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涉網絡平臺著作權糾紛案件多發。我們也常常能在網絡視頻平臺上,看到一些電影、電視劇、綜藝節目的切條視頻。這樣的侵權行為,除了上傳、發布這些視頻的人,平臺方是否也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呢?平臺應該怎樣守好門?
依據有關規范,平臺接到權利人投訴侵權的通知后,應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避免侵權責任擴大。但對于重復侵權用戶持續上傳侵權內容,僅采取通知刪除措施夠嗎?
北京互聯網法院立案庭庭長李文超通報的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某視頻平臺的一名用戶在長達4個月的時間內,持續上傳某知名電視劇完整劇集,共計100多條侵權鏈接。享有案涉熱播劇集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原告,兩個月內先后向被告平臺發送20多次侵權投訴通知,并且在投訴后期明確要求被告對該重復侵權賬號采取封禁措施。
被告平臺僅在每次收到通知后的第二天刪除具體的侵權鏈接,未對涉案賬號采取其他措施。原告起訴到法院,主張被告平臺構成幫助侵權,請求判令賠償經濟損失,獲得法院支持。
李文超:被告有能力也有相應的社區規范及信用規則對用戶實施管理,卻僅采取單純刪除處理,未能有效制止重復侵權,存在主觀過錯,構成幫助侵權。
李文超通報的另一起案例中,被國家版權局列入重點作品版權保護預警名單的綜藝節目,整體開播前、每期節目開播前,以及播放結束當晚,原告娛樂公司都會向被告平臺運營公司發送權利預警郵件,累計32次,但卻發現在被告運營的視頻平臺App端及網頁端存在大量侵權切條視頻。原告起訴索賠獲得法院支持。
李文超:持續性預警可構成有效的“預通知”,將“通知”的效力延伸至可合理預見的未來侵權行為,平臺收到合格的“預通知”時“應當知道”在作品首播及熱播期間有產生“追播”侵權行為的合理可能性,從而采取適當的技術手段和措施。
生活中,平臺上標注“優選”的內容可能會吸引更多的點擊量,而這樣的標注則體現了更重的責任和審查義務。在一起知名作家訴平臺侵犯署名權、復制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訴訟中,被告方正是因為在侵權音頻上標注了“優選”,被判承擔侵權責任。
北京互聯網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趙長新:明確平臺對內容進行審核、選擇、編輯,并決定其分發范圍時,其二次利用用戶上傳內容的主體身份明確,屬于提供內容服務,應當承擔直接侵權的法律責任。
趙長新說,在“精準投喂”“用戶畫像”等算法技術廣泛應用背景下,網絡平臺由被動的存儲服務提供者向主動內容分發者轉變,需承擔更具前瞻性和主動性的“守門人”責任。
(來源: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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