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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下午五點多,29歲的王女士看到33歲的陳先生在光明區同仁路一公交站臺抽煙,雙方發生爭執。
根據相關報道,王女士“以前都是口頭勸解”,可見她遇到過很多次這樣的事情,而過去口頭勸解的方式大部分應該是奏效了。
而這次陳先生卻不太配合,王女士情急之下,用攜帶的果汁飲料潑向陳某持煙的右手,隨后將一次性塑料果汁杯丟棄在路面。陳某見手部和褲子被潑濕,從地上撿起該飲料杯向王某某丟擲。
事后我看了很多細節,王女士遭遇了一些讓她不愉快的經歷。而對于本次事件的定性方面,似乎煙反而成為不太重要的因素。王女士“侮辱他人”了,攝像鏡頭拍的好好的,雖然后面陳先生也有丟擲等行為,但是王女士卻是動手在先。她解釋,“我只是為了把煙澆滅,我沒有想攻擊他。”這話很有意思。但如果細摳下來,王女士卻不太占理。
我個人看了這條消息,心情比較復雜。如果我是王女士的朋友,我不太會建議她繼續這樣干。因為社會上的人形形色色的,難免你的哪次勸告行為,會引爆對方情緒上的最后一根稻草。
而這種事關執法和公德的重任,個人畢竟也很難承擔太多,還會給自己帶來很多麻煩。這當然是一個很保守,很沒勇氣的立場。但是事實上我還是這個觀點,我不太建議經常這么干。
這些年有個詞挺火,叫“幸福者退讓原則”。我在很多人的微信個性簽名上都看到過這個標語,而他們往往社會地位并不錯,有不錯的收入,美滿的家庭。這當然令人失望,但是如果落到個人頭上,我又是很能理解這種想法。萬一你碰上個垃圾人,而這個垃圾人的戰斗力偏偏還比你高,那么跟這種人杠不是太不把自己當回事了嗎?
所以王女士面對的其實是一種環境,而林子大了,就會有各種鳥兒。
從煙民的角度,他就是會理直氣壯地認為自己享有抽煙的自由,問就是“花了錢的”。
盡管深圳是內地最嚴控抽煙的城市,但是細看對于違規吸煙的處罰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范圍責令改正,處五十元罰款并當場收繳;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有阻礙執法等情形的,處五百元罰款。”
對于真想抽煙的人,這點錢的代價真不大。
就如同在路邊違規停車的,抓住一次罰兩百,但是罰過款的人,下次難道就會不違規停車了嗎?可能對于那些太有錢的人,他們也不在乎這點。這個就是問題。
在公共場合不抽煙,除了“控煙令”,更多還是一個公民素質問題。公交站臺有禁止抽煙的標識,那也可以視而不見。煙不能吸,那么隨地吐痰的又該怎么管理呢,我就多次見過有那種走了十步路就能吐十口痰的奇葩,把街道當自家廁所,我當然看不慣,但是我也完全不愿意上前去跟他理論,讓他把痰咽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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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還是遠離他們,走得越遠越好。而我確實也是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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