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賈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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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近期,筆者接到一個咨詢:“十幾年前年,朋友借了我一筆錢,當時礙于情面沒催,現在過去好多年了,這錢還能要回來嗎?”這其實是一個民間借貸領域“訴訟時效”的典型問題。本期圍繞這一問題進行簡要分享。
一、什么是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以上規定明確了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那么在民間借貸中,這個“三年”從什么時候開始算呢?一般來說,就是從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3年。
舉個例子,大聰明在2020年1月1日向大漂亮借款10萬元,借條上寫明“2020年12月31日前歸還”。那么,訴訟時效就從2021年1月1日開始計算,一直到2023年12月31日。在這3年內,如果大漂亮從未催討,大聰明也從未表示要還款,那么過了2023年12月31日,大漂亮就很可能面臨“訴訟時效已過”的困境。
需要補充的是,實踐中很多借條并未寫明還款日。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并非從借款之日起算。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訴訟時效從債權人第一次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即催款時開始計算。
二、超過3年,錢就徹底打水漂了嗎?
訴訟時效屆滿,則很可能面臨敗訴,但債權依然存在。這意味著如果去法院起訴,當債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即聲稱“你的起訴已經超過3年了”,法院經查證屬實后,將判決駁回您的訴訟請求。但歸根結底,這筆債依然存在,它只是變成了“自然債務”。
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自愿履行還款,哪怕是過了時效,他還了就是還了,事后不能以“不知已過時效”為由要求您退還。所以,核心關鍵在于債務人是否行使他的“時效抗辯權”。而且如果他不提,法官通常不會主動審查。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你發現借款可能已接近或稍超過3年,千萬不要慌張。《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依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通過法定的方式,使訴訟時效中斷并重新計算。常見的方法很多,比如發送一份內容明確的《催款函》或《律師函》,要注意通過EMS快遞郵寄到對方的戶籍地址或常住地址,并在快遞單上明確注明“催款函”,保留好快遞底單和簽收記錄。其次,還可以通過微信、短信、郵箱發送文字催款信息,并確保對方有回復,當然,電話錄音催款也很管用。
如果對方在溝通中作出了以下行為,都構成“同意履行”,將對你的維權起到重要作用。比如對方出具了一份新的還款計劃或承諾書,先償還一小部分利息或本金,或者在催款信息下回復“我知道,最近確實困難,再寬限幾天”等承認債務的言辭。
三、律師建議
對于債權人,務必簽好借條,明確借款人、金額、利率、還款期限等。借款后不要“躺平”,務必關注還款日。如果快到3年,果斷采取上述行動,讓時效中斷。如果發現已過時效,不要放棄,可以嘗試與對方溝通,并設法取得對方同意履行的證據,從而重新建立債權關系。
對于債務人,應以誠信為本,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了解訴訟時效制度是你的權利,但不應以此作為逃避債務的“擋箭牌”。法律保護權利,但不鼓勵不誠信的行為。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一筆借款,無論過去多少年,其背后的債權債務關系本身并未消失,但法律賦予您的“強制執行力”卻有3年的“保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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