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1.保證保險合同獨立于借款合同,具有雙務性、有償性、諾成性與射幸性特征,應適用保險法而非民間借貸相關(guān)規(guī)定調(diào)整;
2.投保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固定月保費,不因借款余額減少而調(diào)整,保險價值量化問題不適用于保證保險;
3.保險人未請求違約金且合同未約定資金占用損失,故按一年期LPR計算資金占用損失,而非合同約定的每日0.063%違約金。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5日,郭某作為借款人與出借人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出借人向借款人發(fā)放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為36個月,借款利率為年利率9.2%。同時還約定了罰息利率、貸款償還以及提前還款等內(nèi)容。2020年7月4日,郭某向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一份以資金出借方為被保險人的《個人借款保證保險投保單》,每月保險費為1148.4元,保險金額為借款合同項下應償還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之和;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日,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理賠金額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0.063%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等內(nèi)容。
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郭某發(fā)放了貸款后,郭某既未按約定歸還貸款本息,也未向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險費用。2022年4月26日,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險理賠確認書,確認收到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款。之后,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催要未果,遂提起訴訟。
【案件焦點】
郭某是否應按合同約定支付欠付保險費以及保證保險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關(guān)聯(lián)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八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條
【典型意義】
1.法律關(guān)系定性:明確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應獨立適用保險法,排除民間借貸利率上限(LPR四倍)的適用,避免與借款合同義務混淆;
2.綜合融資成本警示:提示需將貸款人、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收取費用整體計算借款人綜合成本,防止融資成本過高;
3.違約金舉證責任:保險人同時主張違約金時,需舉證證明資金占用損失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否則違約金視為資金占用利息;
4.損失計算標準:非買賣合同可參照適用買賣合同逾期付款違約金規(guī)則,按違約行為發(fā)生時一年期LPR計算資金占用損失。
【裁判結(jié)果】
一審判決如下:1. 郭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理賠款108951.99元,并給付以108951.99元為基數(shù)從2022年4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損失;2. 郭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費4190.87元;3. 駁回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來源】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區(qū)人民法院(2023)川1803民初【】民事判決書
![]()
特別聲明:以上內(nèi)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nèi))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