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貴陽市律師協會的《撤銷案件決定書》,再次將司法權與律師執業權的邊界問題推到公眾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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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法院以“違反庭審秩序、涉嫌違規炒作案件”為由,向貴陽市律協投訴一名李姓律師,而經過近一年的調查,貴陽市律協最終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認定律師不構成違紀違規。這一紙決定,不僅是對律師執業權利的有力維護,更是對司法權行使邊界的一次清晰校準。
根據決定書披露,2024年7月12日,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法院以《司法建議書》致函貴陽市律協,投訴李姓律師存在兩項核心問題:一是違反庭審秩序,二是將辯護中獲知的被告人喬某身份信息等證據材料在網上披露、涉嫌違規炒作案件,并要求律協處理并函告結果。
面對投訴,律師作出了清晰的申辯:其一,庭審中多次提出回避、調取證據等申請,被法庭訓誡并責令退庭,但自身行為完全符合《法庭規則》,不存在不聽指揮、違反秩序的情形;其二,被告人喬某的檢察官身份是公開信息,并非從案卷材料中獲取,所發文章未涉及未成年人信息,也未披露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信息,不構成違規炒作。
貴陽市律協的調查結論,堪稱對律師執業權利的“教科書式”維護,每一項認定都直擊爭議核心:(一)“違反庭審秩序”:證據不足,法庭指揮不能任性
律協明確指出:庭審筆錄顯示,法庭要求律師“服從指揮”,但未發出具體的指令性安排。而《法庭規則》中的“服從指揮”,特指服從審判長對庭審程序、秩序及訴訟行為的指令性安排,律師沒有違反指令性安排的行為,因此違反庭審秩序的指控不成立。
這一認定的核心價值在于:法庭的指揮權不是無限的,更不能以“服從指揮”為名,剝奪律師依法提出回避、調取證據、進行申辯的法定權利。律師在庭審中依法行使辯護權,哪怕是“反復提出申請”,也是履行辯護職責的正當行為,絕不能被簡單等同于“違反庭審秩序”。
針對“違規炒作”的指控,律協從兩個維度進行了厘清:一是信息來源合法:律師披露的喬某工作證信息,來自喬某家屬,而非辦案中從司法機關獲取的案卷材料;二是,信息本身公開:喬某的檢察官身份屬于公開信息,并非案件涉密信息;
另外,發文內容合規:律師在律所平臺發表的文章,未涉及喬某的罪名、案情,未披露涉案未成年人信息,完全不符合全國律協《關于禁止違規炒作案件的規則》中規定的違規情形。
最終,貴陽市律協依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暫行辦法(試行)》第六十六條,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明確律師不構成違紀違規。
法院作為審判機關,擁有維護庭審秩序的法定權力,但這種權力的行使必須嚴格遵循程序,不能以“維護秩序”為名,行剝奪律師辯護權之實。
律師對公開信息的披露、對案件的合法評論,是其履行社會責任、監督司法的重要方式,絕不能被隨意定性為“炒作”。
貴陽市律協的這份撤銷案件決定書,是一份捍衛律師執業權利、校準司法權邊界的重要文書。它告訴我們:司法的權威,不是建立在對律師權利的壓制之上,而是建立在對程序正義的堅守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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