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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父母留兩套房,遺囑竟寫在兒子死后?法院這樣判!
陳國棟與周玉蘭夫婦育有三個子女:長子陳志明、次子陳志強、女兒陳志芳。老兩口名下共有兩套房產:
一號房屋:四室一廳,約105平方米,帶電梯,登記在陳國棟名下;
二號房屋:兩室一廳,約50平方米,由次子陳志強實際居住并出資購買。
周玉蘭于2011年去世,陳國棟于2018年去世。長子陳志明早在2006年就因病離世,留下一個兒子陳浩(即陳國棟夫婦的孫子)。
父母去世后,女兒陳志芳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
父母生前留有一份手寫《遺書》,明確二號房屋歸次子陳志強,一號房屋由她和已故哥哥陳志明共同繼承;
自己年近七旬,現住房無電梯,上下樓困難,急需入住帶電梯的一號房屋養老;
請求法院確認她與侄子陳浩各占一號房屋50%產權,并判令該房屋完整使用權歸她一人所有。
次子陳志強堅決反對:“我從沒聽父母提過這份遺囑!房子應按法定繼承分!”
而侄子陳浩則表示:“我同意按遺囑分產權,但我也有一半使用權,不能讓她一個人住。”
遺囑漏洞百出:形式不全 + 內容不合常理
陳志芳提交了一份三頁《遺書》,稱由母親周玉蘭親筆書寫,父母均簽名。其中寫道:
“大房子(一號房屋)分給老大、老三兄妹繼承……誰想住,就按評估價補另一半房款給對方。”
但法院發現多個致命問題:
遺囑落款日期是2006年12月8日,而長子陳志明已于2006年4月去世——人已不在,如何還能“繼承”房產?
遺囑共三頁,只有最后一頁有簽名,前兩頁既無簽名也無捺印;
陳志芳申請筆跡鑒定,但因缺乏周玉蘭生前手寫樣本,鑒定機構以“材料不充分”為由不予受理;
她提供的兩位姨媽證言,僅能證明“聽姐姐說過分房”,屬于間接傳聞證據,無法直接證明遺囑真實性。
法院認為:該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的法定形式,且內容存在明顯違背常理之處,依法認定無效。
法院判決:按法定繼承,盡孝者多分,但不能獨占房屋
由于遺囑無效,一號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第一順序繼承人:陳志明(已故)、陳志強、陳志芳;
陳志明先于父母去世,其子陳浩代位繼承其應得份額;
原則上三人各占1/3,但——
考慮到陳志芳長期照料父母,病歷家屬簽字幾乎全由她簽署,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法院酌情調整份額:
陳志芳:40%
陳浩(代位):30%
陳志強:30%
至于她要求“完整使用權”的訴求,法院明確駁回:
“房屋為三人按份共有,任何一方不得單方排除其他共有人的使用權利。居住困難雖屬實,但不構成剝奪他人權益的合法理由。”
【律師提示】
1. 共同遺囑風險高,形式必須嚴謹
夫妻共同遺囑若未做到“每頁親筆簽名+注明完整日期”,或內容涉及已去世繼承人,極易被認定無效。建議采用公證遺囑或分別訂立自書遺囑,避免效力爭議。
2. “多盡贍養”可多分,但需扎實證據
法院會綜合醫療簽字、日常照料、經濟支持等判斷是否盡主要贍養義務。僅有口頭陳述或親屬證言,難以獲得傾斜分配。
3. 按份共有 ≠ 可獨占使用
即便份額最多(如40%),只要其他共有人反對,無權強制要求整套房屋由自己居住。如需實際使用,應協商補償或另行起訴請求分割。
4. 養老居住需求,應在生前妥善安排
若希望特定子女獲得房屋居住權,最穩妥方式是生前完成贈與或過戶;若通過遺囑實現,須明確寫明“由某人繼承并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權”。模糊表述難以實現目的。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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