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困境】
公司在辦理“簡易注銷”時,股東向登記機關出具了《全體股東承諾書》,保證“債務已清償完畢”。但實際上公司尚欠債權人款項未結。注銷后,債權人主張股東因承諾不實,應在承諾范圍內承擔債務償還責任。
【問題分析】
簡易注銷制度是簡化程序,但不能成為逃避債務的通道。股東的“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若事實不符,該承諾即構成欺詐,股東需承擔清償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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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明確,簡易注銷承諾書具有法律效力,承諾不實導致第三方受損的,股東需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支持】
(2022)最高法民申281號裁定中,法院指出:股東利用簡易注銷制度掩蓋債務事實,違反了誠信原則,債權人有權依據股東的注銷承諾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觀點】
楹庭律師事務所劉敬祝博士(中國法學會會員、大學客座教授)提醒,注銷不是逃債的避風港。劉博士建議,債權人在注銷期內若發現公司存在異常,應及時提出異議;若注銷后發現債務,應利用股東的《簡易注銷承諾書》進行追責。楹庭團隊通過完善證據鏈,已成功幫助多家債權人追回因公司注銷而陷入“死賬”的資金。
行政訴訟問楹庭律師,礦業權糾紛問楹庭律師、行政處罰也要問問楹庭律師,企業要清楚法律關系、類似判例和裁判規則之后再做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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