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名稱 某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未經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行政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23年5月26日,我支隊執法人員對轄區某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為該單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的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月檢報告未經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其行為違反了《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經過充分的調查取證,支隊依據《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并綜合考慮單位場所的使用性質、面積規模及具體違法情節進行處罰裁量,決定給予該技術服務機構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的行政處罰。該單位積極配合整改并按期繳納了罰款。
以案釋法
(一)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法定職責。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作為從事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企業,承擔著維護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責任。根據《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從業條件,包括取得企業法人資格、配備必要的注冊消防工程師和消防設施操作員、建立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等。機構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必須由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執業印章,同時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這是確保文件真實性和責任可追溯性的基本要求。
(二)簽名蓋章的法律意義。技術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在書面結論文件上的簽名蓋章,不僅是形式上的要求,更是法律責任的體現。技術負責人應當具備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對本機構的消防技術服務實施質量監督管理,對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進行技術審核。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對具體項目的服務質量負責。簽名蓋章意味著相關人員對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一旦文件存在虛假或失實情況,相關責任人將依法受到處罰。
(三)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本案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月檢報告未經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違反了法定的形式要求。這種行為可能導致以下危害:一是無法確認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可能掩蓋消防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二是無法追溯責任主體,一旦發生火災事故,難以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三是削弱了消防技術服務的公信力,影響消防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因此,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對該機構處以罰款,既是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也是對消防技術服務市場秩序的維護。
(四)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啟示。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從本案中吸取教訓,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建立健全內部質量管理體系,確保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符合法定要求。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和培訓,提高服務質量和責任意識。同時,要主動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切實履行維護公共消防安全的社會責任。
法律依據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應當由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執業印章,同時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后,應當制作包含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稱及項目負責人,維護保養日期等信息的標識,在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設立技術負責人,未明確項目負責人的;
(二)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未經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蓋章,或者未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的;
(三)承接業務未依法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的;
(四)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或者消防設施操作員未到現場實地開展工作的;
(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術服務檔案的;
(六)未公示營業執照,工作程序,收費標準,從業守則,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書,投訴電話等事項的。
來源: 和平區消防救援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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