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沂州消防”一則推文《觸目驚心!3 起消防違法案警示:不合格產品、虛假報告害死人!》,其中1案例:《74 份虛假報告!第三方機構幫企業 “瞞天過海” 終獲刑》。
直接上推文案例3:
案例直擊
某消防救援機構檢查時發現荒誕一幕:多家企業的違章建筑占用消防車道、堵塞防火間距,卻都拿著 “合格” 的消防安全評估報告。這些報告全來自同一家檢測公司 —— 該公司負責人章某違規 “掛證”,指派無資質人員應付檢查,半年內出具 74 份虛假報告,收取 “好處費” 27 萬余元。
法律重罰
涉事公司被判罰金 20 萬元,章某等 4 人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獲刑,最高被判 1 年 2 個月,違法所得全部追繳。檢察機關還聯合消防部門開展專項整治,排查 107 家機構,整改同類隱患 32 處。
警示點睛
第三方服務不是 “遮羞布”!企業靠假報告蒙混過關,機構靠造假牟利,最終都會被揪出,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以上圖文來源:沂州消防
捋一下該警示案例關鍵內容:
一、違法行為
多家企業的違章建筑占用消防車道、堵塞防火間距,卻都拿著 “合格” 的消防安全評估報告。
1、違規“掛證”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以最低的成本滿足從業條件的備案登記,該公司負責人章某自己掛證。
2、指派無資質人員應付檢查
開展消防安全評估活動時,派無資質人員現場執業,或未出現場直接出具報告,或應付消防救援機構立案后的調查。
3、出具虛假報告
半年內出具 74 份虛假報告,一共獲取“好處費” 27 萬余元。這里簡單算一下,平均一份報告3648.65元,按照常規的市場做法,是不是可以認為:大一點的場所收取5000元,小一點的場所收取3000元?
二、處罰結果
1、罰款
涉事公司被判罰金 20 萬元。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機構及其項目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應該都應進行行政處罰,視情節嚴重,本案涉案的4人獲刑,相關人員應分別進行了行政處罰。
2、沒收違法所得
收取的“好處費” 27 萬余元,屬于違法所得,本案違法所得全部被追繳。
3、刑事處罰
涉案檢測公司,半年內出具 74 份虛假報告,情節嚴重程度,可以用非常惡劣來說,虛假報告,數量高達74份,負責人章某等 4 人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獲刑。
從本案通報的情況,從消防技術服務同行所關心的,該檢測公司是否應被相關部門吊銷從業或營業資質呢?歡迎朋友們評論區留言賜教!
延伸一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
第六十九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或者出具虛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格;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相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并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前款規定的機構出具失實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格,由相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并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以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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