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 3 月 14 日下午,昆明官渡區(qū)城中村的例行清查行動正在進行。當民警敲開一間掛著 "房屋出租" 紙牌的農(nóng)戶房時,刺鼻的腐臭味從水泥地面下鉆出來。
撬棍撬開地磚的瞬間,在場所有人都僵在原地 —— 泥土里埋著的不是雜物,而是層層疊疊的人體遺骸,最終清點出 13 具,死者全是二十歲左右的年輕女性。
這場慘案的線索,早在三個月前就已浮現(xiàn)。遼寧女孩宋某在昆明某高級會所工作,2002 年 12 月突然失聯(lián)。父母趕來報案時,銀行流水顯示她名下 15 萬元存款已被陌生男子分三次取走。警方調(diào)取監(jiān)控發(fā)現(xiàn),最后與宋某接觸的是個穿紅色外套的年輕女子,監(jiān)控模糊的畫面里,兩人走進了官渡區(qū)的城中村。
類似的失蹤案接踵而至。短短兩個月內(nèi),警方接到四起會所女性失聯(lián)的報案,她們的手機最后通話記錄都指向同一個號碼。順著號碼追查,23 歲的貴州女子安裕華進入視線。這個常出現(xiàn)在高級會所的 "常客",實則是整個犯罪鏈條的 "誘餌"。
安裕華的供述揭開了令人發(fā)指的真相。她與重慶籍男子范達勇、范建敏組成犯罪團伙,從 2002 年 11 月開始作案。
范達勇有盜竊前科,范建敏則常年流竄作案,兩人 2002 年底在昆明碰頭,琢磨出 "賺快錢" 的法子 —— 由安裕華以 "姐妹" 身份搭訕會所女性,用 "高薪出臺" 或 "聚餐玩樂" 誘騙她們前往出租屋,再由范氏兄弟實施搶劫殺人,尸體直接埋在屋內(nèi)地面下。
"她們失蹤了也沒人管,就算報警也查不到我們頭上。" 主犯范建敏在審訊時的這句話,道破了犯罪團伙的底氣。13 名受害者中,最長的已失聯(lián) 4 個月,家人因顧慮 "行業(yè)特殊" 不愿及時報案,這讓兇手在城中村的出租屋里肆無忌憚地作案四個月。
案件告破后,2003 年 10 月 11 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引發(fā)軒然大波:主犯范達勇、范建敏因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判處死刑;協(xié)助誘騙的安裕華獲刑 14 年。"13 條人命換 14 年刑期" 的質(zhì)疑聲立刻傳遍街頭巷尾。
司法機關(guān)隨后作出解釋:根據(jù)當時的《刑法》第六十七條,安裕華雖參與共謀,但未直接實施暴力殺人,且審訊中主動交代犯罪細節(jié),幫助警方在 10 小時內(nèi)抓獲主犯,符合 "如實供述可從輕處罰" 的規(guī)定。
更關(guān)鍵的是,2003 年我國對女性從犯的量刑存在彈性空間,多重因素疊加導致了這一判決結(jié)果。
這起案件像一面鏡子,照出了當時社會治理的盲區(qū)。犯罪團伙之所以選擇這類受害者,正是看準了她們的 "邊緣性"—— 身份敏感、社交圈封閉,失蹤后容易被忽視。
數(shù)據(jù)顯示,當年類似針對特殊行業(yè)女性的犯罪案件中,報案延遲率高達 62%,不少受害者直到案發(fā)都沒被家人報失蹤。
昆明案并非孤例。2003 至 2004 年,河南沈長銀、沈長平兄弟在甘肅、內(nèi)蒙古流竄作案,同樣以失足少女為目標,殺害 11 人后肢解毀尸,同伙李春玲因直接參與殺人被判處死刑。兩起案件的共同點,都是利用社會對邊緣群體的偏見滋生犯罪。
案件帶來的改變在慢慢發(fā)生。昆明警方很快啟動娛樂場所從業(yè)人員身份登記制度,要求會所建立人員動態(tài)檔案。法律層面,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明確將 "情節(jié)特別惡劣" 的故意殺人罪納入死刑適用范圍,2021 年《民法典》強化了失蹤人員財產(chǎn)保護制度,這些修訂都暗含著對昆明案的反思。
如今再走進當年的官渡區(qū)城中村,埋尸的出租屋早已被拆除,地基填平后建起了新的居民樓。但 13 名受害者的悲劇留下的警示從未消失:當一個群體被貼上 "邊緣" 標簽,當社會用偏見代替關(guān)注,犯罪的溫床就可能悄然滋生。
本文系社會新聞/真實案件改編,本文圖/選自網(wǎng)絡(lu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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