張任何實體或訴訟上的權利。
他們簽這樣的文件卻不加上要求上市公司答應什么的前提條件,被法院認為已放棄要求上市公司賠償逾期解鎖股票損失的權利。
……諸如此類,簽字的時候可能毫不在意,但到打官司時就成為鐵證了,這時你花再多錢請律師,他也改不了你以前簽過的文件。
別看不起咬文嚼字,法官判案就是要咬文嚼字的。
7.5打官司的問題
六年間打了多起官司,創始人要求上市公司解鎖股票的官司,計算律師費后勉強平本,其他官司多是大虧。
所以起訴前要想清楚你的訴求、策略和能贏官司的概率有多大,打官司是要成本的,訴訟費和律師費必不可少。
上市公司這邊,因一人違反競業限制,居然起訴要求全部人員返還股權轉讓款共5.56億元。這么高額的起訴金額,導致上市公司要承擔訴訟費高達520萬元+律師費600萬元。
上市公司花1120萬元打官司,法院最后只支持190萬元+2萬元律師費。
另一起官司中,上市公司要求被告賠償律師費550萬元,法院判決賠償律師費20萬元。
這家上市公司支付的律師費真高,做訴訟的律師們可以去找他們拿業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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