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隨著科技進步,淫穢物品載體也在隨之改變,從傳統的光盤、書籍到U盤、移動硬盤,再到網絡云盤、混合多云。但是點對點式(傳統意義)販賣淫穢物品進行牟利的行為依然甚囂塵上。究竟什么數量屬于行政處罰?什么數量屬于刑事犯罪?本文對此數量/數額標準予以剖析。
一、書籍/畫冊(傳統紙質淫穢物品)
書籍/畫冊是較為原始的傳播方式,一般以“冊”進行計量。
(一)刑事立案標準
1.包含制作、復制、出版行為的販賣行為
(1)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至二百副(冊)以上;
(2)淫穢照片、畫片五百至一千張以上。
2.僅販賣
(1)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二百至四百副(冊)以上;
(2)淫穢照片、畫片一千至二千張以上的。
3.傳播人次
傳播淫穢物品達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
4.獲利數額
五千元至一萬元。
(二)典型案例
【案號】(2007)滬二中刑初字第141號;二審:(2008)滬高刑終字第3號
【案情】2006年1月至2007年4月間,被告人張某、胡某在未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由張某負責聯系從河南省鄭州市、新鄉市以及廣東省廣州市購買淫穢書刊及其他假冒、偽造出版單位名稱等非法出版物,并通過快運公司運至上海市。貨物抵滬后,一小部分由張某提取,絕大部分由張某指使胡某提取,兩人將所購進的淫穢書刊及其他假冒、偽造出版單位名稱的非法出版物存放于由張某在滬租借的多處房屋內。后被告人張某、胡某在滬向朱某、李某等人銷售上述淫穢書刊及其他非法出版物。2007年4月25日,公安機關在張某租借的多處房屋內共繳獲淫穢書刊5200余冊、淫穢撲克230副及其他假冒、偽造出版單位名稱的非法出版物2.6萬余冊。次日,公安機關在快運公司查獲淫穢書刊5900余冊和其他假冒、偽造出版單位名稱的非法出版物6500余冊。
【判決結果】1.對被告人張某以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2.對被告人胡某以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裁判要旨】行為人既販賣淫穢書刊又非法經營其他非法出版物的,應以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和非法經營罪兩罪并罰。對于非法經營假冒、偽造出版單位名稱非法出版物的行為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
(三)新形態案件:發放淫穢小卡片
當前紙質淫穢物品傳播能力有限,實踐中較為高發的是淫穢小卡片案件。此類案件涉及的罪名不僅包括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也包括傳播淫穢物品罪、協助介紹賣淫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非法經營罪、詐騙罪等。當然,數量最多的還是各種行政處罰。
二、光盤(傳統電子存儲介質)
光盤不可改寫性強,因此司法實踐認為認定淫穢光盤按“張(盒)”計量,對于點對點販賣的,按照是否包含圖像進行區分。
(一)刑事立案標準
1.包含制作、復制、出版行為的販賣行為
(1)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五十至一百張(盒)以上
(2)淫穢音碟、錄音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
2.僅販賣
(1)販賣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
(2)淫穢音碟、錄音帶二百至四百張(盒)以上。
3.傳播人次
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達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影、像達十至二十場次以上的
4.獲利數額
五千元至一萬元。
(二)典型案例
【案號】(2011)甬侖刑初字第359號刑事判決 二審:(2011)浙甬刑二終字第263號
【案情】2011年2月初至3月初,被告人程某以牟利為目的,在寧波市北侖區戚家山街道橋洞街夜市地攤上販賣淫穢影碟。2011年3月9日22時許,公安民警在該地攤抓獲被告人程某,并當場查獲影碟307張。經鑒定,該307張影碟均系淫穢物品。
【判決結果】被告人程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裁判要旨】以販賣為目的購進淫穢光盤,并在地攤上販賣時被抓獲,其行為依法應當以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的既遂認定論處。
(三)新形態/疑難案件:淫穢手辦(其他類淫穢物品)
淫穢手辦作為一種“擦邊球”現象,代表線下實物型淫穢物品犯罪的新發展趨勢。然而,這類物品是否具備淫穢物品的核心特征?犯罪程度的界定方式以及刑罰適用標準如何?這些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困惑。鑒于當前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尚未作出明確調整,刑事認定應保持一定謙抑性,因此以行政處罰為主的司法實踐目前仍應作為處理該類案件的主要方式。
三、U盤/移動硬盤(移動存儲介質)
區別光盤,U盤/移動硬盤的可變動性較強,不以其個數計算,而以其內部文件數量予以計量。
(一)刑事立案標準
司法實踐對U盤的認定一般是將U盤內容物將U盤內容物予以擴張解釋,淫穢視頻擴張解釋為淫穢影碟,將淫穢音頻擴張解釋為淫穢音碟,將淫穢電子刊物擴張解釋為書刊。具體標準則包括兩種,一是具體數量標準適用98年司法解釋,參照前述第一(書籍/畫冊)、第二(光盤)部分內容。另一種觀點是將U盤的傳播解釋為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設備進行傳播,適用04年司法解釋。以下以淫穢視頻為例作說明。
1.第一種觀點:側重線下傳播
(1)包含制作、復制、出版行為的販賣行為:U盤內淫穢視頻五十至一百以上
(2)僅販賣:U盤內淫穢視頻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
(3)傳播人次: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達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影、像達十至二十場次以上
(4)獲利數額:五千元至一萬元。
2.第二種觀點:側重線上傳播
(1)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
(2)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注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二)典型案例
【案號】(2020)粵2071刑初2082號 二審:(2020)粵20刑終777號
【案情】2020年3月起,被告人陳某在東莞市務工期間購入光碟、U盤刻錄復制淫穢視頻后在某魚等賬號發布出售信息,利用快遞將上述淫穢光碟、U盤出售給他人。其中4月21日、26日,陳某先后分別以人民幣115元、95元的價格出售U盤2個(經鑒定,內有233個淫穢視頻)給中山的楊某。同年5月7日,陳某以人民幣190元的價格出售U盤2個(經鑒定,其中1個盤內有63個淫穢視頻)給中山的鄭某。經統計,陳某販賣含淫穢視頻光碟、U盤等的微信交易記錄92筆,獲利人民幣14363元,支付寶交易記錄287筆,獲利人民幣54082元,合計人民幣68445元。5月12日,公安人員在東莞市抓獲陳某,并繳獲作案工具筆記本電腦、刻錄機、DVD光盤、U盤、移動硬盤、快遞包裹、手機等物。經鑒定,從被告人陳某處繳獲的移動硬盤內有4820個視頻含有淫穢內容,屬于淫穢物品;繳獲的筆記本電腦內有1980個視頻含淫穢內容,屬于淫穢物品;繳獲的光碟中59張含淫穢內容,屬于淫穢物品;繳獲的14個盤內有978個視頻含淫穢內容,屬于淫穢物品。
【判決結果】被告人陳某犯復制、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裁判要旨】 販賣淫穢U盤,應同時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30號)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1號)。
(三)新形態:“點對點”裸聊
有關“點對點”裸聊,在2010年的《刑事審判參考》641號案例中,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聶法官認為“‘點對點’式裸聊,其最突出的特點就是私密性,裸聊在雙方之間秘密進行,并不會影響到公眾對于性的感情,這種行為不符合傳播淫穢物品犯罪的要求,因而這種通常發生于夫妻、情侶之間或者為填補精神空虛的陌生人之間裸聊,僅僅是公民私德范疇內的行為,應該依靠道德約束而不應該動用刑法調整。”
亦即,法官認為“點對點”裸聊不是刑事犯罪,應當說,該觀點在2010年左右的時代是正確的(當時的網絡裸聊以平臺為首,個人為輔,僅處罰“點對面”有其合理性)。但現如今的時代發展中,“點對點”裸聊也發展出“平臺中介機構”、“低齡化”、“線下招嫖”等模式,針對此種行為,以“組織淫穢表演罪”定罪顯然與有違罪刑法定的精神(無“組織”之行為)。將“點對點”裸聊解釋為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判決在實踐中也屢見不鮮,當然,這種觀點也存在超出國民期望的疑問,對于罪刑法定而言無疑是一種挑戰。
四、網盤/云端(現代)
網站具有點對面的性質,最高法在2004年、2010年對此立案標準進行重新解釋。而在司法實踐中,不少網盤/云端的傳播仍然具有一對一的傳統特征。司法實踐一般以內容數量為基準,結合傳播范圍、違法所得、行為人一貫表現以及淫穢電子信息、傳播對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
(一)刑事立案標準(主要)
1.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
二十個以上。
2.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
一百個以上。
3.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
二百件以上。
4.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
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
5.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
注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6.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注冊費或者其他費用
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二)典型案例
【案號】(2020)粵0306刑初1649號 二審:(2020)粵03刑終2583號
【案情】潘某自2018年9月開始,為牟取利益,將其繳費加入的淫穢視頻群里的視頻保存到自己的網盤里,通過社交平臺發布信息兜售視頻,對方通過加其聯系方式后購買。同時,潘某還從上家處購得淫穢視頻APP某1、某2、某3等的卡密,在網上販賣,購買者利用卡密即可登錄APP在線觀看淫穢視頻。經查,至案發時潘某通過售賣卡密等方式販賣給276人淫穢視頻1900余個、淫穢視頻合集127個、淫穢視頻群38個、卡密99個,共獲利12000余元。
【判決結果】被告人潘某犯復制、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裁判要旨】以網絡云盤鏈接和手機應用卡密的形式復制、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復制、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在案證據證實,上訴人潘某系利用網絡云盤復制、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原審對其量刑時已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利用網絡云盤制作、復制、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牟利行為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鑒于網絡云盤的特點,除考慮潘某復制、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數量外,還充分考慮了其違法所得、傳播范圍、一貫表現以及其傳播對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節
(三)犯罪新形態:P2P爬蟲
robots協議(又稱爬蟲協議)本質上是網站與網絡爬蟲之間的一種溝通約定,用于告知爬蟲可訪問的頁面范圍。該協議屬于行業規范,本身不具備法律強制力,甚至難以認定為違法行為。使用爬蟲抓取數據后再用于牟利(尤其涉及淫穢物品“復制”)的行為,能否被認定為“復制淫穢物品”并符合“牟利”要件?
實踐中,以技術中立為名的爬蟲常導致淫穢內容的海量、便捷復制與傳播(“搭便車”)。目前對此類行為的執法易陷入“一收就死、一放就亂”的困境,量刑不均問題尤為突出。
解決上述問題的途徑之一,如相關司法解釋所述:“鑒于網絡云盤的特點,除考慮復制、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數量外,還充分考慮了其違法所得、傳播范圍、一貫表現以及其傳播對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節”,其實質是賦予公檢法工作人員更大的司法裁量權。另一種思路則是去繁就簡,廢除或調整已顯得滯后、難以適應時代發展的單純數量、數額標準。 亦即,限制公檢法的司法裁量權。兩者均有利弊,但后者或許是時代之方向。
余論
(一)立案標準減半處理的規定
1.內容涉及14歲以下未成年的,刑事立案數量標準減半處理;
2.數量或數額標準雖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但分別達到兩項以上標準50%以上的。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
參考《治安管理處罰法》,10至15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2026年1月1日起實施)。
目前尚未修訂的標準:10至15日以下拘留,可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三)主要法律規范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30號) 第八條
二、(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1號) 第一條
三、(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0〕3號) 第一條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利用網絡云盤制作、復制、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牟利行為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 法釋〔2017〕19號)
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淫穢視頻個數如何認定的研究意見》,載張軍主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著:《司法研究與指導》2012年第2輯(總第2輯)第163~165頁。
五、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利用移動存儲介質復制、販賣淫穢視頻電子信息牟利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的答復意見 京檢字〔2014〕167號
(四)免責聲明
前述典型案例、犯罪新形態的選擇具有一定主觀性,不代表司法裁判的實際標準。
杭州刑事律師葉斌簡介
葉斌律師,刑事辯護律師,浙江允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伙人,執業十八年以來,專注刑事辯護領域,帶領團隊辦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幫助上千名當事人爭取到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及罪輕判決。在詐騙罪、非法經營罪、開設賭場罪及賣淫類犯罪,銷假類犯罪,性侵類犯罪,毒品犯罪等各類刑事案件有極其豐富的辦案經驗。團隊承諾專業服務、追求有效辯護,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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