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淮地區為朝廷治水最力的地域,是大地產者和豪民最集中的地區。直到民國前期,陳翰笙指出,“江蘇北部,經濟較為落后,大部地主,都以官吏為職業。”具有軍政官吏身份的地主占江蘇北部地主總數的57.28%。
可以想見,沒有軍政官吏身份的地主,也應該多是軍政人員的親屬或是關聯者。因此,大地產是豫東南、皖北、蘇北、魯西南地區的共性。 雍正年間,山東巡撫王士俊奏稱:“查東省有田自耕之民十止二三,其余皆紳衿人等,招佃耕作,或數十頃、數百頃,以至千頃上下者。佃戶窮民,量力耕種,或數家、數十家以及百余家不等。其所居之房屋,不足之口糧,皆惟田主是賴。”
咸豐六年,江南河道總督庚長建議對洪澤湖地區的淤地進行放墾,“招民領種、樵采。分別地之高下,酌收租息,稍濟軍需。”
淮陰鄭氏一次領地達四五十頃,“富名遂甲于全縣”。
泗陽陳拴春領地時,騎馬拖一把大刀,在地上劃痕,馬跑到哪里,哪里就被他圈占。
灌云縣,“本縣產業未興,農田多屬大地主所有,自耕農了了無幾,以是貧民特多,轉徙四方者,為數頗眾,而流為盜匪者,亦不在少數。”何西亞分析盜匪產生的一般原因主要為內亂之影響、經濟之破產、天災之流行與貧富之懸殊。
黃淮地區大地產者與豪民往往是重疊的。清后期,黃淮地區普遍圩(圍)寨化。參觀過圍寨的人報告:“看過后的感想就是活現出《施公案》《彭公案》《水滸》等小說所描寫的人物與氛圍。”
許多圍寨中的武裝力量超過縣城。1930年,邳縣城廂內外共有8條槍,縣公安局僅有10條槍。徐塘鄉圍寨有103支槍、官湖市有394條槍。
1928年,中共徐州區委報告:“江北地主的武裝勢力非常雄厚。”徐海12個縣,地主有槍20萬支以上。宿遷的埠子市有槍3000多支,沭陽一個大地主的圩寨有槍5000多條。
1930年中共淮陰縣委報告,淮陰、漣水、泗陽三縣的鄉村豪紳地主有槍4萬支左右。
新四軍領導人管文蔚指出:“蘇北的地主與江南的地主有很大的不同。蘇北的地主主要靠土地剝削生活,終日閑在家里享清福,不事勞動,婢女成群。出門收租時,保鏢人員,前護后擁,完全是封建社會的一種景象。”
黃克誠回憶:這個地區“地主本身有武裝。大地主住地周圍住著他的佃戶,有點像封建時代的莊園一樣。”
黃淮地區的社會上層從來不是朝廷忠實的依恃對象和國家的建設性力量。自漢高祖劉邦那句“某業所就,孰與仲多”后,這里胸懷大志的創業者視開朝奠鼎為最終目標和最高境界。明代學者顧祖禹寫道:“自秦以后,東南多故,起于淮泗間者,往往為天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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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在專制體制下,通過權力尋租而成就的上層社會是最不穩定的力量。專制政治的邏輯和意識形態把暴力勝利視為執政合法性的依據,激發了大量不安于田宅、心存“彼可取而代也”者壯懷激烈,不斷地問鼎逐鹿,惟暴力是崇。他們視流血漂櫓、骸骨撐持為英雄之所為,視平民理性的求田問舍、居安謀生為胸無大志。他們操控天下利源,卻不斷地以均貧富為堂皇借口奪人私產,掠人財富。這些上層社會對于做皇帝的程序有著本能式的諳熟。曹州人黃巢“世鬻鹽,富于資。善擊劍騎射,稍通書記,辯給,喜養亡命。”
定遠人郭子興, “會元政亂,子興散家資,椎牛釃酒,與壯士結納。”鹽城大豐縣人張士誠“頗輕財好施,得群輩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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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劇中的郭子興)
清至民國,這個地區各類關門稱帝的鄉村皇帝不一而足。在基層社會,源于對各種利源的爭奪與控制,有權者和豪富之民經常可演化為土匪,且成為土匪中的領袖。
雍正六年,濟寧州城發生盜匪闖入公所,砍傷官員及知州妻女,劫出囚犯20余名,并搶劫州庫銀兩,打傷圍捕官兵。為首者馮侯南系貢生,長期在兗寧道臺宋基業家為塾師。參加者另有馮侯南長子馮齊,乃甲午科舉人,宋基業之子宋四(宋玫)、宋五(宋薇),蘇州武生蔣琳、醫生唐耀管等。其中,宋五系刑部侍郎黃炳之婿,馮齊系禮部尚書李周望之侄婿。宋四則系候補主簿,宋五系七品京官。
雍正年間,徐州銅山縣胡家口以直隸總督李衛堂弟李縉為首的李家,與郭姓為爭割高粱發生數百人械斗。李姓用鳥槍打死郭姓2人,郭姓用長槍戳死李姓1人,重傷多人。江南總督趙弘恩稱:“似此雀角微嫌,輒敢糾眾多人,私用火器兵械,肆橫殺傷,戕害人命,大屬不法。”
乾隆四十六年,壽春鎮總兵閆正祥奏,河南新蔡縣李釗抗侵夫價,扯毀告示。被拿獲后,其侄李芳聲、李芳遠等糾集200余人進城劫人,對城開槍,并逼脅附近居民隨行。
晚清捻軍首領張樂行在起事前,冒充官府人員偷趕永城人的綿羊,與永城王武舉結下仇怨,后帶人復仇,殺死王家30多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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渦陽苗沛霖反清前,殺死與之有隙的同鄉徐立壯一家,僅徐一人幸免,苗揚言“殺得百里不姓徐”。
苗反清攻下壽州后,殺死了仇家孫家泰全家及有怨隙的洪、吳、黃、張等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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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貝思飛敘述,民國年間,在豫南和豫西等山區,家族結怨和仇殺(當地人稱之為“打孽”)的事件屢見不鮮。有世仇的家族代代開戰,這些家族會傾家蕩產購買武器對付仇家,而不愿求助于官府和法律。
咸豐年間,唐守中在徐州府設立湖田總局,“置其心腹之人,交接道憲門丁員弁。道憲受其朦朣,袒護多方。遂南約銅地崔侯諸團,北約魚臺任滿諸團,明目張膽,自為十團盟主,創立巢穴。”咸豐八年,縣令丁某清查出田地8000頃,其中唐守中占得6000余頃。丁某準備將唐守中等趕走,“各寨團匪窺其在途無備,率眾突出,將〔丁〕仁臺攢擊數十處,立刻殞命,冤卒莫伸。”
淮北的食鹽走私是豪民表演的最適合舞臺,私鹽利潤也是其經濟支柱。裴宜理指出,捻軍叛亂在許多方面與淮北的食鹽走私聯系密切。徐淮地區是私鹽的走私通道,具有巨大財力的鹽梟充斥,“徐、邳鹽徒,動連什百,得利則行鹽,失利則行劫,官府不能制。”
方志稱:“江淮間雖衣冠士人,狃于厚利,或以販鹽為事。……頑民見利而不見法,于是荒棄農畝,專販私鹽,挾兵負弩,官司不敢呵問。”
海州鹽區有權勢的豪雄,“招引山東、河南、徐、邳無籍之民,轉相販賣。繼則客民勢重,土著勢輕,挾重資以通奸胥,州民怯懦,莫敢誰何。捕之,少人則抗拒,多人則遁逃。官吏務為優容,上司慮其激擾。”
有人身為兩淮巨商,“糾合無賴,連檣運載,明插旗號,執持官引,以為影射。江河四達,莫敢伊何”;更有“大膽豪商”,“賄通官長,捆載多斤,公然行掣,徑同額鹽,一體裝往地頭發賣,或別售他商,以取倍稱之息。”這些鹽梟財雄勢大,武器先進、組織嚴密、與官場關系密切,遠非一般貧窮匪眾所能相比。
各類拳會、刀會均與販賣私鹽和保護私鹽有關。他們并不是底層貧民,至少其首領都是富甲一方的豪強。嘉慶十六年,山東巡撫陳預奏報緝獲義和拳徐執印。徐執印為巨野人,成年后為私鹽仗頭。嘉慶十三年徐赴安徽五河販私,與監生張建禮相識。十六年赴海州三尖子等處販私,多次糾夥殺人。在沭陽指使張二濫子等人搶走并奸占女子王氏。徐執印、宋玉杰、李工臣、李懷玉、趙云從、張薪芝等人各販私鹽均在3000斤以上。
閏三月,徐執印為爭奪三尖子販私利益,將崔玉、孟玉砍死。四月,李工臣、楊玉煒等在泗州辛家集被馮小將搶走私鹽船,徐執印率人奪回鹽船,楊玉煒將被縛的馮小將推入湖中淹死。
七月,徐執印等在泗州被回民木云昌、李燦等搶去鹽船,后徐執印等抓獲李燦并將其砍死。七月,徐執印在桃源丁家莊強搶泗州王自富長女予以奸占。在巨野縣對其抓捕時,該縣刑書傅偉遣人向其報信。徐執印輾轉逃到五河張建禮家躲避。
陳翰笙指出,繁重的賦稅使得蘇北無權的地主被那些有政治背景的地主所取代,“許多有勢力的地主,從不納稅,把這種負擔都加重在貧農的身上。”不少社會上層人物,敲詐勒索、欺壓底層民眾,與匪類無太大差別。嘉慶十四年,百齡面奏:“山東省有沂州府蘭山縣拽刀會匪棍劉允執父子,綽號劉四閻王。在縣地方結盟擾害,現已拿獲解省。又張姓監生父子綽號大霸王、小霸王,亦已拿獲。”
嘉慶二十二年,山東郯城縣民張添相呈控:“有蘭山縣掖刀匪徒王勇光,今捐納通判。買了我們本村地畝,他就在村中霸充保長。遇鄉民家有牛頭,每頭他要錢一吊。如有人不給,王勇光報明典史,叫他充當保正。”讓其墊賠蕩產。
嘉慶帝諭:“江蘇桃源匪棍唐姓,每年在附近村莊散給絨線,索詐錢文,如不給付,即行殺害。有首告者,地方官批準查拿,該犯即自投到。地方官畏其羽翼甚多,不敢收禁,轉以脫逃報結。”在乾隆末年至嘉慶十九年的20多年里,唐綿宗、唐孫超、唐相庭、唐元念(即唐元芝)、唐元佩(即唐宗武)、唐際平、唐元杰(即唐小五)、唐蘭生、唐瑤年、唐元符、孫六藝、史守法等多次逼死人命。其中,唐綿宗、唐孫超系監生,史守法系武生。史于乾隆六十年因販私斥革衣頂,援赦免罪,仍因冒用頂帶,杖責發落,后又改名史道聰,再捐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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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氏諸人“俱賦性強橫,動輒生事行兇。每逢時節,互相起意。”在附近村莊派散紅線、豬肉、茶葉、煙斤。每肉一斤索錢三四百文,茶葉等物每兩索錢一百二三十文。“稍不遂意,即尋釁毆搶,鄉民畏其兇惡,不敢與較。唐綿宗又另于乾隆六十年及嘉慶元年先后在沭陽縣并揚州販賣私鹽,回家時即開場聚賭。又于三年四月伊叔唐元春糾同汪三黑等共毆沭陽縣人秦洪達致死。”
進入民國后,作為既得利益者的上層群體對以法治為核心的共和政體進行狙擊和破壞,被其破壞的惡果又被宣揚為共和政體的制度罪錯。并不知道自己真正利益所在的底層民眾不但對共和體制沒有認同感,反而多有懷念專制政體者。徐州豪紳的格言:“一鞭打倒新世界,兩手扶起舊山河。”這一口號有著相當深厚的底層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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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贛榆青口鎮豪紳、青口商會會長兼團練局局長許鼎馨率領大刀會眾1000余人,高舉“打黨愛國”標語,對國民黨政府機構發動進攻和搶劫。會眾很快達近萬人,包圍沙河鎮超過半個月。
明清以來,江南鄉紳非常熱衷于創辦義莊、義田、義學等公益機構。與江南中產階層不同,黃淮地區的上層社會對底層民眾通常不予救助。睢寧,“富厚之家,比較錙銖,而不知義方教子。吝于善事,肆于不善事,以把持衙門為能。箝制異己,則不惜巨金,倚勢力,廢禮義,藐法紀,富民之行也。”
沭陽人《象齒焚》描寫了富室大量藏糧,延請拳師看宅守戶,最終卻被窮民打劫的故事,基本上是那個時代富民的生活常態。
作為大土地所有者的淮陰關門程,“曾組‘富戶會’,專以拒絕貧民借貸,而以包辦收買田地為宗旨。”
有人指出曹州匪患成因:“山東連年大旱,收獲不佳,米珠薪桂,生活極難。富者或逃避他省,免他人之垂涎,或筑寨自守,防貧民之覬覦。坐擁倉廩,不稍拯濟。”
丁寶楨奏,同治十年四月,鄆城、巨野等處槍案頻發,在濮州、鄆城交界處水套內,各類土棍、散勇成立“洋槍會”,倏聚倏散,“時出搶劫滋事”。
巨大的葦蕩也是土匪最為理想的藏身之處。黃淮地區湖蕩、港汊交錯縱橫。許多地方百姓不愿種田,而任其長草,這些生長在湖蕩中的野草多為耐鹽堿的蘆葦、蒲類等高稈長莖植物。在濱海地區還有數以百萬畝的葦蕩營。霍布斯鮑姆認為,土匪通常出現在山區、沼澤、森林和河口等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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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專制體制所造就的上層社會,事實上是權力的變體,與近代法治前提下市場經濟所培育的上層社會具有完全不同的意義和功能。前者通常是國家的病態和破壞性力量,后者是國家的積極和建設性力量。前者是通過與底層民眾的零和博弈而損人富己,表現為欺壓、盤剝底層民眾;后者則是通過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脫穎而出,表現為服務、普惠底層民眾。市場經濟中涌現的社會中上層,無須動員、欺蒙底層民眾為其捐身賣命、肝腦涂地,因此,他們表現不出巨大的社會動員能力;作為軍政權力變體的黃淮社會上層盡管以剝奪社會底層為能事,平時與底層社會勢同冰火,但底層民眾往往視其為偶像和代表,他們具有超強的動員能量和反叛基礎。即便對專制朝廷而言,其最可依恃的力量也是較少與權力勾結、從市場經濟中產生的中產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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