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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早期階段,霍梅尼主要是鼓勵革命者繼續戰斗直到推翻舊政權,并沒有提出最終的革命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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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0月8日,霍梅尼為革命設立了這樣的初步目標:
一個月之后的11月5日,霍梅尼又將建立伊斯蘭共和國增加為另一個目標,并宣布了他的“三點計劃”:“我們革命的伊斯蘭目標是:(1)在伊朗清除君主政體,(2)推翻明顯不合法的巴列維王朝的統治…(3)伊朗的政治體制將是一個伊斯蘭共和國。”
這三點成為革命初期階段霍梅尼的最高目標。他反復重申這些目標,沒有顯示出任何妥協的跡象。
在此之前的20世紀70年代初,霍梅尼已經開始將伊斯蘭同君主制對立起來,主張建立烏里瑪主導的先知式的政教合一的伊斯蘭政府,全面實施伊斯蘭教法,但不贊成共和國。到此時,霍梅尼開始認為伊斯蘭政府也可以采取共和國的形式。
巴列維王朝被推翻以后,緊接著的問題是伊朗未來政體的形式。雖然有一些團體提出異議,但霍梅尼沒有忘記革命的主要目標是建立伊斯蘭共和國,這一時期他的典型語氣是:
隨后,在就未來伊朗政體舉行公民投票前,霍梅尼呼吁:
1979年3月29-30日,絕大多數伊朗人投票贊同以伊斯蘭共和國作為伊朗未來的政體。
很明顯,雖然建立了共和國,但霍梅尼的理想是要將國家置于教士集團的完全控制之下,對此他是堅定而又謹慎的。一開始霍梅尼對憲法制訂工作并未看重,在1979年7月他曾準備接受由巴札爾甘政府提交、革命委員會批準的憲法草案,只是作了微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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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他主張繞過擬議中的立憲大會,將草案直接交付公民投票。巴札爾甘和巴尼薩德爾等人堅持選舉成立一個制憲會議。后經協調,決定選舉成立專家會議來審定巴札爾甘政府提交的憲法草案。
專家會議的選舉定于8月3日舉行,此間憲法草案一直是各種世俗黨派和組織爭論的話題。
他們這樣做了,并贏得了專家會議選舉。
隨后,霍梅尼力主專家會議制訂一部新憲法,將其法基赫的監護理論法律化、制度化。
這遭到很多團體、黨派的反對,霍梅尼毫不妥協,嚴厲警告反對派:
專家會議修改提交的憲法草案在1979年12月2-3日的公民投票中被批準,明確授予霍梅尼在國家的終極權力和最高地位。霍梅尼提出的教法學家監護理論得到憲法保障。
在公民投票和婦女選舉權問題上,霍梅尼的立場也同樣發生過戲劇性的變化。20世紀60年代,霍梅尼曾經激烈抨擊公民投票和給予婦女選舉權違反伊斯蘭教法,但他卻在1979年訴諸公民投票使伊斯蘭共和國合法化,批準了包含賦予婦女選舉權的伊斯蘭共和國憲法。
到1982年底,隨著負責推選未來領袖的專家委員會的成立,實現了法基赫繼承程序的制度化,霍梅尼教法學家監護理論在上層建筑領域完全付諸實施,其理論也進入了全面實踐階段。不過,在革命勝利后的執政期間,在面對一些難以回避、難以解決的實際問題時,霍梅尼的具體政策還有少許細微調整。
建國初期,為了爭取下層民眾支持伊斯蘭革命和伊斯蘭共和國,霍梅尼將伊斯蘭原則等同于社會正義和經濟平等,強調平民主義的原則,支持各種輔助機構的擅自的激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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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1982年以后,隨著革命進入“熱月”階段,隨著烏里瑪權力的穩固,他又將伊斯蘭的正義等同于尊重私有財產,將巴札看作是伊斯蘭社會不可缺少的支柱,強調政府、法律和秩序的重要性。1989年1月,霍梅尼甚至公開明確宣布,革命的邏輯和伊斯蘭政治國家的法律高于沙里亞法。
霍梅尼聲稱:“伊斯蘭教法考慮到人的兩個方面。它具有法則和規章去幫助人們既獲得物質供應,也得到天堂生活所需。”
霍梅尼所說的神法是指伊斯蘭教法,即沙里亞。
沙里亞實際上是伊斯蘭關于道德、社會、經濟、政治、法律等種種規定的總和,它大體上可以分成兩方面的規定和法則,一方面包括有關崇拜和祈禱即人與神之間關系的規定,另一方面則是處理社會關系和世俗事務即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法則。“由于人類機體心靈和肉體的完全合一,社會機體中法律的兩個方面也應該完全合一”,沙里亞的這一完美特性使得霍梅尼相信,伊斯蘭教在精神上和物質上都是富足的,伊斯蘭世界無需向東西方借鑒任何東西。
霍梅尼斷言,“即使東西方超級大國生存在火星上,他們也難以感受到幸福、美德及精神升華,他們仍然不能解決他們自身所存在的社會問題,因為解決這些社會問題以及解脫人類的不幸必須以道德精神和意識形態為基礎。只有以伊斯蘭的忠誠、信念和道德來完善和平衡,才能使之真正為人類服務而不是危害人類,而這種信念、道德和所需要的法律我們已經擁有”,因此,不論東西方“走向何處或發明何物,我們都不應該急于拋棄我們的宗教及其法律”。
也就是說,伊斯蘭教法是唯一正確的和可以接受的社會規則。
概而言之,“政治”對于霍梅尼來說就是要求個人遵守法律、社會貫徹法律,而唯一正確的法律就是天啟計劃——沙里亞,在這一天啟計劃之下,政治實際上只是構建、維護伊斯蘭宗教秩序的一個組件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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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里亞無所不包、兩世兼重的“完美”特點奠定了伊斯蘭教政教合一的基礎,也正是由于這一原因,霍梅尼堅決反對政教分離。
在霍梅尼看來,“沙里亞包括各種法律和規章,也就是說它是一個完整的社會體系。在這個法律體系中,人類所有的需要都得到了滿足:人與他的鄰居、伙伴、同事、兒童和親屬之間的相處;對私人和物質的關心;有關戰爭與和平以及與他國交往的規則;刑罰和商業法;關于貿易和農業的規則。”“沒有任何有關人類生活的問題伊斯蘭沒有提供指導,沒有建立規范。”
他認為,西方宣傳政教分離這一觀念是意在削弱伊斯蘭的一個陰謀:
所以,在霍梅尼心中,政治只是天啟計劃的一個部分,只是實施這一計劃的一個工具,通過沙里亞的實施,將消除社會中的罪惡與腐敗,達到公正與廉潔。那么,怎樣來實施沙里亞這一天啟計劃呢?對此,我們可以在霍梅尼的政府理論中找到答案。
這一概念是以第十二世伊瑪目的“實施正義之權威”(ai-wilayat al-qada)的概念為基礎發展而來的,它是霍梅尼有關政府思想的核心,指的是政府的組織形式或權力模式。
對應于Hukumat一詞的第一層含義,霍梅尼究竟鐘情于哪種類型的政體呢?他的觀點實際上反映了伊斯蘭在這一問題上的一貫立場,即并不偏愛任何特定的政體——君主制、獨裁制、寡頭政治、共和制、立憲制或民主制,只要政權在沙里亞的框架內運作,哪種類型的政體無關緊要。
《古蘭經》對此僅僅說到:“哦,你們這些信道者!(你們要)服從安拉,服從使者和你們的那些權威者”,但并沒有指明“你們的那些權威者”到底是誰。
對于這種權威,遜尼派認為是指哈里發,而什葉派則認定是指伊瑪目。
霍梅尼認為,如果伊瑪目現身,他們會決定應該采用哪種體制,但現在既然伊瑪目處于隱遁之中,霍梅尼就大膽宣布:
霍梅尼的這段話,雖然明確提出伊斯蘭政府是立憲的,但這種立憲并非等同于政治學意義上的立憲體制,而是特指伊斯蘭神法統治,因此,實際上霍梅尼在此并未提供自己對理想政體的任何特定看法。這使我們認識到,霍梅尼并不反對某種特定的政體,只要它在伊斯蘭的框架內運行即可,反之,只要違背了伊斯蘭,當前的任何政體都是不合法的。
霍梅尼20世紀40、70年代在對待君主制問題上的立場變化證明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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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43年的時候,霍梅尼并不反對君主制,他說:“烏里瑪從來沒有想要破壞政府的基礎。假如有時他們反對某位統治者,他們反對的僅僅是他這個人,因為他們認為他是實現國家利益的一個障礙。至今他們從未反對過君主制的原則基礎。實際上,絕大多數烏里瑪…都支持并幫助君主”,“我們沒有說過國王應該是一位法基赫;國王應該是一位軍事長官,但他不能違背伊斯蘭教法的原則,這是這個國家的官方法律。”霍梅尼對君主制的反對開始于70年代初。
當時,巴列維政權不斷推進經濟、社會的世俗化、西方化改革,霍梅尼日益憎惡這個君主專制政權,并最終與君主制決裂。
霍梅尼在《伊斯蘭政府》(或《法基赫的監護》)一書中明確宣布君主政體與伊斯蘭不相容:
霍梅尼在這本代表作中,提出伊斯蘭政府是一種可以接受的選擇,但并未指明具體的政體形式。
1978年,在革命的初期階段,許多伊朗人認為未來的政體應該是一種共和政體,霍梅尼接受了這一思想,宣布伊朗未來的政權將是一個“伊斯蘭共和國,一個字也不能少,一個字也不能多”。對此,霍梅尼在巴黎1978年11月13日會見記者時,解釋道:“所謂‘共和國’意味著如同在其他國家運行的同樣類型的共和體制。這個共和國是建立在伊斯蘭的基礎上的。我們稱之為伊斯蘭共和國的原因在于,所有候選人和統治者的條件都是基于伊斯蘭的。”
換言之,對霍梅尼而言,政體的形式不成問題,只要它在沙里亞的框架內運行并由法基赫監護。在伊斯蘭革命中,霍梅尼一改以前的立場,堅決反對君主制,這并非由于他特別仇視君主制,而是僅僅將反對君主制當作吸引民眾、團結隊伍、指揮革命的一面旗幟。從這個角度來看,伊斯蘭革命中建立的共和國在政治體制意義上并沒有多少取代君主制的進步意義,因為它僅僅是一個承載伊斯蘭的軀殼而已。而且,對于共和政體主權在民的一般理念,霍梅尼是決不接受的,這一點在他的主權理論中表述得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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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梅尼使用hukumat一詞的第二種含義指的是主權,也就是權力和法律的終極源泉。在霍梅尼眼里,有兩種類型的主權,即人的主權和神的主權。
霍梅尼認為,“環顧當今世界和回顧歷史可以看到,絕大多數國家都是由人的政府統治著,雖然它們都貼上了立憲的、民主的、社會主義的或共產主義國家的標簽,但它們實際上都是獨裁體制,因為他們都是人對人的統治。”
霍梅尼并不贊成這種人對人的統治:
在霍梅尼看來,這種代表著人的主權的政府是骯臟的,也是非法的,只有神的政府尤其是伊斯蘭政府才是正當的、可以接受的,“伊斯蘭政府同君主立憲制和世俗共和制的根本區別在于,在后兩種政體中,由君主和人民的代表進行立法,而在伊斯蘭世界,立法權和制定法規的權限只能屬于萬能的真主。真主獨享立法權。沒有任何人擁有立法權,除了真主的法律也不應該執行任何法律”。
由此可見,在霍梅尼的政治學說中,任何類型的聲稱擁有主權的世俗政府都直接違背了伊斯蘭,“主權”意義上的政府只能屬于真主,在真主主權之下,在實現了伊斯蘭正義的社會中,真主的法律將控制人們的全部活動。正是由于這一原因,霍梅尼并不關心主權之下的政治體制問題。
為了確保真主在世界上的主權,其旨令即沙里亞應該得到貫徹。
為了貫徹沙里亞,真主已經任命了特別代表,其職責一方面是為保證神圣法律的實施,另一方面則要指導人們避免錯誤的行為,這就是“監護”的概念。霍梅尼說:“即使先知也沒有對人民的主權。…全能的先知知道,他們是被派來指導人民的。”
“監護”僅僅作為一種任命存在,就像為一個未成年人指派一個監護人。就其職責和地位而言,對一個國家和一個未成年人的監護沒什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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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指導人民外,監護職位被授予的另一個重要職責是保護伊斯蘭:
對霍梅尼而言,監護的兩種職能是構成完整政治生活的必要部分,而監護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其永恒的時空有效性,因為真主及其法律是永恒的,監護也將是永恒的:“今天直到永遠…一個權威者,一個作為受托人來維護伊斯蘭制度和法律的統治者的存在是必要的-一這個統治者將防止殘暴、壓迫及對他人權利的侵犯;他是真主所創萬物值得信賴的監護者;他指導人們遵守伊斯蘭教義、信條、法律和制度。”
那么誰可以被授予如此重大的責任來執行監護制度呢?理想的人選當然是先知,先知由于其特殊地位,直接與真主聯系,將真主的計劃傳達于人,指導人類過完美的生活。由于穆罕默德被視為“先知的封印”,沙里亞是最完美的計劃,沒有必要再尋求一位新的先知。
先知死后,人類需要不謬的領導人來繼續領導實施這一計劃,什葉派相信這些不謬的領導人就是伊瑪目,但最后一位伊瑪目在公元940年隱遁,他將在真主命令之時重現。那么,在伊瑪目隱遁期間,是否必須繼續推行監護制度以實施真主的計劃呢?誰又具有這種指導的資格和能力呢?實際上,這是10世紀以來什葉派內部長期爭論未決的焦點問題。
現在,霍梅尼給出了自己的明確答案:推遲、放棄監護制度是違背真主意旨的,承擔政治責任、恢復監護制度是烏里瑪的職責,由烏里瑪來恢復伊瑪目的政治責任是貫徹其他伊斯蘭信條的前提。霍梅尼為論證烏里瑪具有監護資格而引用了兩個重要的遜奈。
第一個是關于一個信徒請求第十二世伊瑪目指導他面臨的問題,伊瑪目的回答如下:
第二個遜奈是關于第六世伊瑪目的:
這兩個遜奈的重要性在于,已經明確認可烏里瑪是伊瑪目的繼承人,但對于烏里瑪的具體職責,烏里瑪內部一直存在著巨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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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梅尼對這些遜奈提出了一種更富政治性的解釋,他從中得出結論,認為烏里瑪是真主直接任命的擔任監護職責的唯一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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