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未休年休假的工資折算,適用特殊時效還是普通時效?
「法律解答」
有爭議。
甲說: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屬于補償、福利性質,并非勞動報酬不適用特殊時效;故應當適用一般時效,即一年,自知道權利被侵害起算。[1]
乙說: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資屬于勞動報酬,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可隨時主張,終止后1年內提出即可。[2]
乙說為主流觀點。
筆者認為隨著國家開始著力修改并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這一爭議有望得到進一步的統一。理由在于,適用特殊時效能夠更有效的保障勞動者享有年休假的權利,避免用人單位借此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另外,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對超過兩年以上的未休年休假承擔舉證責任,因為用人單位對支付勞動者工資有兩年的保存義務,且用人單位可以跨一年安排勞動者的帶薪年休假,故而對超過兩年的部分由勞動者予以舉證。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1995.01.01實施)第六條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故而,適用特殊時效并不會給用人單位造成較大的負擔,也有利于用人單位落實帶薪年休假。
[1](2019)云25民終758號、(2020)云民申350號
[2]遼寧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訴陳某振勞動爭議案(入庫編號:2025-07-2-4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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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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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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