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遭拒后,公司可以“反悔”嗎?
法院: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成立,須支付賠償
本報訊(記者吳鐸思 通訊員肖君)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上訴案,判決駁回烏魯木齊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原判。該判決明確認定,用人單位單方發出解除通知后,再單方面變更或試圖撤銷該決定,不能改變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性質,仍需依法承擔支付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2023年4月3日,蘇某入職公司擔任企劃部設計,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24年10月,因公司經營效益不佳,公司方面通過部門負責人、人事部門及董事長李某多次與蘇某溝通,口頭告知其“企劃要解散”“工作沒有了”,做出了辭退決定,并承諾結清拖欠工資和績效,但明確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
2024年10月22日,公司人事部門通過微信向蘇某發送了一份《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其中明確勾選了“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自行提出辭職”作為解除原因。蘇某當即回復表示反對:“我是被公司辭退,不是個人原因。”
當年10月24日,人事部門轉而向蘇某發送了一份《待崗通知書》,稱因公司經營困難安排其停工待崗。10月30日,又發送《返崗通知書》,要求蘇某返回企劃部原崗位工作。11月5日,在蘇某未返崗的情況下,公司再次發送《限期返崗通知書》,并警告連續曠工將視為自動離職。
蘇某認為,公司此舉是在辭退遭拒后,試圖通過待崗、調崗等手段變相逼迫其主動離職,以規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義務。在和公司協商無果后,蘇某向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拖欠的提成及加班費。仲裁委支持了蘇某的請求。
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解除勞動關系屬于形成權的范疇。本案中,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向蘇某發送明確載明解除勞動關系原因的《解除證明書》,結合此前公司董事長李某在通話中明確答復“對,公司要辭退你”的錄音證據,足以認定公司已單方面作出了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該決定在送達蘇某時已然生效。判決公司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2500元、雙方無爭議的提成工資6500元,以及雙休日加班費682元。
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東華商(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育珍表示,解除勞動關系屬于形成權的范疇,當單方解除通知有效送到勞動者之后,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反悔,解除通知均因有效送達而生效,用人單位此時已無權單方撤銷或撤回。該特性決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定情形,避免因超范圍解除而導致解除違法;同時應嚴格遵守單方解除法定程序;解除通知送達方式應合法并可追溯。
《工人日報》(2026年04月24日 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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