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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昨天的博文。
昨天博文中談及一個案件,受托人(信托公司)以信托財產投資某企業(融資企業)的股權收益權(融資企業有回購義務),后來融資企業依約履行回購義務。但因融資企業破產,回購行為被法院評價為“個別清償”而被撤銷。
在該案中,信托公司主張企業回購的財產進入信托已經成為信托財產,信托財產有獨立性,不應被強制執行。
法院沒有理睬這一理由。廣大網友也紛紛評價,受托人的主張太荒唐。
這次博文續寫一下這個故事。
——假如,信托公司取得回購款之后,還沒有向受益人進行分配,此時回購款按法院判令返還破產管理人。受益人主張權利受到侵害,如何處理?
——再假設,信托公司已經完成了向受益人的分配。此時,若破產管理人請求撤銷回購被法院支持,如何處理?
大家有興趣可以回答一下這個問題。剛想起,我的小書《中國信托法》中有類似案例。
大家會發現:真實的法理,只有在具體案件中才能得到展現。
小書《中國信托法》出版,對大多數困擾我國研究者和實務工作者的信托法問題——家族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都給出了可信賴的探討。購買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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