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國樽律師事務所代理的國內某企業與哈薩克斯坦企業貴金屬進口合同糾紛案件順利辦結。國樽律所涉外爭議解決團隊憑借對國際貿易規則與中哈雙邊法律體系的深刻理解,通過非訴協商與法律施壓相結合的方式,成功幫助委托人全額追回 15 萬美元預付金,高效維護了中方企業的跨境貿易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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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系國內一家從事貴金屬貿易的企業,與哈薩克斯坦某礦業企業簽署貴金屬進口協議,約定由哈方向中方供應指定品類貴金屬,委托人先行支付預付金。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依約支付 15 萬美元預付金后,哈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發貨義務,經多次催告仍拒絕履約,已構成根本違約。委托人遂委托國樽律所啟動跨境維權程序,核心訴求為全額追回預付金。
案件關鍵時間節點:
1.2025 年 8 月:委托人與哈薩克斯坦某企業正式簽署《貴金屬進口協議》,明確貨品標準、交貨周期及 15 萬美元預付金支付條款
2.2025 年 8 月下旬:委托人按合同約定向哈方指定境外賬戶支付全額預付金 15 萬美元
3.2025 年 9 月初:合同約定交貨期限屆滿,哈方未安排發貨且無合理解釋,經多輪催告后明確表示無法履行交貨義務
4.2025 年 9 月 11 日:委托人正式委托國樽律師事務所處理本次跨境合同糾紛
5.2025 年 9 月中旬:國樽涉外團隊完成合同合規審查、法律適用論證與維權路徑設計,向哈方發送多語種正式律師函,固定違約事實并闡明法律后果
6.2025 年 10 月 - 2026 年 1 月:團隊聯動哈薩克斯坦本地協作資源,完成哈方企業資信調查與財產線索摸排,同步推進商事談判與國際仲裁立案籌備工作
7.2026 年 2 月:經多輪跨境協商與法律施壓,哈方同意全額返還預付金,雙方達成書面和解協議
8.2026 年 3 月 9 日:委托人全額收到哈方返還的 15 萬美元預付金,案件正式辦結
辦案律師解讀
本案作為典型的 “一帶一路” 沿線跨境貿易違約案件,核心爭議焦點與辦案要點如下:
1.跨境合同的法律適用與管轄認定
案涉合同未明確約定爭議解決條款與準據法,中哈分屬不同法域,需結合兩國共同加入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中國民事法律及中哈雙邊商事協定,確定合法有效的維權路徑,確保中方主張具備充分法律依據。
2.境外主體違約后的回款效率問題
哈方企業位于境外,境內司法文書無法直接送達與執行,單一訴訟或仲裁程序周期長、成本高。辦案團隊采用 “協商優先、程序托底” 的雙軌策略,以資信調查結果為談判籌碼,以國際仲裁程序為施壓手段,大幅縮短了回款周期,降低了委托人的維權成本。
3.預付金性質與返還范圍的界定
案涉 15 萬美元為履約預付金而非定金,辦案團隊結合國際貿易慣例與合同條款約定,主張全額返還預付金及對應資金占用利息,在保障核心訴求的同時,最大化覆蓋委托人的資金損失。
4.跨境維權的程序合規風險防控
中亞跨境案件存在語言差異、時差障礙、司法程序不對等等問題,團隊依托全球服務網絡與本地協作資源,確保法律文書送達、商事調查、協商談判全流程符合兩國監管要求,規避合規風險。
法律依據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違約救濟基礎
1.《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二十五條: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致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受害方有權宣告合同無效,并要求返還已支付款項及賠償違約損失。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二)中哈跨境爭議執行保障規則
1.中國與哈薩克斯坦均為《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成員國,符合法定條件的國際仲裁裁決可在兩國境內相互承認與執行,為跨境債權追償提供強制執行力支撐。
2.中哈《關于促進和保護投資的協定》明確,兩國商事主體的合法貿易與投資權益受對方法律平等保護,守約方有權通過合規司法或仲裁途徑主張違約救濟。
(三)跨境維權程序規范要求
1.跨境律師催告文書需滿足接收地的形式、語言與送達規范,經合法送達后可作為后續爭議解決程序的有效證據,用于固定違約事實與催告履行記錄。
2.境外主體資信與財產調查需嚴格遵循當地數據合規、商業秘密與隱私保護相關規定,通過正規商事調查渠道調取信息,確保證據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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