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與介紹、容留賣淫罪的區別
司法實踐中,很多人會把組織賣淫罪和容留、介紹賣淫罪混淆,最后導致辯護方向完全走偏。
組織賣淫罪起點刑五年,介紹、容留第一檔是五年以下,方向錯了,一切白搭。
其實區分兩罪最核心的關鍵點很簡單,就是組織性的認定。組織賣淫罪的“組織”,核心是對賣淫活動和賣淫人員形成了管理、控制關系。這種控制不一定是人身控制,更多是對賣淫活動的安排、調度、管理,比如統一規定收費標準、統一排班、統一分成比例,甚至統一安排住宿和交通工具,這就是典型的組織性體現。
舉個例子,賣淫女是否上班由組織者決定,排班時間由組織者決定,賣淫費用先由組織者收取,后分配到賣淫女手中,涉及到外出賣淫的,有專車介紹,甚至有些還提供住宿,這就是典型的組織。
那什么是介紹或者容留呢,我只提供場地,你愛賣不賣,來一單我抽一單,這是容留。
我知道你今天開門做生意了,我幫你拉客,你們自己談,成了給我傭金,這是介紹。
簡單而言,就是什么時候開門做生意、怎么做生意,到底由誰說了算,如果由組織者說了算,可能認定為組織,如果全部由賣淫女說了算,應當認定為容留或者介紹。
另外,組織賣淫罪要求管理或者控制三人以上從事賣淫活動,這是一個硬指標,要是湊不到三個人,連組織的門檻都夠不上,也只能定容留或介紹,故很多時候實際人數,也是辯護的重點。
在組織賣淫罪的案件中,常見的也會審查層級結構,例如審查老板、股東、望風、拉客等,如果結構穩定,也可能會被認定為組織。
![]()
組織賣淫案件常見辯護思路
這類案件,身份最多的是股東,本文以股東舉例,探討常規的辯護思路。
對于股東而言,很多人只是投了點錢,不參與日常經營,最后不但被定罪了,還被認定為主犯,這個時候怎么辯?
首先,股東對涉黃活動是否知情,是定罪的關鍵,知情的證據一般集中于是否有群聊,是否對場所的價格知情,涉黃活動是否隱蔽,如果活動不隱蔽,招牌響當當,進門就知道是涉黃場所的,股東又常到案的,容易被認定為主觀明知,相反,只投資從沒來過的,場所二樓才涉黃的,沒有群聊分潤正常的,則不應當被認定為主觀知情,應當主要進行無罪辯護。
其次,股東參與度到底有多少,組織賣淫罪處罰的主要是組織行為,即管理、調度、安排賣淫女的行為,一般場所里要么有專門的管理人員,要么某個大股東直接話事,那對于僅投資的股東,最主要的辯護思路就是打從犯降檔。
再次,這類案件實際控制賣淫女的人數,也是辯護重點,哪些人參與了賣淫,是否有實際的證據,對于沒有查獲現場的,或者離職的賣淫女,該不該認定,也是辯護的重點之一。
最后,獲利多少,決定之后退多少、罰多少、判多久,獲利要怎么認定,是所有流水都算,還是特定金額才算,是很多人會忽視的點。
作者簡介:黃毅律師,95后,廣西南寧刑事律師,碩士學位,經濟與職務犯罪法律事務部主任,2016 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只辦理刑事案件,執業期間辦理大量無罪(含不起訴、撤案、取保候審后不追責)、取保候審成功案例,堅持辦案全流程可視化,保證家屬的知情權,在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審判流程各關鍵節點均提交法律意見,為當事人提供精準辯護策略。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