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國樽律師事務所代理的李先生與阿根廷某科技公司涉外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正式結案。國樽律所涉外勞動法律團隊依托跨境勞動爭議實務處理經驗,精準適用中國勞動法律規則與涉外程序規范,成功認定用人單位暴力裁員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最終幫助委托人通過勞動仲裁程序足額獲得違法解除賠償金,案件結果獲得委托人高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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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李先生為中國籍勞動者,入職阿根廷某科技公司境內研發崗位,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位于中國境內。履職期間,公司因業務調整,在未與李先生協商、未履行法定裁員程序的情況下,單方面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且拒絕支付任何經濟補償,屬于無理由暴力裁員。
案件關鍵時間節點如下:
1.2023 年 4 月 10 日:李先生與阿根廷某科技公司簽署正式勞動合同,擔任技術研發崗位,勞動合同履行地為中國上海;
2.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在未提前告知、未協商調崗或補償方案的前提下,單方面向李先生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實施暴力裁員,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無果;
3.2026 年 1 月 6 日:李先生正式委托國樽律師事務所代理本案,提出勞動仲裁申請,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訴求;
4.2026 年 1 月 15 日:國樽辦案團隊完成證據體系梳理、仲裁文書起草,依法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立案申請;
5.2026 年 2 月 - 4 月:案件歷經舉證質證、開庭審理,團隊圍繞涉外勞動關系法律適用、解除行為違法性、賠償計算標準等核心爭議充分發表代理意見,全面反駁用人單位抗辯主張;
6.2026 年 5 月 28 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全面支持委托人核心訴求,認定公司解除行為構成違法解除,判令用人單位向李先生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欠付薪資等款項,案件順利結案。
辦案律師解讀
本案核心爭議焦點
1.涉外勞動關系的法律適用與管轄認定
境外注冊的阿根廷企業在中國境內直接用工,勞動者工作地位于中國境內,依據沖突法規則應當適用中國勞動法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仲裁委對本案享有管轄權。
2.“暴力裁員” 的違法性認定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法定協商與告知程序,單方強行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合法解除情形,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境外主體的仲裁程序效力
境外用人單位可通過其境內授權代表、指定代理人接收仲裁法律文書,送達程序符合涉外民事訴訟規則的,文書依法產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缺席不影響案件審理與裁決作出。
4.違法解除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賠償金核算以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前 12 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為基數,結合勞動者實際工作年限,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計算;境外公司支付的薪資補貼均應納入工資核算基數。
5.裁決的跨境履行保障
針對境外用人單位的賠付義務,可通過執行其境內分支機構資產、境內往來賬款等方式實現;同時可依據中阿雙邊司法協助相關規則,保障裁決在境外的承認與執行。
法律依據
(一)涉外勞動關系法律適用與管轄規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三條: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營業地法律。勞務派遣,可以適用勞務派出地法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勞動合同解除的合法性規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經濟補償與賠償金計算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四)涉外仲裁程序與執行規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通過外交途徑送達、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等法定方式。
2.《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八條: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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