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內蒙古晨報
紅星新聞
近日,有網友發帖稱,大學生出門旅游,乘坐高鐵被行李架上26寸行李箱砸到頭,與行李箱主人協商賠付醫藥費無果。“只付了門診和CT(費用),道歉都沒有,讓我去找鐵路。報警后說這是民事糾紛,只能起訴。”
4月20日,九派新聞聯系到當事人章女士。受訪時她表示,仍感到頭疼、眼睛腫脹。事發當日,她曾在行李箱主人杜先生陪同下前往醫院做CT檢查,“結果顯示沒有骨裂,醫生說是皮外傷”。
章女士認為,此事對其行程造成影響,要求杜先生賠償600元交通費與藥費,雙方未達成一致。杜先生告訴記者,事發后他主動帶章女士去醫院檢查,并承擔了檢查費與來回打車費用。其認為,600元這一數額,“已經超過我認為自己應承擔責任的范圍”。
針對“乘客在列車上因他人行李掉落受傷”這類事件,湖北賦兮律師事務所王峰律師表示,事發后,建議立即固定現場證據,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詳細記錄行李架號、掉落的行李、車廂號、車次號,尤其行李大小尺寸、放置的位置和方式。要求列車工作人員出具事故情況說明,保留與責任方溝通的記錄。同時可以尋找現場目擊證人,并請他們提供書面或口頭證言,描述事發經過,以便后續維權。
【1】當事人:希望鐵路退票以及行李箱主人道歉
章女士介紹,4月19日中午12:40左右,她與同行伙伴乘坐D3069列車從南京南站出發,乘車時有一名男子在其頭頂的行李架上放置了一個26寸行李箱,發車后箱子掉下來砸到了她,“我位置是15D,他應該是15A。當時我腦袋蒙蒙的,感覺頭疼,不停地流眼淚”。
之后,列車工作人員前來詢問章女士情況,并在車上廣播尋醫。不久有兩位醫務人士過來,幫她檢查了外傷,測量血壓。“當時只是砸腫了,其他也看不出來,列車員就帶我們去餐車登記了一下情況。”
章女士稱,到餐車后列車員要求他們簽一份協調書,大致意思是要求行李箱主人賠償全部醫藥費。“我們簽完字以后,鐵路工作人員就去找箱子的主人協商。過了十幾分鐘到合肥南站,工作人員把我們和他一起安排下車,讓他帶我們去尋醫。”
她說,到醫院時大約下午兩點,掛號之后按照醫生所說拍CT,等待了1個多小時。“結果顯示沒有骨裂,醫生說是皮外傷,我們就走了,也沒有開藥。”
章女士提供的檢查單顯示,就醫時她主訴“外傷致頭痛1小時”,臨床診斷為“頭部外傷”。根據《CT診斷報告單》,4月19日15時15分,她在中國科學技術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安徽省立醫院)南區做的頭顱CT平掃檢查,診斷意見是“未見明顯異常,隨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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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女士的CT結果。圖/受訪者提供
據章女士稱,就醫過程中,急診的20元掛號費是行李箱主人杜先生直接掃碼支付的;CT檢查費210元,杜先生轉給了當時幫忙付款的章女士的同行人。
章女士表示,醫院檢查結果出來后,杜先生提出賠章女士100元,此事就算了結。“他說他算比較負責任的,沒跑掉,賠我們100塊錢已經算非常好的了,說這應該是鐵路的責任,叫我們去尋找鐵路賠償。”
章女士沒有同意,其認為此事對她行程造成了影響。“我們本來是從南京南站到漢口站的,現在停留在合肥,我要求他賠償我600元交通費和藥費。但對方不同意。我說,我們去找鐵路進行三方協商,他的同行人同意協商,他本人打的車。但是到合肥南站門口,他不同意跟鐵路三方協商,讓我們跟他私了,我沒有同意,他就走了。”
章女士稱,后續她給警察打電話,警察說這是民事糾紛,如果想要賠償,最好還是起訴。4月20日8點18分,她撥打了12306的投訴電話,10點左右列車長聯系她,“說可以把票退我,這400元是個人補償,補償后事情就處理結束了”。
22日,她告訴九派新聞,已收到了這400元“補償”。此外,還收到了19日她在合肥南站退掉被扣20%手續費的原票后,重新上車補票的費用。
行李箱主人方面,“除了檢查(費),連句道歉都沒有,藥也沒有買給我,我覺得他的做法非常不合理。”章女士說。
關于行李箱為何會掉下來,她表示,車內有監控,但她與列車長微信交流時,對方回復,“監控是鐵路公安部門調取”。
【2】行李箱主人:已經承擔我應承擔的責任
4月21日,九派新聞聯系上行李箱主人杜先生。他認為,自己沒有過錯。“是我的箱子,但不是我在放箱子的時候掉下來砸到她,而是開車之后箱子自己掉下來砸到了她。從我放上去到箱子掉下來,中間隔了至少十幾分鐘,這么多人放箱子,碰來碰去的,我怎么知道到底是什么情況。”
杜先生稱,雖然他不認為是自己責任,但確實是他的行李箱,“我也覺得很虧欠和愧疚,所以在列車員介入處理之前,我主動帶她去醫院檢查,把最重要、最緊急的生命安全問題解決了。我承擔了我認為我應該承擔的責任。你可以問問她,是誰報的醫藥費,誰帶著她來回打車去看病。”
對于章女士索要的600元賠償,杜先生表示:“我愿意給她一點精神損失或其他賠償,但她張口就要這么多,我肯定接受不了。我又給了她一次機會,讓她再考慮考慮數額,她還是堅持原來的,我說好,那就第二個選項,我現在走。”
關于賠償數額600元,九派新聞后來再向章女士核實,她認為,這個數額完全是合理的。“當時還不確定鐵路那邊能否退票。這600元大概包含我們從南京南站到漢口站、以及從漢口站再轉車的車票,還包括藥費和當時我們中午被砸后沒有吃成的午餐。”
杜先生則稱,在車上的時候,列車長已經告訴章女士,剩余票段的錢可以退給她。“但她找我要600元里面很大一部分是車票錢。我為什么要同意?她自己不去找列車長解決票的問題,希望我賠付她車票,讓我解決她所有行程受到影響的問題。我認為這和我行李箱掉下來是兩件事。”
關于雙方在列車人員面前簽的協調書,杜先生提到,當時協調書上寫“乘客擺放不當”,他對此并不認同,但因為后面有事,希望盡快解決這件事,于是簽了字。“列車員說有旁證,能證明是我沒有放好箱子掉了下來,我到現在也沒有看到旁證。”
章女士方提供的上海鐵路局南京客運段出具的一份手寫“客運記錄”顯示,該段向合肥南站移交行李砸傷旅客時說明:“D3069次列車南京南站開出,一旅客杜某某因擺放行李未穩妥,箱子掉落砸到旅客章某某右面頭部,列車廣播尋醫生診斷旅客無明顯外傷。經列車協商,杜某某同意帶章某某下車就醫并付醫藥費,均未購乘意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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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記錄。圖/受訪者提供
杜先生告訴記者,他不想參與到爭辯中,而且他也不怎么刷社交網絡。“但是我要保留申訴的權利。如果未來產生任何的經濟損失或其他法務損失,我會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去追索。”
【3】律師:事發后建議立即固定現場證據
事發于D3069列車,雙方所簽的協調書原文是什么,目前尚且無從知曉。章女士稱,當時列車工作人員著急拿協調書跟對方協商,她沒有時間拍照,再加上事發突然,腦袋比較蒙,沒反應過來。
關于誰來承擔責任,雙方各執一詞。4月22日下午,九派新聞撥通D3069列車長的電話,試圖求證一系列細節。聽完記者來意后,對方稱,“你稍等一下,我這邊還在開會”,隨即掛斷。
針對此事所涉及法律問題,九派新聞采訪了湖北賦兮律師事務所王峰律師。
關于責任劃分,王峰分析稱,杜先生作為所有人對行李負有保管、妥善放置的義務,其行李掉落致使章女士受傷,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列車工作人員未盡安全檢查、安全提示、行李架管理義務,亦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同時由于列車工作人員屬于履職行為,其責任應當由鐵路公司承擔。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
列車工作人員要求雙方簽署的“協調書”,在法律上是否有效?當事人沒有拍照也沒有拿到原件,缺少書面憑證會對后續維權產生什么影響?
王峰指出,協調書系雙方自愿簽訂,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當事人雙方均有約束力,合法有效。因無書面憑證,后續維權過程中可能難以作為直接證據。因該協調書系在列車工作人員要求下簽訂,章女士可以向鐵路方要求提供副本,如鐵路方不能提供,應當承擔履職不當責任。
他補充說,因章女士受傷較為輕微,可先向12306投訴進行維權,若行不通,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可將杜先生與鐵路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主張杜先生承擔侵權責任,鐵路公司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章女士要求杜先生賠償600元交通費(因行程中斷、滯留合肥)和藥費,在法律上是否合理?王峰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對于乘客在列車上因他人行李掉落受傷這類事件,王峰律師提醒,事發后應當立即固定現場證據,可以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詳細記錄行李架號、掉落的行李、車廂號、車次號,尤其行李大小尺寸、放置的位置和方式。要求列車工作人員出具事故情況說明,保留與責任方溝通的記錄。同時可以尋找現場目擊證人,記錄他們的姓名、聯系方式,并請他們提供書面或口頭證言,描述事發經過,以便后續維權。
九派新聞注意到,此前曾發生過類似事件。據法治日報,2024年12月1日,從河北省定州東站上車的王先生,將隨身攜帶的雙肩包放置在行李架上。列車啟動后,雙肩包因沒有放穩而掉落,砸傷了下方座位上的李女士。事發后,列車工作人員迅速趕到現場進行救助,在列車到站后,李女士自行前往醫院進行治療。事后,李女士向王先生要求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等。因雙方就賠償數額協商未果,李女士將王先生訴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承辦案件的定州市人民法院周村法庭法官助理周旭表示,旅客購票乘車后,便與鐵路公司形成了鐵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鐵路公司作為承運人負有將旅客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的義務,如果旅客在運輸過程中受傷,承運方應對旅客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旅客受傷是由其他旅客原因所導致的,由其他旅客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九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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