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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代中國,公務員考試一直是大學生們找工作時的熱門選項,部分職位錄取難度極大,若有幸能得錄用,不啻于百萬軍中取上將首級。而喜歡“考公”,并非今天才有的特例,從孔子時代,人們就有“學而優則仕”的政治理想和抱負。在中國古代,進入官僚隊伍不僅意味著獲得了穩定的生活待遇,還意味著享受著多種政治特權,因此普通士子才會勤學苦讀,希望躋身其中,實現階層躍遷。
然而考取功名何等之難,不但需要殺出州縣考試的重圍,即使到了中央,還要經過禮部試與殿試層層選拔才能最終獲取功名。可以想象,對于大多數普通家庭而言,需要付出怎樣的代價,才能為家里某位有天賦的學子提供一路科考的支持條件。于是,對于更多稍有文化的人而言,出任吏職或許才是性價比更高的歸宿。問題在于,在古代很多王朝,官、吏是殊途的,即一旦進入吏途,就意味著與官途絕緣,不能再參加科舉考試,獲取功名。
不過,元朝的官吏選拔制度較為特殊。在這個朝代里,官吏并無截然分割的界限,吏員可以通過資歷年限獲得出身,進入官途,且占比較高。這無形當中會推高吏人的社會地位,當然也就使得更多“考公”無望的士子轉入胥吏崗位,吏職競爭之激烈由此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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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壁畫中的官員形象
母喪丁憂未終制
倒霉的裴從義如果早一點意識到,背后有無數雙眼睛死死盯著他的崗位,他無論如何也不應如此大意,以致落人口實,失去一份不錯的吏役工作。
與大多數出現在《元典章》諸惡篇中的胥吏不同,裴從義是個勤勤懇懇、老實巴交的吏人,既沒有做過什么驚天動地的偉業,也干不出比偷雞摸狗更為出格的壞事。裴從義在當時的湖北道宣慰司擔任令史一職,宣慰司是從二品衙門,地位頗高,如果按照元世祖忽必烈定下來的法規,裴從義只要堅持在令史任上圓滿完成考核,就可以獲得“出職”資格,直接敘正八品官。
看慣帝王將相史的讀者或許會對正八品“卑職”嗤之以鼻,但這樣的官階放在現實生活中,又是多少人窮盡一生才能奮斗得到的終點。正當裴從義按部就班工作時,一個意外情況出現了。延祐元年(1314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裴從義的繼母楊氏去世,但直到半年后的延祐二年(1315年)四月初九日,裴從義才收到訃音。問題在于,楊氏是裴從義的繼母,不是生母,裴從義是否仍需要以兒子的身份奔喪丁憂?
答案是肯定的。裴從義生活在元仁宗愛育黎拔力八達在位的時代,這位皇帝因自幼多讀儒釋經典,早年與李孟等儒士交往而“通達儒術”,多次表達“修身治國,儒道為切”,“儒者可尚,以能維持三綱五常之道也”等治國思想,因此與大多數元朝皇帝相比,元仁宗的施政理念多有融合儒家禮法的傾向。在他統治期間,元朝科舉考試得以恢復,且首次以法律形式規定考試使用四書五經,答案標準則“以程子、朱晦庵注解為主”,正式將理學學說定為國家選拔人才的標準。不僅如此,元仁宗還組織人將《尚書》《大學衍義》等儒家經典翻譯為蒙文,頒賜蒙古貴族,希望他們能夠從中學習漢人治國理政的優秀經驗。
在這種政治氛圍下,儒家禮制自然也就加速滲透到元朝各類法律規范中。那么,根據儒家禮制,凡父親明媒正娶的妻室,則為子女合法合禮的繼母,繼母在世,子女需侍奉如親生母親,繼母逝去,子女也當以生母之禮行喪禮。就在裴從義喪母前兩年,陜西行省就出了一件與此相關的公案。皇慶元年(1312年),三原縣縣尹張敏在任期間,繼母黨氏身亡。張敏可能擔心自己的前程,于是以“耽誤官事”為借口,向上打了個報告,詢問是否需要回家丁憂。上級不知因何故沒有回復他的詢問,因此張敏也就沒有回家丁憂,直至案發。監察御史、刑部和禮部官員皆認為,張敏的繼母黨氏系其父張世英以禮求娶,因此在禮法上,張敏對黨氏應盡之孝,“義同親母”。最后,他們給了張敏一個“有傷風化”的評價,將張敏革去現任,雜職內降等敘用。
張敏的案子作為通例,經中書省下發到各個行省,又由行省分別轉致下屬各宣慰司、路總管府等,因此裴從義在喪母前,大概已經接觸過這份通例。回家丁憂,意味著需要解除現職,這對尚未“出職”、仍在吏役上摸爬滾打的裴從義而言,無疑是職業生涯的一大挑戰,但礙于法律規定,他只能卸任歸家,丁憂守喪。兩年多后的延祐四年(1317年)二月十四日,裴從義重新到崗,竟然幸運地再次在原來的宣慰司衙門里謀得一份令史的差事。
但好景不長,就在交接工作后不久,裴從義就收到了一個名叫“孫弘恭”的人向山南江北道廉訪司發出的舉報。舉報稱,裴從義未按禮制規定為繼母守喪丁憂,擬應終制時間為二十七個月,但從其母亡日起算的話,裴從義僅丁憂二十六個月又二十二日,尚有未終制時間八日。廉訪司是元朝設立在地方上的監察機構,直屬于中央御史臺或地方行御史臺,有權力糾察百官違法之事,因裴從義所在機構是湖北道宣慰司,因此孫弘恭便向負責該片轄區的山南江北道廉訪司提起舉報。孫弘恭的舉報奏效了,廉訪司官人認為,雖然僅差八日,但裴從義沒有嚴格按照時間完成丁憂,其違法行為構成“冒哀公參”,應予褫奪現職。
裴從義以為區區八日能夠僥幸混過,不成想他手中這個肥差早已為千萬人盯上,自己反倒因此疏忽,遭受了一些無妄之災。
冒哀公參有代價
何謂“冒哀公參”?顧名思義,即冒著親喪的哀情而繼續參與公務,這種行為在中國古代是違反禮制的行為。中國古代奉行嚴格的禮法秩序,親屬之間用喪禮中的五服關系來確定親疏,按喪服規格不同分為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五等,每等對應的服喪時間不同。其中,“斬衰”是關系最近的親屬所穿喪服,是用最粗的生麻布制作的,以表沉重哀痛,其服喪時間也最長,雖常泛言“守喪三年”,實際則為不包括閏月在內的二十七個月。在服喪期間,孝子應當披麻戴孝,嚴禁作樂忘哀,飲酒食肉,釋服從吉。到了喪期第二十五個月,孝子需要進行大祥祭,此后則進入“禫服”階段,除去喪服,但在此期間依然要遵守喪期大部分生活作息要求。只有等到滿二十七個月禫祭完成后,才能完全走出喪期,恢復正常生活。
即使在“禫服”階段,守喪的孝子也不允許提前工作,參與公務。根據《唐律疏議》規定,“父母喪禫制未除”皆不許冒哀求仕,違者要“免所居之一官”。未滿二十五月稱為“正喪”,正喪期內如冒哀求仕,科罪更重,不僅要處三年徒刑,其行為性質更被定性為“十惡”中的“不孝”,終身將與仕途無緣。若是在大祥祭后才有冒哀求仕的行為,則量刑得以稍寬,無須認定為“不孝”,但仍要處徒刑一年,從中可以看到“出禮入刑”在唐朝法律中的貫徹施行。
元朝立法大抵繼承《唐律》遺緒,將“求仕”改稱“公參”,是因為元朝官吏同途,一定程度上此二詞所指代的行為已經比較趨近,因此對“冒哀”行為的科罪不僅影響官員求仕,也同樣影響吏人公參。盡管早期沒有明文規定喪制,但到了至大四年(1311年),元仁宗即位時便以詔書宣布更化新政,其中之一款就明確強調“官吏丁憂,已著令典。今后并許終制,實二十七月,以厚風俗”。盡管仁宗的即位詔也確定了“奪情起復,并蒙古、色目、管軍官員不拘此例”,但裴從義顯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種可以“不拘此例”的情形,其行為毫無疑問觸犯了元朝法律規定。
但裴從義并非毫無抗辯空間,畢竟《唐律》之于元朝只有借鑒之用,不必然需要一五一十地嚴格遵守。案中廉訪司官便提出質疑:至大四年圣旨的明文規定只提及父母喪需丁憂二十七個月,卻沒有言明這二十七個月是從父母去世的“親歿日”起算,抑或從子女聽聞訃音的“聞喪日”起算。最終,刑部稽諸典籍,確定了以“聞喪日”為丁憂起算日期。經過計算,裴從義無論以“親歿日”抑或“聞喪日”起算,其丁憂時間均未滿二十七個月。即使將唐代“不合計閏”的規則排除,“通閏”計算的丁憂時間依然未滿二十七個月。
不過,元朝法律規定本身終究存在不可執行的漏洞。在“無法可守”的情況下,元朝司法實踐更多地采取一種折衷的調和處理模式,即在以往所謂“舊例”的基礎上參酌定罪,并根據案情輕重加減比附。裴從義的案子暴露了元朝法律的缺陷,也使其從“通例未定”中看到了為自己減輕罪責的曙光。
刑部所檢出的“舊例”,是“臧榮不丁父憂”一案,其事由一個名叫“劉浩然”的人在延祐元年前后向江西廉訪司告狀而案發。案中,吉州路知事臧榮在父母病故后,不等服闋終制,就隱匿哀情前去吉州路之官,最終為人揭發。“匿不舉哀”屬于嚴重違反禮法的行為,臧榮“匿喪”的情形要比裴從義更為嚴重,因此刑部對他的處理依據,是元貞二年黃州路錄事司判官靳克忠聞喪不赴的先例。案中,靳克忠聞知父親身故,非但不立刻奔喪,還多方措置矯飾之詞,推脫不肯前往,最后被判處笞四十七下,解職,一年后方許降等敘用的處罰。臧榮的做法與靳克忠一致,因此也受到同樣的處罰。
裴從義的情形與臧榮、靳克忠等跡近而有所不同,畢竟他并未“匿不舉哀”,而是在臨近丁憂結束才提前“預選求仕”,更兼彼時元朝關于丁憂期限的立法尚不完善。最終,刑部在參考臧榮例的基礎上,對裴從義作出寬大處理,只以笞二十七下,解除現職為處罰。有意思的是,刑部并沒有要求裴從義像臧榮等人一樣“一年后方許降等敘用”,而是允許裴從義在解除現職后“別行求仕”。換句話說,裴從義可以重新到官府衙門里謀求吏職,只是還能不能謀得宣慰司令史這種具有“遠大前程”的職位就不得而知了。
仕進難似上竿行
裴從義最終成為歷史的匆匆過客,沒有再出現在史料記載中,百字判例也僅僅倉促勾勒其一生中某個不光彩的時刻。細究其事,裴從義提前“冒哀公參”,大概是有意為之,因為釋服從吉乃喪禮大事,需經諸多禮儀后方可確認喪期結束,一般不會出現日期計算錯誤這種低級錯誤。其有意為之的背后,大概與元朝吏職的激烈競爭不無關系。
正如前述,元朝官吏并不殊途,吏人能夠在積累一定工作年限后通過“出職”獲得官品。元朝名流姚燧曾言:“大凡今仕惟三途:一由宿衛 ,一由儒,一由吏。由宿衛者,言出中禁,中書奉行,制敕而已,十之一。由儒者,則校官及品者提舉、教授,出中書;未及者則正、錄而下,出行省、宣慰,十分一之半。由吏者,省、臺、院、中外庶司、郡縣,十九有半焉。”這段話的意思是,元代的仕進之路主要有三條,其一是充任怯薛宿衛而得官,這條路主要是為背景雄厚的“大根腳”貴族準備的,普通人幾乎無望。其二是成為讀書人,這條路可以獲得學官之類的身份,有可能通過建言獻策獲得朝廷青睞而得官,同時也有機會通過參加科舉考試得到進用。但這兩條路都占比不大,其一多靠先人余蔭,其二則晉升有限,或不能形成可供廣大士人復制的制度路徑。主要官吏選拔則來自第三條路,也就是由吏職晉升獲得。不管上至中書省、御史臺、樞密院等高品衙門,下至基層郡縣,大多數官員的選拔都來自吏。姚燧的話也許有夸張嫌疑,但無疑也道破了一個事實,即出任吏職在元朝成為很多出身一般的文化人躋身仕途的香餑餑。
由于缺乏托舉背景,這些由吏入官者往往需要在吏人職位上任職多年,然后獲得出職機會,如《元史》列傳中留名的杜世昌、姚天福、尚文、馬煦、卜天璋、曹伯啟等人,出任吏職時間均在十五年以上,而后才熬得出職任官,慢慢得到提拔重用,留名青史。即使是社會地位稍高一些的色目人,也無法避開此一趨勢,納麟、高克恭、答禮麻識理等在吏役期也都在十年以上。但對于更多于史無征的人來說,十幾二十年的吏人生涯往往耗盡其大部分政治生命,幸運者還能在退休致仕前匆匆獲得官品,保全榮華,不幸者早在這漫長的資歷煎熬中提前出局。正因為此,從上崗到維系,再到最后全身而退,吏人的政治生涯始終充滿競爭和傾軋,于是也就有了裴從義等人的遭遇。
為了這為數不多成為人上人的機會,吏人的一舉一動無時無刻不成為其競爭對手盯梢的對象。在《元典章》中,除了前文引到的例子,還有大量官吏被人檢舉揭發的案例記載,如大德二年(1298年)張德清告其本管千戶王繼祖在兄長去世后隨即收繼寡嫂,“亂常敗俗”;至大二年(1309年)葉應山狀告應城縣典史張大榮不丁父憂,反而飲酒嫖宿于娼戶之家等。
可以看到,吏人本人沒有做到潔身自好,或心存僥幸而觸犯法律規定的行為,給了這些舉報者以告狀機會,但另一方面又何嘗不是吏職惡性競爭的結果。從告發者的姓名看,這些人皆非大字不識之輩,看得出應有一定學識水平。結合這一間接訊息,若再進一步揣摩其告狀目的,則完全有理由推測,他們的告狀多少夾雜著扳倒現役吏人的私心,畢竟其中一些違法行為,如丁憂未滿期限等,并無虧官損民,完全屬于私德范疇。
最典型的例子,是作為“都省通例”的戴必顯案。這是《元典章》保留下來最為完整的一則斷例,總字數達三千余字。該案案發于延祐七年(1320年),主角是一位多次被人舉報,又多次重獲任用的吏員戴必顯。據文卷記載,戴必顯最早充江東人匠提舉司司吏,后轉至建康路總管府刑房充當貼書吏人,大德八年(1304年)因事取受賄賂而被發現,后遭革職。半年后,戴必顯又重新得到起用,于句容縣充當縣吏。至大四年(1311年),句容縣擬以戴必顯填補原司吏樊士明的闕位,卻恰在此時,戴必顯遭到句容縣一個名叫“汪榮”的人舉報。舉報人將戴必顯虛捏履歷、收受賄賂等舊賬翻出,最終經監察御史調查后,二度將其革職。但是,戴必顯也不是省油的燈,不知使用了什么辦法,他梅開三度,利用溧水州司吏茍春卿遭取受革職的機會,再次獲得補闕名額,出任溧水州州吏。當然,由于其抹不去的前科,戴必顯很快再次遭所謂州民“吳顯忠”舉報,又一次被革去吏職。
戴必顯數起數落的遭遇,充分反映了元朝吏道之險惡,也印證了王敬松先生在《元代吏制研究》一書中對元代吏途的評價:“各種吏職變成元代企圖入仕者競相追逐的目標。”有時候為了實現這一目標,甚至可以不擇手段。通過他再回看裴從義的遭際,也就可以明白為什么他會因這樣一個細小的疏忽而遭人舉報,最終失去那份來之不易的吏職。
宋代詩人劉過曾在《贈陳時可》中說:“負米過于扛鼎重,選官難似上竿行。”其實,難似上竿行的又何止選官。如同千千萬萬人民群眾一般,裴從義最終也融進了歷史的塵埃中,只有那件與他相關的公案,還在訴說彼時吏道的艱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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