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辛辛苦苦扎的油袋被一把扯掉,這口氣我咽不下!”
“樹是我家的,我摘自己的袋子怎么還要賠錢?”
岳陽縣人民法院新墻法庭里,原告馬某某與被告戴某乙互不相讓。誰能想到,一串串小小的松油袋,竟牽扯出一段跨越四年的“松樹情緣”。
五年采油權埋下隱患
2020年下半年,馬某某為經營松油生意,經人介紹與戴某甲達成口頭協議,約定以支付租金形式承包其松樹林五年采油權。2022年10月,戴某甲次子戴某丙以“父親病重需醫療費”為由,私自將整片松林作價10萬元出售給馬某某。馬某某支付全款后,開始采油作業。
2023年11月,戴某甲長子戴某乙聯系馬某某,稱父親去世后松林權屬歸母親尹某某所有,弟弟戴某丙無權出售,此前買賣合同應屬無效。雙方協商未果,馬某某表示“愿走法律程序”。2024年6月,經法院判決,確認馬某某與戴某丙的買賣合同無效。
油袋被毀壞再訴公堂
2024年11月,馬某某發現承包林內用于采油的松樹油袋遭人為割破,松油泄漏致經濟損失。經多方查證,系戴某乙所為。
戴某乙辯稱:“松林權屬已由母親轉至我名下,我處置自家財產天經地義!”馬某某卻堅持:“即使買賣合同無效,我仍享有采油承包權,毀袋就是侵權!”
雙方就賠償問題爭執不下,馬某某憤而訴至法院,要求戴某乙賠償油袋損失及經營損失共計5萬余元。
心結解開促握手言和
承辦法官受理案件后,并未急于劃分責任,而是深挖矛盾根源,試圖解開雙方心結。
馬某某認為油袋被毀是“故意羞辱”,即便合同無效,自身采油權仍應受保護。戴某乙則因弟弟私賣松林、母親權益受損長期郁結,堅持認為“收回林權需徹底清除痕跡”。
法官采取“背對背調解”調解的方式,一方面以法析權向戴某乙釋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毀損他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仍可能構成侵權。另一方面以情解怨,在表示共情馬某某心情的同時,引導馬某某理解戴某乙維護權益的初衷。
經過一番釋法明理,雙方各退一步。馬某某放棄大部分賠償請求,僅要求戴某乙賠償其毀壞油袋導致的損失10000余元。戴某乙則表示將于今年年底一次性支付賠償款。雙方最終握手言和。
供稿|陳柯伍
編輯|黃湘宜
初審|余翔
審核|易斌 鐘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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